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焦点 | 科创板如何打造中国版纳斯达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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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焦点 | 科创板如何打造中国版纳斯达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这个略显冗长的提法,在中国的资本市场却不啻一声春雷。

作为国家交给上海新的三大任务之一,这不仅是落实创新驱动和科技强国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大改革举措,也是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激发市场活力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安排。

科创板如何打造中国版的“纳斯达克”?有哪些问题需要未雨绸缪?退出机制应当如何安排?今年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们纷纷发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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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多家券商已经在APP平台推出科创板预约通道。新民晚报记者 陈梦泽 摄

创新和金融相得益彰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杨成长认为,科创版规则的出台,架设了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和金融中心建设之间的桥梁,将有力推进科技创新型企业更好发展。

“传统企业上市的定价方式,对科创企业来说显然是不科学的。”杨成长说,传统企业考量它的固定总资产、净资产、市盈率、利润率等指标,但科创企业的定价方式应该更加市场化,不是根据它现有的业绩,而是根据它未来成长性,甚至要容忍一定程度的亏损。

杨成长说,过去我们习惯“从过去看未来”。“为什么看财务指标,甚至看前三年财务指标,因为根据它的过往经营、过往的发展,可以判断它的未来。”但科创企业不一样,它的重点是“从现在看到的未来”,主要看这个企业的创新能力、科研能力。也就是说,科创板的规则应该更多地从原来考量不动产要素变为评估“动产”要素。比如,人才、技术、研发能力、专利等等。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富申评估咨询集团董事长樊芸认为,对企业来说,科创板以及注册制改革是非常利好的消息。金融是血脉,科技是核心。高技术有了金融的支撑,不断创新,做大做强,会在资本市场上发挥更好的作用,以自己的技术,为上海经济的繁荣,为国家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科创板也是提高金融软实力,提高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樊芸认为,科创板的设立将使一批中小投资者有了新的投资机会,通过公募基金的形式,间接的参与到科创板。“我认为科创板将会引领中小投资者,引领全社会树立对科技创新投资的理念,优化投资的社会氛围,为‘科技+金融’插上腾飞的翅膀。”

全国人大代表、黄浦区委书记杲云则建议,配合科创板的推出,还需加紧建设针对企业发展不同阶段的投融资平台,为科创企业营造梯度式的投融资环境。

杲云调研发现,科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亟待持续不断、不同梯度的投融资产品和平台的对接。但从上海的情况来看,这一块发展目前尚有明显不足,如能在推出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同时,同步推进建设专门针对科创企业的投融资平台,将大大有助于企业更好地成长发展。

“企业发展好了,实际上也为科创板的上市资源提供了更多优质的选择。”他还建议长三角省市可率先对接建设区域范围内的科创产业基金,为长三角科创企业提供更加精准细化的服务。

杲云还注意到,围绕科创企业的专业服务的广度与精准度仍有待加强。以他工作所在的上海市黄浦区为例,区域内中介服务产业发达,各类成熟的企业服务资源高度集聚。但从细分领域来看,针对科创企业的服务仍比较分散,大部分时候仍需要企业自己寻寻觅觅。他建议,下一步应从围绕服务科创企业的目标出发,更聚焦地为这一类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完善科创板退市制度

看到科创板和注册制利好的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挑战。

“从A股改革历史来看,在发行和交易机制转换时易出现‘一放就乱’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认为,科创板主要制度规则明确了发行节奏、发行价格都由市场决定,必须采取积极、精准、有效措施,特别是有效的市场手段,防止一拥而上,防止公司良莠不齐,“劣币驱逐良币”,防止发行价格过高压制二级市场的投资者利益。同时,在交易环节,更要严防炒作,探索新交易机制。

刘新华表示,我国核准制已实行多年,具有相应的制度惯性。试点注册制,必须改变现有审核理念,以新的理念、新的流程、新的方式应对这种挑战。据刘新华介绍,注册制审核理念,主要体现在更加注重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更加注重发挥市场作用、强化中介机构责任、更加注重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四个方面。必须要把这四条理念贯彻始终,“防止穿新鞋走老路,防止走回头路”。

此外,刘新华着重指出,科创板必须从严做好退市安排,因为退市是科创板的严格规定,直接退市、快速退市很可能会成为科创板的常态,必须做出制度性安排,并且在实践中一以贯之。

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谢卫也对退市中赔偿机制的跟进十分关注。他认为,科创板在很多方面与现在的A股相比都有大踏步的前进,是一种对过去资本市场的颠覆,尤其是它强调了退市制度,并且具体的标准已经量化出来,没有暂停上市这个概念,到了标准直接就退。

“对这样一个以退市制度和注册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创新,我们持欢迎的态度,因为我们的市场在这么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可能就是缺乏退市制度。但我们也呼吁,对那些通过欺骗、欺诈、违规上市的企业,在退市过程中还是需要有赔偿机制的跟进,这是一种新的约束条件。”

谢卫认为,现在要讨论的是,科创板的退市标准与市场契合度怎么样。“我们更愿意看到以科创板为代表的增量改革,在未来的创业板,甚至是主板,我们能不能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也引进这些新制度,真正地让中国的资本市场成为一个良币驱逐劣币的市场。”

有效监管需法律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朱建弟是会计师行业从业人员,他认为信息披露是科创板成败的关键,必须在法律层面保障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公开透明。

朱建弟介绍,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如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可能被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实施效果来看,如此规定不足以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起到威慑作用,不利于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为此,朱建弟已提交代表议案,建议调整证券法第193条关于60万的罚款限额,提高对上市公司的罚款金额。同时,加大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处罚力度,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刘新华代表则认为,仅对证券法“小修小补”还不够,他建议“打包”修改刑法、证券法、公司法,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同时对即将实行的一些新制度性安排在法律上给予支持、提供依据。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刘晓云也有类似看法。刘晓云认为,“科创板,不是不监管,而是要加强源头、事前、事中监管,充分发挥第三方的作用,保证科创板推出以后,交易平稳,依法合规”。

刘晓云坦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资本市场改革的试验田,相关创新机制可能带来一系列的新型、疑难、复杂的司法问题。比如差异表决权架构下的公司治理问题、红筹企业回归后可变利益实体(VIE)架构的效力问题、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司法审查标准等。

据刘晓云透露,上海法院将加强与证券监管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等的沟通交流,深入研究相关法律问题,提前做好司法应对工作。目前司法服务保障意见正在研究起草过程当中。此外,针对涉科创板新类型纠纷案件,上海法院还将建立专业化审判团队、专家陪审、专家辅助等审判机制,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效率与司法公信力。

同时,上海还将加强与最高法院的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适法统一,遵循“统一市场、统一监管、统一司法”的原则,保障科创板发行上市、持续监管、证券交易等各项制度的顺利实施。“目前上海法院正在向最高法院请示科创板案件的管辖问题。”刘晓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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