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ofo押金问题,看改革开放40年后我们的市场观念
ofo单车最近遭遇了线下线上汹涌的退押金潮,各种议论纷至沓来。有人责怪政府监管不到位;有关政府部门则表示早已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提出押金专管专用;有专家建议修改相关法律,让消费者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优先拿回押金;有律师声称“挪用押金”违法;有人表示刚刚下载了ofo的APP并交纳了押金,以示对ofo的支持……
上述种种态度,鲜活反映出我们在改革开放40年后的市场观念,依然有相当的提升空间。 习近平同志近日在庆祝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大会讲话中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我们就借这一要求来解剖一下ofo押金问题这只麻雀。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有关部门一直以来就在不断设法阻止共享单车企业“挪用”押金,但始终不得要领。如果出台有强制力的法规,涉嫌对市场经济的干预过甚,也不利于这一新兴行业的探索发展;而交通部和许多地方政府出台的指导意见,虽然要求押金要“专款专用”,本质上还是“指导意见”而已。何以左右为难?请回头再看习近平同志的讲话、实际上也是我们40年来摸索出来并被验证了的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具体到共享单车市场,虽然过度竞争造成资源浪费等一系列问题,但其急剧发展的背后是社会需求的支撑。资本在当中推波助澜,但只是推波助澜。在这门完全市场化的生意中,ofo等企业能收到大批用户的押金,是因为广大用户愿意交付押金来获得服务。当用户支付押金的意愿和对共享单车的需求、体验普遍下降后,ofo等企业自然会面临收取押金的困难。当企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出于竞争的需要,也可能会主动放弃收取押金,比如摩拜单车就已经可以免押金使用了,ofo此前也开始实行信用分换免押金骑行。
市场交易中有款到发货的也有货到付款的,国际贸易中也存在FOB、CFR、CIF多种形式,表面看经常会发现有一方吃亏了、受委屈了,是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实际上这都是市场博弈的结果,无论强势还是弱势一方,在交易达成那一刻都认为自己能从交易中获利。即使看似弱势的一方,也往往认为自己会“失之东隅,收之桑榆”。
那么押金是否可以被用于企业经营(所谓“挪用”)?虽然从法律上说,在发生押金可以被没收的情况之前,押金所有权归单车用户;虽然从财务上看,押金被计入企业“其它应付款”,但在企业现金流里并不分哪些是收来的押金,哪些是收来的货款,哪些是收来的服务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除有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固定资产贷款)等特殊情况,企业合法获得的资金都可以自由使用,不必把押金之类资金留在一边封存起来。除非ofo与用户明确约定过,押金必须存起来不得动用,ofo就不存在“挪用”押金一说;如果ofo违反约定而“挪用”了押金,则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其实不只押金,预收款、应付款之类,从法律和财务角度看都不是公司的资产,但只要资金在公司账上,哪个企业在使用资金时会分辨属性?哪部法律法规禁止企业使用已经在帐上的押金、预收款、应付款?市场经济下,押金、预收款、应付款占比高的企业,往往是产品服务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这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这样的企业多些,总体上是消费者之福,是社会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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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至于如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重点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跟着社会热点从中央部委到地方政府,一个接一个出台文件和指导意见。
2017年,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开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接受交通等部门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多个省市也纷纷出台类似地方性“指导意见”。
但所有“指导意见”都毕竟是指导性的,违反“指导意见”没有惩罚措施,实施难度颇大。交通等部门去监管企业专款专用帐户,且不说是否于法有据,是否具备监管能力也未可知。每一份“指导意见”出台都发动多方面参与讨论、征求意见、几易其稿,都是有成本的。共享单车企业纷纷表示积极拥护,对于加强自行车停放管理、避免12岁以下儿童开锁骑车等方面,企业基本在尽力做,毕竟与企业自身利益正相关。
备受关注的押金“专款专用”执行情况,一年多来没有谁说得清。在媒体高调质疑摩拜和ofo“挪用”押金时,两家企业均表示:用户随时可退押金,但都并未正面回应是否“挪用”了用户的押金。在公众、媒体、乃至某些政府部门的市场意识被情绪遮蔽的时候,处于聚光灯、放大镜下的企业可能首先想到的是要活下去,小心化解这场公共危机。所以他们不正面回应,更不敢争论个明白。
后来摩拜被美团收购,暂解资金之困;ofo如今无法短时间内退还大量用户押金,本身就说明了其“挪用押金”的事实——当然,它有权这么做(除非其与用户另有约定)。一个具备市场意识和财务基础的人,闭上眼睛、静下心来,听到某些政府部门、媒体和公众把“挪用”和“押金”组合在一起时,内心有没有一点违和感?
可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并不等于“更多”发挥政府作用。在不适合政府插手的领域,政府应保持克制,不应为了迎合舆论或显示政府在作为,而把工作重点放在一份一份地起草缺乏实际作用、甚至违反市场原则的“指导意见”上,诸如以保护用户押金安全为名去干涉企业的资金使用。尤其应该警惕的是,不能按有关专家建议去推动修改法律,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把押金的受偿顺序排在企业应付账款、银行借款等等之前。
如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共享单车押金问题上,政府要么少做纸上文章,要么实实在在推动企业自愿达成共识,由企业联合承诺,均按照一定押金比例缴存风险基金,既一定程度保护押金安全,又避免把企业绑死,也使所有企业平等竞争。当然,肯定还有更好的方式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年轻的创业者戴威在内部信中悲壮表态:为我们欠着的每一分钱负责!ofo永不放弃!
“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很重要的就是激发大批创业者的活力。对每个用户来说,即使其99元或者199元的押金全部打水漂,也是我们生活中不时需要面对而且可以承受的“风险”。消费者在支付押金的那一刻就应知道自己可能面临的风险,就要评估、比较、决定,就像ofo的供应商们一样。如果消费者要求所有企业都不破产,乃至企业都要求自己的上下游企业不出问题,还有谁敢创业,创业者的活力从何谈起?
共享单车押金问题本来挺简单、挺清晰,类似的市场交易也很多。近年兴起的知识付费、在线教育等行业的预收课时费,在会计上是预收款,属债务项,而非资产项。上述行业普遍存在获客成本高、营业收入(按会计准则)大大低于现金流的现象,为什么依然能顽强发展?原因之一就在于,他们充分利用预收款来经营发展,而这完全合理合法。在这方面有一个比较突出的例子:沪江网校,2017年营业收入5.55亿元,亏损5.4亿元。如果只看这两项指标会令人很沮丧,但由于其现金流大大高于营业收入,并能充分利用现金流优势来发展,情况就大为不同了。近日沪江网校已经作为独角兽通过港交所聆讯,即将上市。
市场主体/创业者的活力被激发出来,既有利于一厂一企的兴旺,也可能带动整个行业的发展和完善。比如,近期有数家较大的在线1对1教育平台倒闭,家长预付的学费也打了水漂,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在竞争当中都把预收学费用于经营,一旦扩张过快,资金链断裂就垮了。但是,如果哪家企业不动用预收学费,则可能更早地在竞争中被打垮,家长预付学费还是打水漂。
就在家长充满疑虑、整个行业处于风雨飘摇之际,一家叫“三好网”的企业率先主动与银行合作,把收到的预付学费按一定比例交由银行专户存管,然后按照课时消耗进度由银行分批把预付学费转给三好网。在三好网推动下,这一做法正在1对1在线教育行业推开,也大大提振了社会对这一行业的信心。三好网能带动行业迈出这关键一步,源于其自身的创业活力,也离不开相关政府、协会方方面面的支持配合。
“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怎么激发?多用市场手段,慎用行政手段,少发纸面上的指导意见。其实改革开放40年来,市场交易中的各方都难免面临风险,也摸索出许多风险解决机制。比如应收账款占比较高的企业,可以购买应收账款保险,还可以在符合金融监管要求情况下把应收账款做成理财产品出售,提前回笼资金。比如医生执业责任保险,就减轻了医生手术中的部分精神压力,也完善了患者遭遇手术意外的赔偿机制。此类举措,在激发医生活力、更积极为患者选择和实施治疗方案方面,可能比一份份要求医生保证不出手术意外的指导意见要更切实。
具体到共享单车押金安全问题,是否也可以探索一些切实的市场化的应对方法?比如推动ofo等企业为用户统一购买押金安全保险,或者ofo等企业在用户支付押金的时候由用户自行选择,是否购买押金安全保险。在这种需要付出成本的探索上,单个企业率先而为有时会瞻前顾后,而且如果涉及新型保险等金融产品的介入也需要政府审批和监管,诸如此类或许均是政府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有用武之地的方面。
虽然共享单车行业的兴起对社会有利有弊,虽然ofo再融不到资可能会破产,虽然戴威“为我们欠着的每一分钱负责”的话可能会成为笑柄,但不得不承认,优秀的创业者是社会的宝贵资源。允许创业者犯错、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最终受益的是全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