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新规简评,可执行性大幅提升
2月23日,银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下称《正式稿》),相较2016年8月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从六大方面进一步放松对存管银行的要求,将显著提升银行开展存管业务的积极性;同时,对网贷平台新增三项要求,也进一步压缩了联合存管业务的开展空间。
整体上,《正式稿》在一系列细节上的改进,显著提升了资金存管业务的可执行性,预计市场将很快看到网贷平台上线资金存管业务的小高潮。
《正式稿》四大“变化”之处
1、准入门槛更加宽松
在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准入门槛上,《正式稿》删除了“具备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这一要求,变强制为存管银行自行把握,更加符合市场化原则。
2、对网贷平台新增三项要求
一是明确要求“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相关纸质或电子介质信息” 应当自借贷合同到期后保存5年以上。
二是组织对客户资金存管账户的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
三是履行并配合存管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总体上,对网贷平台的要求更加明确,也更为全面,进一步提高资金存管业务的透明度,降低相关风险发生的概率。
3、对存管银行的要求有所放松,有利于提升其积极性
一是改“设置专门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与运营的一级部门”为“明确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管理与运营的一级部门”,一词之差,银行不必再为资金存管业务专门新增一个一级部门了,更具有可行性。
二是删除“申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的要求,只需要存管银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即可。
三是改“向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查询功能”为“具备提供账户资金信息查询的功能”,即不再强制银行对外提供信息查询功能,工作量也会大大降低。
四是把资金存管相关信息资料的保存年限由“15年”降至“5年”。
五是减少资金存管报告的信息披露数量,《征求意见稿》要求披露“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平均借款期限及借款成本”等信息,而《正式稿》只要求披露“委托人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信息,不必再披露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借款成本等敏感信息,也一定程度上打消了网贷平台关于“商业泄密”的疑虑,对银行而言,工作量也有所下降。
六是进一步弱化存管银行的责任,明确规定“存管人不承担借款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责任,不对网络借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委托人故意欺诈、伪造数据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相比《征求意见稿》“存管人不对网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管理运用风险,投资人须自行承担网贷投资责任和风险”的规定,更能打消存管银行担心“受牵连”的疑虑。
4、进一步压缩联合存管的空间
对于联合存管,《征求意见稿》要求“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正式稿》进一步扩大了禁止外包事项的范围,明确要求“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进行资金账户开立、交易信息处理、交易密码验证等操作”,进一步压缩了联合存管的开展空间。
资金存管的三大作用
最后,简单说一下网贷资金存管的意义所在,网贷资金存管可以在很多方面发挥作用,但重要的有三点,这也是《正式稿》和《征求意见稿》一脉相承的地方。
一是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为网贷机构、网贷机构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设立单独的资金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投资人资金与平台自有资金不再混在一起,想卷款跑路?没戏了!
二是“按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业务授权指令,办理网络借贷资金的清算支付”,这一条实现了投资人资金与借款人债权的一一对应,防止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将无处遁形,根本上杜绝了资金池风险。
三是“完整记录网络借贷客户信息、交易信息及其他关键信息,并具备提供账户资金信息查询的功能”。有了这些信息,存管银行可以定期出具存管报告,平台的交易量、交易余额、投资人数、不良率、逾期率等关键信息终于可以真相大白于天下了。
可见,落实资金存管制度后,平台私设资金池、搞庞氏骗局、卷款潜逃等最令投资人头疼的难题可以迎刃而解了,平台的真实经营信息也将大白于天下,投资人也不必担心被善于吹牛的平台蒙蔽了。一句话,平台更合规了,投资人更安心了。
作者微信公号:洪言微语(ID:hongyanwei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