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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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愈加重要。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司法机关的既往判例如何裁决?是否给力?且听飒姐分解。

1.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面对强势的商家,消费者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在预付卡领域,尤其突出,我们经常遇到预付款余额不退的合同,这种条款是否有效?答案是:无效。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上海二中院2012年6月15日“孙某与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服务合同中关于孙某房企服务不退回任何费用的约定,明显加重了孙某责任,该约定应属无效。由此看出,“单方放弃服务,余额不退”的格式条款无效。

2.委托合同法定解除,不赔预期利益。

我们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发现逐渐出现了委托理财或委托服务的业务。且不论这种业务自身合法性如何界定,单说委托合同被解除后对消费者的重大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43号“某贸易公司与某工业公司委托纠纷案”,双方合同约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这符合《合同法》第410条任意解除权的规定,法院认为当事人解除合同后仅赔偿直接损失,不包括预期利益。而在互金领域,金融消费者往往重视的就是预期利益,委托合同被平台行使任意解除权后,可期待利益消灭。

3.给金融消费者的建议。

金融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广泛,从法理上推断,凡是购买或享受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都属于“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维权应当本着理性、合法、高效的原则,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四)款建立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解决金融消费者纠纷的路径应当更加丰富,包括:投诉机制、第三方调解、仲裁机制、司法诉讼等。我们建议,金融消费者可以在纠纷初期采取投诉机制,找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内部沟通处理,在得不到良好处理后,可以与官方或半官方协会联系调解,最后,可以通过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进行商事仲裁和诉讼。必要时,可以通过刑事报案的办法处理,欺诈或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文/肖飒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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