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增互联网领域规定 成修订草案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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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不正当竞争法增互联网领域规定 成修订草案亮点

8月2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审议。

草案对互联网领域特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从事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并为适应实践发展需要,增加一项兜底条款。

修订草案已在一审稿中增加了关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的规定,被认为是一大亮点。但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发展很快,很难将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列举穷尽,建议增加概括规定和兜底条款。

对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部分属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对此应适用本法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规制;一部分属于互联网领域特有的、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可通过概括加列举的形式作出规制,并增加兜底条款,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草案二审稿针对互联网领域特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规定,并增加一项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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