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互联网金融要有准入门槛、必须持牌经营
蓝鲸TMT频道5月20日讯,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国务院参事室金融中心研究员、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周延礼出席清华大学主办的“2108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分享了关于“引导互联网金融等金融新业态的健康发展问题”。
周延礼指出,互联网金融存在一些不规范和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比如,利用区块链进行非法ICO;所以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机构要有准入的门槛、持牌经营。
周延礼指出,金融科技推动了中国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的深刻变化,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金融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金融业态不断涌现。
如此,如何引导金融新业态的健康发展?如何支持金融新业态的健康发展?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这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他指出,互联网企业参与金融市场的活动要有条件,获批准后才能经营,这样可以有利于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管,满足和确保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促进互联网金融服务可持续发展。
对于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周延礼分享有六方面的看法:
一要鼓励和引导互联网企业在金融交易平台的标准化建设上加大投入,使交易平台操作程序、交易价格、收益保障和个人信息等要素安全可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监管;
二要规范和督促金融机构在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销售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要简单、易懂、便捷、高效;
三要调动和激发互联网金融交易市场主体的活力,鼓励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通力合作,实现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与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深度融合;
四是要进一步的研究提高互联网金融在发展的方式上能有一个健康发展态势;
五是要探索建立沙盒监管的模式,金融监管的部门要坚持事前监管、事中监测、事后处理,有科学的符合互联网金融的制度指导,应用金融监管的科技手段提供优质的金融监管服务;
六是要进一步推进全国联网的覆盖范围,全面国家信用体系数据库的建设。其中,他建议,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正在实施的国家信用数据库建设工程,要加大投入,健全互联网金融所需要的信用数据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七是要落实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的优惠财税政策。
同样,对于金融风险和金融监管的建设,周延礼认为有三方面的看法,分别是: 一是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多种风险并存,互联网金融服务涉及到的主要风险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操作性风险等传统金融的风险,同时还会有市场准入门槛低、高负债率、虚假投资理财、金融传销和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比如大量的现金贷、P2P平台存在对投融资双方资质审查不严格,和高杠杆比例下的经营,比如e租宝等风险。
二是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的风险也是多样、隐蔽;目前,许多金融机构甚至类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在销售的新产品方面,风险呈多样化、科技化、隐蔽化,且传播速度很快、超出预期,前一段时间很多机构披着区块链的外衣,开展一些非法的ICO,及虚拟货币交易等活动,这些都是对互联网安全包括终端的安全、平台的安全、网络技术和金融的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
三是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群体是老少皆宜。互联网金融服务和服务群体具有长尾巴效应,对于消费金融来讲,误导的问题存在欺诈、不公正的待遇、社会外部的影响,例如有一些理财业务员通过QQ、微信、电话、网上直播授课等方式进行投资诈骗,甚至吹捧高额回报诱导投资,致使投资人损失产中等等。这些问题严重的影响着国家的金融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快监管的步伐。
周延礼认为,可以采取三方面的防范风险,分别是:
一是要加强对互联网交易的风险,从监管定位使监管部门要合理的处理好发展和监管的关系;重点关注市场行为的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科学的监管规则,既要鼓励市场机构的发展,又要严防金融交易的违规风险。
二是要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加大对金融监管部门大数据的监管平台建设的投入,从大数据建设平台成一体化的监管工程,及时监督和监管新金融业态及日常行为、一些法人机构的资金、资本,以及及时发现重大资金安全问题。
三是要发挥科技监管科技的作用,精准监管,娴熟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 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改进监管方式;加快监管科技建设的发布,在大数据和金融安全监管平台基础之上,构建数字金融、数字社会的顶层设计的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