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是得益于快播案,电子证物的程序正义问题终于有了保障
9月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其中有几条规定将电子信息——包括微博、微信、博客等地方发布的信息——纳入证据范围,这项规定从201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也就是今天。
由于《规定》中提及“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可也是电子数据的一部分,被网友戏谑解读为“你有权保持缄默,但你在朋友圈和微博所发布的一切都将作为呈堂证供”,但仔细看《规定》全文,电子数据本身并不是重点,如何提取、移交电子信息才是。
《规定》主要的篇幅还是对如何收集和提取电子数据、如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移送与展示问题等程序问题作了严格的界定,“应当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拆封过程进行录像”、“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等描述屡屡出现。
其实,这个规定的开篇就已经开宗明义,“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而印发。
在快播案中,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程序正义”问题,翻看当时的庭审实录,快播案辩方律师曾这样主张:
“文创动力公司是服务器的开启人,没有任何法律手续证明有相关的行政人员、执法人员在场。服务器最少有四五天在文创动力公司保管,执法人员不可能全程跟随。文创公司的问题不仅仅是技术支持问题。公诉人不能仅仅用解释来弥补证据的缺失。对于重新鉴定问题,公诉人说是补充鉴定,但现在的鉴定内容完全推翻原来的鉴定结果,这不符合补充鉴定的条件。”
辩方认为查封服务器的程序不当,无法确定呈堂的服务器是否就是属于快播公司,也无法确定查封过程及移交过程中是否被篡改过。虽然快播案以王欣最终获刑3年6个月告终,但关于取证的程序正义问题的争议并没有尘埃落定。
快播案是第一个公开直播庭审内容的案件,从抓捕归案到最终审判耗时两年,两次庭审都持续占据媒体头条几天,参与讨论的人数以亿计,受众包括专业律师、媒体、IT公司法人、程序员群体和吃瓜群众,说快播案是一次大型的普法运动并不夸张。
虽然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表明此次这个《规定》和快播案有关系,但我们很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快播案在推进程序正义的路上起了不可忽略的作用。这是王欣给我们的另一个馈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