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多宝和广药共享王老吉红罐包装,最高法院改判的三个核心原因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广受关注的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对“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争议公开宣判,认定双方共同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而之前“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益一审被判归广药,加多宝还需要赔偿广药1.5亿元。
一、为什么广药在之前的法律博弈中能占优?
作为知识产权律师,我对本案的改判还是有点跌眼镜的,因为之前的官司,用“输得裤子都掉了”形容加多宝一方并不算过分:商标授权合同被判无效,丢掉了商标许可;商标侵权诉讼被判巨额赔偿;“怕上火”广告语被判归广药;“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等广告语被判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
按之前的趋势,加多宝输掉此案的二审也在情理之中,因为广药有两大先天优势:
首先,广药是授权方。知识产权博弈中授权方和使用方(即被授权方)的角力,常识就是授权方会比较占优。因为权利是授权方的,要拿到授权,使用方就得接受授权方的合作条件,而且知识产权授权都有期限性,考虑到授权方可能会到期不续约,使用方一般会更加迁就授权方。
第二、同样重要的是,广药是国企,加多宝是港资背景,中国公有制为主体是写进宪法里的,所以在国内打官司,国有企业肯定更有优势。
二、二审法院改判案件可能涉及的三个核心原因。
1、口味比品牌更接近凉茶产品的本质。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本案涉及的红罐凉茶包装装潢权实际分两层概念,红罐凉茶作为知名商品的权利和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
案件争议最核心的问题就是,红罐凉茶的知名商品权到底归属何方?广药认为,知名商品权应该归王老吉商标的授权方广药集团所有,而加多宝方认为,消费者是冲着凉茶的口味来的,加多宝握有“红罐王老吉凉茶”配方(目前这个配方广药集团仍然没有掌握),红罐凉茶的知名商品权应该归加多宝所有。而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公允的看,加多宝的理由占优,因为商品的口味比品牌更接近产品的本质。知识产权权利并不像物权,而是为了鼓励创新而生造出来的权利,从社会利益里分出一块蛋糕给知识产权权利人,所以,法律规定不明的知识产权案件,社会公众的认知和消费者的权益应该是最重要的判定标准。
原先加多宝生产的红罐王老吉凉茶是市场的主流产品,表明消费者更接受其口味,消费者的接受度当然也是商品之所以知名的原因之一,现在商标权人收回授权后,如果不准其生产红罐凉茶,可能会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更符合其口味的产品,这显然是不符合公众认知和消费者利益的。
2、加多宝之前成功地区分了红罐和绿盒王老吉产品
所有的知识产权使用方在面对授权者时都是弱势的,他们最痛苦的时刻不是授权到期后的失落时刻,而是授权续约谈判时被授权方提高要价敲打的时刻。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所以,有的使用方会自己另做一个用自己知识产权的类似产品,万一授权到期不续约就把原来的经营资源投在自己的产品上,还有的使用方会想很多办法在经营中把自己和授权方的知识产权捆绑起来,如果授权者不跟自己续约,会付出高额成本。
加多宝最成功的举措就是把红罐包装装潢和王老吉捆绑起来。之前市场上的王老吉凉茶有两种,加多宝的红罐和广药的绿盒。这可能是加多宝所做过的最好的商业模式设计,甚至可能比只有红罐没有绿盒还要好。因为这样可以把自己口味的产品和广药口味的产品区分开来。这个设计显然是成功的,虽然最高法院判决双方共享红罐包装装潢,但作为失去品牌的经营者,本来应该一无所有的,但现在居然能使用王老吉的包装装潢,无疑是加多宝的一个巨大的胜利。
3、新的讲究市场主体平等的司法政策
新的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司法政策显然也是改判的原因之一。就在加多宝案宣判的同一天,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规定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全面贯彻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工作要求,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按照讲政治的传统,最高人民法院不会在颁布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意见》的同时发布一个打脸的判决,也就是说,加多宝这个案件应该成了一个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的典型案例。
最后,谈一下案件对知识产权授权方和使用方的影响。不同于商标权是一个法定的强权利,知名产品包装装潢权更类似权益,发现侵权后一般到法院诉讼才会确认。而发现商标侵权,权利人则可以向工商局投诉,迅速打击侵权。同时,和知名产品包装装潢权平行的权利还有《著作权法》上的产品包装装潢设计图著作权、《专利法》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法》上的立体商标权。
所以,本案对知识产权授权的产业影响可能并不太大。对授权方而言,应该尽快请律师修改标准版的授权合同,约定因授权合同产生的知名商品权及相应的包装装潢权利归授权方所有。对使用方,其应该把包装装潢尽可能多地申请平行的知识产权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版权登记、外观设计专利和立体商标,以利于和授权方博弈。
本文作者:游云庭 知识产权律师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