纠结的远程审方:向左走?向右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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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结的远程审方:向左走?向右走?

【编者按】 零售药店 的处方药销售及占比在快速提升,使得提升专业能力便成为药店的一大课题。足额配备执业药师是解决路径之一,但现实却是执业药师的数量无法满足需求,再加上配备之后无法真正发挥其真正的价值。因此,如何既能满足政策要求,又能性价比最佳,于是 远程审方 便成为不少地方次第推出的解决方案。如何看待这种模式的作用或实际价值?其又有哪些潜在风险?

本文转载自中国药店,作者徐国,由亿欧编辑,供行业人士参阅。


纠结的远程审方

作为弥合执业药师配备理想与现实差距的手段,远程审方政策历经起起伏伏,时至今日各方观点仍争论不休,未有定论。

远程审方肇始于湖南长沙。2013年2月19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长沙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暂行)》,长沙成为首个推行远程审方政策的城市,将远程审方作为执业药师不在岗 (休假休息、学习培训) 时的辅助手段;同时,尽管出台了远程审方政策,但明确了新开办的药店、换发证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且门店有初级以上药师 (中药师) 在岗执业。此后,成都、广州、江苏等地开始试点跟进。

2016年初,原国家食药监总局下发《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宜的通知》,提出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远程审方活动,目前只适宜作为扩展药学服务能力的一种探索,不得作为替代执业药师配备要求的变通方式。此后,一些省份停止了新批连锁药店试行远程审方,一些地方如广州则明确远程审方试点工作方案效力终止。

2019年央视“315”事件之后,在监管部门加大检查力度、媒体频频曝光的多重压力下,短短半年时间内,10多个省市先后实施远程审方政策。各地模式不一、力度不同,或将远程审方作为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的补充,或视同已配置执业药师在岗。

对于远程审方的合理性,业界仍存在异议。反对远程审方的观点认为,执业药师远程审方若全国效仿,那么如今的执业药师相关政策和配备要求就毫无意义了。支持方则认为,远程审方是一种解决执业药师数量不足、不同程度的执业药师挂靠、不在岗问题、处方药审核管理不规范、不同门店间药事服务水平和能力参差不齐的有效手段。

湖南省药品流通行业协会原秘书长、行业政策研究专家黄修祥表示,“执业药师的岗位职责不只是审方,远程的处方审核、调配只是一部分。”此外,其功能还包括向顾客提供用药咨询、用药指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反馈等药学服务工作;建立长期购药的慢性病患者健康档案,指导其合理用药;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知识等;督促企业在岗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确保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职等。

向左走,向右走?

黄修祥认为,目前各地的远程审方政策还存在较大变数,可能被纳入国家层面的政策,也可能被紧急叫停。

“保守估计,全国零售药店超过51万家,按一店一名执业药师的配备标准,尚有6万多名执业药师的缺口。正视我国执业药师数量不足以及分布不均衡的问题,药店远程审方很有可能纳入国家层面的政策当中。”

但是,按照新修订的 《 药品管理法 》等有关法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职在岗,并提供药学服务。各地现行的有关文件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相冲突的,有可能一概废止。

另一方面,今年9月初,国家局就研究、制定有关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文件,听取部分行业协会及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提出了执业药师的差异化配备,如:设区的城区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并保证执业药师在岗在职;已在零售药店注册执业的从业药师可继续承担执业药师的相应工作;在医疗机构取得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可在药店承担执业药师相应工作;县城城区药店,允许其聘用药师以上职称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位于乡、镇、村的零售药店,允许其聘用药士以上职称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支持零售药店在满足门店执业药师(药学技术人员)配备要求的条件下,探索开展远程药学服务。远程药学服务不能替代门店执业药师 (药学技术人员) 配备要求。

“12月1日《药品管理法》生效以后,药品监管管理法会出台,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的文件也会出台。那个时候只要与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关于执业药师配备的规定有可能全面废止。”黄修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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