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要求优化个人银行账户开户流程,金融科技能否解决“开户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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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流动就业群体等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一大重点,是要求银行在“了解你的客户”基础上,适当优化开户流程,为客户提供开户便利,不得“一刀切”要求客户提供辅助身份证明材料,不向客户提出不合理或超出必要限度的身份核实要求。

此前曾有不少网友分享自己在银行申请开户开卡的经历,表示开户遭遇较为严苛的审核流程,甚至有网友直接被银行拒绝。

业内人士分析称,这一状况在自由职业者、家庭主妇等不易证明收入稳定性的客群上更为显著,或许是受到“断卡行动”、反洗钱等监管措施的影响,部分银行悄然主动收紧开户标准,以规避潜在风险;相信本次《指导意见》的发布能够一定程度缓解“开户难”问题。

“银行最常被诟病的,就是开户要求一股脑扔给客户,不满足要求的就一刀切,所以《指导意见》的主要思路,就是让银行在开户过程中承担得更多一些。”

上述业内人士告诉雷锋网,“补充”和“动态”可能是《指导意见》的两大关键词:当客户可能无法满足开户所需的各种证明、核验时,银行应充分利用数据、技术手段“补上”;对于个人账户,应做到根据具体情况动态升级功能,动态监测账户风险情况。

以下为通知原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流动就业群体等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清算总中心、中国银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助力优化就业环境,建立个人银行账户服务长效机制,切实解决流动就业群体等个人工资卡开户难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利用存量个人银行账户发放工资

(一)支持跨行代发工资业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跨行代发工资业务指引》(附件1)支持个人使用存量银行账户作为工资账户,实现跨行代发工资,不得因发放工资等原因强制要求个人在本银行新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将开立个人工资账户作为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 

(二)便利本银行账户异地使用。支持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便利的异地银行账户开立、补换卡、银行账户功能升降级、销户等服务,减少个人客户因异地学习、工作、生活等原因新开立银行账户。

二、优化个人银行账户开户流程

(三)采取差异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方式。银行应当遵循“风险为本”的原则确定客户尽职调查的具体方式,在“了解你的客户”基础上,适当优化开户流程,为客户提供开户便利,不得“一刀切”要求客户提供辅助身份证明材料,不向客户提出不合理或超出必要限度的身份核实要求。银行因异常开户行为拒绝客户开户申请的,应加强复核并向客户说明理由。

(四)推行个人简易开户服务。鼓励银行参照《个人银行账户简易开户服务业务指引》(附件2)推行简易开户服务。银行可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视情况为流动就业群体等个人客户提供简易开户服务,简化辅助身份证明材料要求,并加强后台数据核实,根据客户身份核实程度和账户风险等级匹配银行账户功能,后续可根据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升级银行账户功能。

(五)利用有效数据核实客户身份。鼓励银行充分利用外部有效数据交叉核实客户身份,减少对客户提供辅助身份证明材料的要求。鼓励通过中国银联、清算总中心等跨行银行账户信息验证渠道核实客户在其他银行的有关信息,开户银行应当提供及时有效的验证信息。

(六)优化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银行账户服务。支持银行通过优化机具功能、提供向导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行动不便人员等特殊群体提供符合其需求的银行账户服务。

三、建立个人银行账户服务长效机制

(七)建立跨行开户核验机制。中国银联组织各银行探索提出跨行开户数量查询核验方案,牵头建立行业风险监测机制,实现银行在开户环节查询个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账户情况,监测个人跨行大量开户行为。 

(八)建立个人账户分类分级管理体系。银行应当建立个人账户分类分级管理体系,根据客户身份、职业、年龄、交易等特征,提供与账户风险等级相匹配的银行账户功能,审慎与客户约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快捷支付等非柜面业务,并合理设置非柜面渠道单一账户资金转出总限额、交易笔数、验证方式等,后续可根据客户正常合理需求或临时需求、账户风险情况等动态调整。 

(九)对涉诈涉赌账户采取管控措施。银行探索建立可疑开户人员“灰名单”,加强开户合理性审核,审慎约定非柜面业务。应当结合涉诈涉赌特征完善风险监测模型,依法依规、区分情形对监测发现的存在可疑特征的账户,及时采取适当后续控制措施,阻断涉诈涉赌非法资金转移,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鼓励对高风险客户和高风险交易,在非柜面渠道应用人脸识别等技术,加强风险防控。 

(十)完善账户服务质效考核机制。银行持续纠正以追求开户数量和非柜面业务签约量等为导向的考核机制,有效治理“一人多卡(户)”、发卡泛滥情况,加强排查长期不动账户和同一人在同一银行持有超过规定数量的银行账户,根据具体情形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严格控制个人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总量。 

(十一)建立银警协作机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积极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作,加强涉案人员信息共享和涉案银行账户分析,提升风险防控精准度;探索建立对可疑开户人员、恶意缠访闹访人员的劝阻处置机制,维护银行网点经营秩序;畅通买卖账户被惩戒人、涉案银行账户相关人员向公安机关的申诉渠道。 

(十二)健全账户服务监督机制。银行应当公开个人银行账户开户服务标准,畅通客户开户咨询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客户咨询投诉;可将优化银行账户服务和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对银行网点和员工的业绩考核;督促将银行账户政策和工作要求传达至下级分支机构并执行到位。

(十三)加强宣传教育。银行应当针对不同群体开展宣传教育,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银行开户政策以及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增强社会公众依法开立和安全使用银行账户的意识。

四、工作要求

(十四)银行承担主体责任。稳就业是“六稳”“六保”首要任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是党中央交办的任务。各银行要提高政治站位,统筹做好优化银行账户服务和风险防控工作,切实承担银行账户管理主体责任,实现涉案银行账户数量和开户投诉数量“双降”目标。 

(十五)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指导并督促辖区内银行优化银行账户服务,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对制度要求落实不到位的银行追究相应责任。

(十六)持续开展问题整改。各银行要持续跟踪流动就业群体等个人工资卡开户难问题整治效果,对存在问题的银行网点,要及时纠正制度执行偏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持续暗访流动就业群体等个人开户情况,确保相关规定有效落实。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 

附件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跨行代发工资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减少个人客户因发放工资等重复开立个人银行账户,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代发工资业务服务,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银行为单位提供跨行代发工资业务服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跨行代发工资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单位委托,向单位员工在其他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批量划转薪资的代理支付业务。 

本指引所称薪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绩效、津贴补贴等。

第四条 鼓励银行提供跨行代发工资业务服务,不得变相阻碍单位员工选择在其他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作为工资账户。在跨行代发工资业务中,不增加个人负担,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鼓励银行使用单位员工存量银行账户作为工资账户,接受单位发放的工资,不得因发放工资等原因强制要求单位员工在本银行新开立个人银行账户,不得将开立个人工资账户作为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前提。 

第六条 银行可通过与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约定薪资转出账户、收费标准等具体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鼓励银行减免跨行代发工资业务费用。 

第七条 银行根据单位提供的员工在其他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户名、账号、开户银行、金额等信息,及时办理跨行代发工资业务。

第八条 银行将跨行代发工资业务的处理结果(包括成功和未成功)及时反馈代发单位;对未发放成功的工资款项,银行重新办理跨行代发工资业务或将资金退回代发单位银行账户。 

第九条 银行应当加强跨行代发工资业务监测,对监测发现的可疑账户,依法依规、区分情形采取适当后续控制措施。 

第十条 银行应当严格遵守客户信息保密制度,做好代发单位、代发个人客户身份信息及账户信息保密工作。未经代发单位、代发个人客户授权,不得将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银行不得将新开立个人工资账户纳入业务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银行可制定跨行代发工资业务相关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十三条 银行自身的代发工资业务参照本指引执行。未尽事宜按照支付结算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附件二:个人银行账户简易开户服务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建立健全账户分类分级管理体系,切实解决流动就业群体等个人工资卡开户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流动就业群体等个人提供简易开户服务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简易开户服务是指银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审核个人身份证件后,简化辅助身份证明材料要求,开立账户功能与客户身份核实程度和账户风险等级相匹配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 银行为流动就业群体等个人提供简易开户服务应当遵循“风险为本”的原则,落实个人账户实名制和客户身份识别规定,按照客户身份核实程度和账户风险等级合理匹配账户功能,建立事前承诺、事中监测和事后管理机制,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账户业务风险。开户环节发现有明显可疑特征的,不适用简易开户服务。 

第四条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个人银行账户分类分级管理体系,重点通过限制非柜面业务加强账户事中事后风险防控。

第二章 简易开户服务程序

第五条 银行应当公示个人银行账户简易开户服务流程,明确简易开户材料、客户身份核实程序等,由客户自主选择是否接受简易开户服务。 

第六条 银行为流动就业群体等个人提供简易开户服务,应当采取有助于核实客户身份的方法,了解客户职业、开户用途、资金支付需求,客户暂时无法提供相关辅助身份证明材料的,不得强制要求客户提供。 

第七条 银行应当依据所收集的客户信息和客户身份核实程度,结合客户职业、开户用途等与客户约定账户功能,审慎开通非柜面业务,合理约定交易限额,确保账户功能与客户身份核实程度和账户风险等级相匹配。 

第八条 银行应当科学、审慎判断客户异常开户情形,建立拒绝开户复核机制,确保拒绝开户理由合理充分,并向客户做好解释说明。 

第九条 银行应当对简易账户进行识别和管理,建立跟踪服务机制,根据客户需求,在补充完成客户身份核实后可视情况升级账户功能。

第三章 内控与管理

第十条 银行应当制定流动就业群体等个人银行账户简易开户服务相关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户材料、开户审核、账户功能设定及升级等,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银行对分支机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银行应将存在交易异常的个人简易账户列入重点监测范围,监测其资金交易是否存在与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可疑情形。对经核查无法排除涉诈涉赌可能性的可疑账户,依法依规、区分情形采取适当后续控制措施,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银行应当建立个人银行账户简易开户服务咨询投诉机制,加强对客户经理、柜员和客服等人员的培训,提升公众对银行账户服务的满意度。 

第十三条 银行应当建立个人银行账户简易开户服务监督机制,通过梳理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分析客户投诉典型案例、电话暗访、现场走访、调阅开户材料等方式,对下级分支机构服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指引所称非柜面业务是指客户无须临柜即可办理的账户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网关支付、快捷支付、销售终端(POS)、自助柜员机(ATM)等渠道发起的账户付款业务。 

第十五条 银行为非流动就业群体个人提供简易开户服务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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