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租宝事件后,我是这样看待融资租赁行业的

   2013年, 余额宝 的出现,天弘基金草根逆袭的历程,带来了一场连接互联网与金融跨界融合的革命。互联网思维如同一场当代的文艺复兴,影响并改变着传统的金融业态和格局。传统金融业机构开始积极谋变以巩固既有优势地位。互联网金融开启了一个新的纪元。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2014年,从各领风骚的P2P网贷、互联网支付、众筹到百花齐放的互联网保险、证券、信托、基金、消费金融,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已呈现迅猛发展的态势。

2015年,P2P行业迅猛增长,行业体量创历史新高。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保监会随后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各分管机构负责起草的相关细则也在起草准备阶段;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国家战略成果,已日益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力武器。

这是一个最美好的时代,也是一个糟糕的时代。互联网金融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问题。P2P领域内,许多平台由于采用自融、拆标、私设资金池不合规运营的模式导致资金紧张,资金链断裂的情况集中爆发。e租宝事件的发生以及它的命运,仍待政府部门给出最终结果,而这匹野马的轰然倒地也对追求高速增长的从业者再次敲响了警钟。

  e租宝事件的发生让融资租赁与 网贷平台 合作的模式再次进入公众的视线。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50家 p2p网贷平台 涉足融资租赁。在2015年1-10月,融资租赁标的成交量占整个网贷行业比例从1.69%上升到13.81%,10个月的时间内暴增超过8倍,已经成为了网贷平台资金投向的主要标志之一。

2014年以来,在一系列利好政策的推动下,我国融资租赁业重新步入迅速发展的轨道。我国融资租赁领域分为金融租赁,内资租赁和外资租赁。快速增长的金融租赁是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做背景的,主要与P2P网贷公司合作的是内资租赁,尤其非厂商的第三方租赁公司,它们的资金是一大困难,与P2P公司合作的意愿也较强。首先,P2P网贷平台可以从融资租赁公司那里获得项目。其次,投资者可以获得较高收益,因为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获得资金的成本较高。第三,帮助了一些中小企业融资,同时盘活存量资产。

e租宝所谓的A2P模式,即A2P(即资产对个人)模式,以融资租赁债权转让为基础业务。投资人来取代了原来的借款者,因为这里原来的贷款人已经有分不清最终借款人的感觉,投资者更像是在买类金融企业发行的某种理财产品,它跟这些类金融企业仅仅是充当借款人推荐者这样的P2P模式不同。事实确实如此,类金融企业名义上并非向投资人举债,亦不会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而是转让其债权或资产收益权,签订债权转让或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投资者并不是借贷给类金融企业,而是以某个价格受让类金融企业的债权或资产收益权。在当前我国经济现状和信用风险的宏观环境下,以融资租赁这种本来相对低息的资产类型,却能无限量供应给投资者百分之十几收益率的投资资产,本身就违背了金融逻辑。

 

e租宝在平台运营过程中缺乏风控意识和手段,盲目的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跑马圈地”,资金端体量迅速增长的同时,缺少优质的资产端,且存在私设资金池、平台自融问题,金融风险迅速累积,以至于最终崩盘。风控方面,首先是关联性行业风险,目前融资租赁在工程机械、船舶租赁等行业风险较大,因此与这些行业合作P2P应该风险较大。第二,信用风险加大,P2P网贷平台和融资租赁公司合作,信用风险既有承租企业A的信用风险,又有租赁公司的风控信用风险。第三,设备不易控制,流动性风险。融资企业的设备一般具有行业特殊性,可能不易变现,债权物期限较长,因此流动性风险较大。

这引发两方面思考,一方面是在P2P在监管细则尚未出台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平台应该核实平台自身运营情况,强化风控意识,合规运营。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应该加快进度,尽快出台办法。填补监管空白,明确监管部门和职责,杜绝遏制P2P风险高发、老板跑路情况。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时要区别于一般企业。金融企业对象是民众,再好再健康的金融企业,稍有风波或者一个负面消息,都可能引发挤兑等风险。在查处时一定要掌握好度、注意策略。一个基本要求是尽快查清事实并尽快下结论定性。如果确实存在违法经营行为,那就应该迅速冻结账户资金,防止转移携款外逃。如果不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就应该立即澄清事实真相,让客户放心,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经营,尽快终结风波。

总之,不能因为e租宝事件就动摇和改变对P2P行业乃至互联网金融在监管上的宽容、给其试错机会的理念。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的朝阳业态,需要整个社会给予客观公正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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