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细则暂行办法说了啥,七句话搞懂
最近P2P监管细则暂行办法出台,面对八千多字的长文,很多财友脑袋都大了。真的不知道里面讲了啥,那么为了更好的为财友解读,我们请来了挖财社区的资深网贷大咖钱老湿来为大家解读,以下是原文:
据说,咱们全国现在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一共有2600多家,问题平台保守估计有1000多家,不过这些管理文件落地后,钱老湿估计,P2P们都要集体回家整改了吧!
为了让小伙伴们都看懂这些管理办法,钱老湿就把关键的地方找出来,翻译成人话,讲给你听听呗~
一、互联网金融P2P,你可别拽了!
第六条 [机构名称]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
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咱们投资的P2P将来就要从高大上的 互联网金融 服务,变身网贷信息中介辣!这个身份定了之后,P2P们不准搞资金池,不准搞自融,只能乖乖为小伙伴们做好中介服务辣!这样一来,咱们就不那么担心大BOSS跑路啦。
二、负面清单制-不让干的事儿就别干!
第十条 [禁止行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以后,P2P行业将实行“负面清单制”!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政府规定哪些经济领域不开放,除了清单上的禁区,其他行业、领域和经济活动都许可。
啥意思呢?就是说国家规定你不能干什么,你就乖乖别干呗!比如银监会规定,P2P将不得进行自融自保;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承诺保本保息哦;不得向没有实名注册的小伙伴推介项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尼玛,终于明文规定了,小伙伴们是不是有点放心了呢~以后看到保本保息的P2P,可要小心啦!没有实名注册,咱们是不是也不会被骚扰了呢?
既然不允许把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那以后估计也不会有什么理财计划产品辣,也不会有什么活期理财产品辣……说到这儿,钱老湿心里,怎么还有点小失落呢?(怪我贪心喽)
三、三心二意的P2P都是坏淫!
麻麻说,三心二意的男淫都是坏淫,三心二意的P2P也不是什么好鸟啦!文件明确规定,禁止P2P们销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也不得参与 股票 市场配资和股权众筹业务。此外呢,也不能跟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等。
对于咱们来说,这也是个好事儿~麻麻再也不用担心咱们买的P2P产品是挂羊头卖狗肉辣!但是那些混业经营的P2P公司估计要哭晕在厕所了,比如陆*所啊~
四、线下门店都乖乖关掉吧!
第十六条 [线下业务] 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
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就是说,以后小伙伴们就只能通过这些线上渠道,来了解购买P2P产品啦!既然都说是网贷了,那线下理财门店都要乖乖关了~以后,再也不会有第二个e租宝出现啦!也不知道,以后还没有帅帅的小哥在路边把你拦下,温柔地问你要不要扫码送抱枕了……
五、小额贷款项目才吃香啦!
第十七条 [风险控制]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
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
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所以呢,小伙伴们以后投资 p2p理财 产品可以注意了,小额贷款项目风险更低一些呢,也是政策比较支持滴!那些玩大标的可以谨慎哦,比如e租宝、**创投。
募集期最多10个工作日,额好吧!
第十九条 [募集期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
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看到这一条的时候,钱老湿内心千万条弹幕呼啸而过,10个工作日,也是很久的好吗?
六、快去找银行当干爹!必须找!
第二十八条 [客户资金保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
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
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哇咔咔,要求P2P必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做资金存管,必须哦!看来P2P们都不得不去抱银行的大腿辣~目前真正做到资金在 银行 进行第三方托管或存管的平台,真的是少得可怜!大部分都是跟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或者干脆没有托管……
文件里用的“存管”,而不是咱们常说的“托管”,也是大有深意哦~“存管”呢,只是一个资金的通道,相当于保险箱的作用;而“托管”呢,还包含了鉴别的意思,比如判断借款人是否真实啦,监测资金流向啦等等,这里面的区别,嘻嘻,你懂哒~
不过有了资金存管也很不错啊,小伙伴们再也不用担心大BOSS跑路辣!
七、关键是,啥时候才能实现呢?
第四十五条 [过渡期安排]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除违法犯罪行为外,
由地方金融 监管 部门要求其整改,
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
辣么多 P2P 平台,也不是一口气就整改完了的,18个月整改期过后,也不知道还能剩多少?但是整改之后,咱们选起来也没那么心惊胆战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