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颁发204号文——结束有线电视互联网双轨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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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于2014年9月3日印发新广电发〔2014〕204号文,对视频网站引进境外影视剧将进行限制和综合治理,如果说2011年发的181号文是管理终端的话,204号文管的是内容,这或将结束长期以来总局对互联网和有线网的双轨制管理,使大家回到同一起跑线上。

随着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到9月底,国内宽带用户已超2亿,逼近2.3亿用户的有线电视,有线电视面临来自互联网的严峻挑战,用户不是还只在家里看有线电视,而是通过PC上网看视频网站,或者在手机PAD上下载视频网站的APP,视频网站也发行自己的互联网电视机顶盒或在其他盒子或电视机里建立自己的专区去占领客厅,当然后者遭到了181号文的约束。

不让上电视,那就继续玩移动终端,有线电视看不到的、不能看的,可以在视频网站上看、在手机PAD上看,然而204号文出台了。。。

那些让用户狂追的内容、那些让互联网自以为豪的东西,如今受限制了,据称该文件已下发到各网络视听机构,按照文件要求和部署,相关工作正在稳步展开。

204号文的依据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122号)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用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应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总局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引进播出内容健康、制作精良、弘扬真善美的境外影视剧。但在网上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应依法取得新闻出版广电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并取得著作权人授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一律不得上网传播。视频网站要依法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含有“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业务”,才可以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各网站只能引进用于本网站播放的境外影视剧,也可在本网站播出的同时,在符合版权要求的情况下,销售给其他具有影视剧播出资质的持证网站播放。各网站不能引进境外影视剧专门销售给其他网站播放。单个网站年度引进播出境外影视剧的总量,不得超过该网站上一年度购买播出国产影视剧总量的30%【买剧须先自用,不得只卖不播】

各网站引进境外影视剧的内容、格调应当健康向上,符合《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还应将本网站年度引进计划与上一年度年底前经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初核后,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每年2月20日前,将各网站申报的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拟引进境外影视剧相关信息,在“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上发布。依照“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各网站按年度引进计划与著作权人签订引进协议,签约后,将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的样片、合同、版权证明、剧情概要等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进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注明专用于信息网络传播),同时标明版权起止日期。总局对各类单位上传到“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上的相关信息核对后,配以节目登记序列号,将所有可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目录在总局政府网站上公告。网站在播出境外影视剧时,应在节目片头注明登记登记序列号。各网站不得播放未在平台上登记和公告的境外影视剧。【有编号的才能播】

2015年3月31日之前,各网站要将本网站在播境外影视剧名称、集数、购买合同、版权起止日期、内容概要、内容审核情况等信息上传到“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上进行登记。从2015年4月1日起,未经登记的境外影视剧不得上网播放。对于已经登记但未取得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批准引进文件的网上在播境外影视剧,各网站不得进行版权续约,节目版权到期后不得继续播放。【编号有时效的】

204号文的规定相当严谨和细致,看来总局已经拿视频网站当电视台管理了,也难怪,视频网站就是互联网上的“电视台”,通过2亿户宽带和12亿部手机覆盖了所有上网人群。不允许有线电视网自办节目,只能传输电视台的直播节目,电视台又受广播电视条例的约束,肯定无法与视频网站竞争,有线也一直抱怨双轨制管理。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是有了,可是管的住吗?是互联网从此纳入广电总局管理,还是新一轮的猫鼠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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