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奇帆喊话CDR政策:最忌打着独角兽的旗子不断圈钱
重庆市人民政府原市长、第十二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奇帆在由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与财新传媒联合主办的首届中国国际金融发展论坛上发表演讲。
以下为黄奇帆演讲内容:
目前,我国的研发投入总量并不小,已达到世界第二,并且每年增长率很高,到2020年,我国GDP将达到100万亿元左右,R&D占GDP的比例将达到2.5%,全社会研发投入将达到2.5万亿元。研发投入量不小,关键要提高研发投入的产出效率。为此,结合今天论坛“探索金融服务科创经济新模式”的主题,我谈六点意见:
一、分类指导,把握好“0—1”、“1—100”、“100—100万”三大阶段财政、金融的科研投入
做好创新驱动,关键是针对性推动创新的三个阶段分类施策,分别予以财力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投入:第一阶段是“0—1”,是原始基础创新,是原始创新、基础创新、无中生有的科技创新。这是高层次专业人才在科研院所的实验室、在大专院校的工程中心、在大企业集团的研发中心搞出来的,需要的是国家科研经费、企业科研经费以及种子基金、天使基金的投入。
第二阶段是“1—100”,是技术转化创新,是技术创新、是基础原理转化为生产技术专利的创新,包括小试、中试,也包括技术成果转化为产品开发形成功能性样机,确立生产工艺等,这是各种科创中心、孵化基地、加速器干的活。这方面就要调动各类智商高、情商高、有知识、肯下功夫钻研又接地气、了解市场的人,建立各类小微企业,在各种科创中心、孵化基地、加速器做好技术转化创新工作。目的是形成让人看得见摸得着的产品生产过程。
第三阶段是“100—100万”,是大规模生产力形成,是将转化成果变成大规模生产能力。比如一个手机雏形,怎么变成几百万台、几千万台最后卖到全世界去呢?既要有大规模的生产基地,这是各种开发区、大型企业投资的结果,也要通过产业链水平整合、垂直整合,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二、三个“1/3”的专利股权分配体系,是做好科研成果转化的关键
有效的知识产权激励政策和专利收益分配,能够激发科技人员和机构的巨大创造活力。比如,斯坦福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周围,吸附了数千个专事成果转化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形成了近万亿美元产值。很重要的原因是科研成果收益分配的“3个1/3”。美国《拜杜法案》规定,凡是使用政府科技或企业资本投入产生的成果,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一分为三”:1/3归学校或公司,1/3归研发团队,1/3归负责转化成果的中小创新企业。这个跟我国的不同在哪?以前计划经济的时候,一切专利归国家和集体所有;2000年以来随着科研体制的改革搞活,成果发明人可以获得25%—50%的专利权;最近两年,进一步放开,成果发明人享有股权可以50%甚至75%。政策的着力点主要是针对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加强激励。但仅仅这样,还是不够的。要知道,能搞出“0—1”的不一定搞得出“1—100”,基础创新的设计发明人与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人、生产工艺转化者、生产制造组织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体系。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给了发明人50%、75%的股权,最后好像没看到太多的百万、千万、亿万富翁出来的重要原因,因为他们尽管占有50%—75%的股权专利,但由于没有太多的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专利效益最终体现不出来。根本原因是缺少《拜杜法案》这样的规定,缺少对转化专利的企业予以激励,导致创新成果没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我们应该好好学习《拜杜法案》,把科研机构、研发人员、科技企业三方积极性都调动起来,加速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三、符合六个特征的 孵化器 是抓好转化基地的关键
一些地方搞孵化器,往往拿出一栋楼不分青红皂白,免几年房租,用低租金成本吸引一批科创类企业或中小企业,“拉进篮子都是菜”的搞法,除了热闹,效果不会好。
美国硅谷之所以孵化能力强,很关键的是,这些孵化器集合了6大功能:一是项目甄别。聚焦专业领域,把好准入环节,分门别类,不能散而杂。生物医药孵化器,不能弄一堆机器人或其他行业的孵化企业。
二是培训指导。创新创业者经过培训,成功率一般可从10%提高到30%。
三是共享服务。公共实验室、专用设备或专业设施,由孵化器提供。
四是股权投资。有种子基金、天使基金、风投基金、引导基金等多层次投入体系,覆盖企业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
五是收购转化。通过上市、集团收购、合资合作、成果转让等措施将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六是资源集聚。孵化器应成为行业信息传递、知识交流、人才汇集的窗口。
总之,归纳美国硅谷地区办好孵化器的上述六项措施,可以启发我们:搞孵化器、加速器不是搞房地产开发,一个省的创新平台不在于各级地市州、区县开发区大批量、排浪式地去搞几十个上百个平台,关键是要少而精的搞出若干个集聚上述六大功能的创新平台足矣。一个符合要求的平台可以孵化出上百家甚至上千家优秀高科技企业。
四、在“100—100万”阶段抓好独角兽企业的培育工作
从经验看,独角兽企业往往有五个特点:
一是独角兽企业通常产生于“100—100万”阶段发展的高科技企业;
二是成长之后市值巨大;
三是成长过程不断吃钱,多轮融资,融资规模大;
四是技术含量和商业模式代表了先进生产力,发展趋势、成长潜力巨大;
五是产品有时代意义、全球意义和巨大市场。
因此,发展独角兽,应当重点在“100—100万”这些大规模产业化成长阶段的高科技企业中,选择有成为独角兽可能的予以支持。投资独角兽,最忌的就是“马后炮”,“事后诸葛亮”,对那些已经从独角兽成长为“恐龙”、市值与股价成长潜力在一定时期内基本丧失的企业去追捧投资;最忌对一些缺少真正技术含量、没有前瞻性商业模式却非常善于投机取巧、包装的看似独角兽的企业去追捧投资;最忌那些打着独角兽的旗子不断圈钱,又不断出现高管跳槽、大股东股权抵押套现搞庞氏骗局的企业去追捧投资。
五、将VC、PE作为推动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企业的杀手锏
如果说资本市场是股权投资的战场,独角兽是科创企业的主力军,那么,VC、PE就是市场化选择独角兽的啄木鸟,是金融服务科创经济的关键所在,是培育独角兽企业的催化剂、良师益友。
美国的资本市场中,各类VC、PE集聚的资本总量达到10多万亿美元,我国现在注册的PE类企业近5万个,集聚的资本也就是五万多亿元,规模小、杂而散。如何提高股权投资机构的质量和能力,是中国资本市场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
好的VC、PE公司有三个业务判断标准:一是应当具有好的业绩回报,其收益风险比、平均收益率、回报率、波动率等主要指标良好;二是有好的投资观念、投资流程、投研人员,有好的风控体系、流程和措施;三是有好的、优化的公司组织架构,有较高的管理效率。
就服务科创企业而言,好的VC、PE公司,有的善于在“1—100”阶段对前景看好的转化创新类企业投资,有的善于在“100—100万”阶段跟踪投资、慧眼识珠,正确选择有成为独角兽可能的企业,参与独角兽企业的多轮投资活动,并能提供合理价格支持,促使企业上市时股价合理。
六、政府要为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建立良好环境
主要有五个方面工作:
一是发挥股权投资市场在推动科技创新方面的积极作用,包括出台参考拜杜法案的政策、VC和PE服务科技创新政策、上市公司独角兽制度,等等。
二是完善股权投资的政策环境,比如,对高科技股权投资,其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照15%予以征收。
三是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引领作用,与各类VC、PE结合,当好母基金。
四是完善以资本市场为主的多层次股权投资市场,畅通股权投资的退出通道。
五是推进提升VC、PE企业的品质,约束规范阻挡创新的不利因素。
黄奇帆表示,“如果把上述六项工作做好,一定能很大程度提高我国的科技研发投入产出能力,一定能更好的走出金融服务科创经济的新模式,赢得高质量高效益发展的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