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细则将落地:上市包容退市从严,交易机制创新
备受各界关注的科创板终于要揭开其神秘的面纱。
1月30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设立科创版并试点注册制发布了相关办法和配套规则,并正式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科创板的政策细则已进入待确定阶段,很快将会落地。
总的来说,科创板在上市发行、交易机制、持续监管、退市制度等基础制度方面都有所创新。那么,究竟哪类企业将率先进入科创板?科创板的上市与退市要求与A股现行市场有什么不同?科创板的交易机制又有哪些突破和创新?
蓝鲸TMT记者通过对证监会及上交所发布的这一系列文件的要点进行梳理,试图从中找出答案,以飨读者。
企业要求:科研能力突出,有稳定商业模式和成长性
科创板作为上交所新设立的独立板块,自高层宣布推出以来,哪类企业可以登陆科创板上市便成了众人关注的焦点之一。业内普遍认为,科创板将主要吸收一批新兴科技型企业,是否拥有自主科研发能力比较关键。
经济学家余丰慧对蓝鲸TMT记者指出,科创板一定要吸取创业板的教训,吸纳VC真正喜欢的一部分,重点围绕工业4.0的企业。总的来说,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个性化定制、物联网、区块链等拥有较高科研能力的企业,都应该作为科创板真正的主力。如今看来,这一观点得到了印证。
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中,证监会对科创板的企业目标群体做出了相关规定和要求。
管理办法指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
而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中,上交所对此做出了更为详细的描述。实施意见指出,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上市条件更包容:未盈利、特殊股权结构、红筹企业均可上市
从上交所在答记者问时的表述来看,与现行的A股市场相比,针对科创板上市企业的要求具有更高的包容度。上交所称,《上市规则》立足科创板的市场定位,对科创板市场股票上市和退市作出针对性规定,其中包括更具包容性的上市条件。
在市场和财务条件方面,引入“市值”指标,与收入、现金流、净利润和研发投入等财务指标进行组合,设置了5套差异化的上市指标。其次,允许存在未弥补亏损、未盈利企业上市,不再对无形资产占比进行限制。在非财务条件方面,允许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等特殊治理结构的企业上市,并予以必要的规范约束。在相关发行上市标准的把握上,也将考虑科创企业的特点和合理诉求。
与此同时,证监会也在实施意见中强调科创板上市条件的包容性。实施意见指出,除了允许尚未盈利的公司上市,还允许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上市。
对此,中信建投证券策略首席分析师张玉龙点评称,科创板实行更加包容的注册制,有利于科创企业的孵化。
他表示,第一允许尚未盈利的公司上市,尚未盈利的企业上市能够使得企业在生命的更早期获得长期的股权资金,有利于企业的孵化和发展。第二允许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上市。同股不同权的结构能够保证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有激励创业者持续通过创新来推动企业的发展。
退市从严: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不采用连续亏损退市指标
与包容的上市机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市场比较关注的退出机制上,科创板则采用了较为严格的退市制度。上交所表示,退市标准重点落实“从严性”,重点体现在标准更严、程序更严和执行更严三个方面。
首先,在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方面,明确了信息披露重大违法和公共安全重大违法等重大违法类退市情形;在市场指标类退市方面,构建成交量、股票价格、股东人数和市值四类退市标准;在财务指标方面,不再采用单一的连续亏损退市指标。
同时简化退市环节,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对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压缩退市时间,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的公司,第一年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二年仍然触及将直接退市。不再设置专门的重新上市环节,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不得提出新的发行上市申请,永久退出市场。
此外,科创板退市制度特别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贸易业务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收入,有证据表明公司已经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将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启动退市。
张玉龙对此点评道,为了保证企业质量,科创板采用了严格退市制度,能够保证上市企业的质量。
交易机制创新:涨跌幅放宽至20%,单笔申报数量高于200股
引人注意的是,科创板的交易机制有了较大的突破和创新。
上交所解释称,科创板企业具有业务模式新、不确定性大等特点,相关交易机制设计,需要平衡好防止过度投机炒作与保障市场流动性的关系,进行必要的交易机制创新。因此,《交易特别规定》就引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适当放宽涨跌幅限制、调整单笔申报数量、上市首日开放融资融券业务等差异化机制安排作出集中规定,并优先于现行《交易规则》适用。
在涨跌幅方面,上交所在总结现有股票交易涨跌幅制度实施中的利弊得失基础上,将科创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而且,为尽快形成合理价格,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同时调整单笔申报数量,不再要求单笔申报数量为100股及其整倍数,对于市价订单和限价订单,规定单笔申报数量应不小于200股,可按1股为单位进行递增;市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5万股,限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10万股。
北京一位券商对记者表示,单笔申报数量提到200股,显然有利于保证市场流动性,不至于重蹈新三板“无人问津”的覆辙。限价订单单笔申报压低到10万股,则将降低大单对市场的冲击,这些创新机制都意味着科创板市场相比现有的A股市场将更加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