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个干货解读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 手投网积极响应监管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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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职责分工,12月28日下午,银监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涉及行业监管机构、平台监管规则,出借人和借款人保护措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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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投网CEO杨清华表示,“目前《办法》的出台,对于现在的P2P行业而言,无疑是一针强心针。本次征求意见不松不严,松弛有度。没有设立具体的准入门槛,这与国际发展趋势相吻合,会有一批有创新实力的合规平台生存下来。《办法》的出台有助于保持行业新鲜血液的融入,很大程度上帮助了行业未来的不断演化。”

“在乱象频频的行业,《办法》的落地就像一把标尺,一把双刃剑,保留下合规平台,同时肃清掉违法平台,使原本打‘擦边球’或灰色地带的部分日益减少。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真正实现‘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发展理念。”杨清华说道“手投网将积极响应国家监管政策,着手适度调整,继续保持创新,力求让广大投资人投的放心”。

P2P网贷十个干货:

干货一:平台更名——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

《办法》第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干货二:银行存管——明确银行是P2P平台的资金存管机构

《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再次明确银行是P2P平台的资金存管机构,资金存管机构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此外,资金存管机构还需要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数据信息。

干货三:负面清单制——适度包容的监管态度

《办法》规定,实施负面清单制度,体现了监管层对网络借贷行业适度包容的监管态度,同时又满足行业的创新需求。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监测,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办法》明确规定P2P平台不得自融,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等等”。

干货四:备案管理制——向两个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办法》第二章规定,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采用备案制管理,并未设置准入门槛。P2P平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需要向两个监管部门进行备案。1)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办法》规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2)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也就是需要平台申请ICP证,《办法》规定“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干货五:多级监管制——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各司其职

《办法》第六章全面规定了监督管理规则,规定了P2P平台具体的监管机构包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其中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为P2P平台信息披露报送部门,对P2P平台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进行监测。

银监会职责:鉴于《指导意见》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而非存款类机构,且将网贷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为此,《办法》明确银监会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督促和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网贷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监测和提示,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网贷协会等;

工信部职责:网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应坚持协同监管,故《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公安部职责: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

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职责: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职责:承担辖内网贷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干货六:信息披露——严格规定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和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信息披露的管理较为严格。平台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为P2P平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内容从融资项目信息以及机关经营管理信息两方面进行披露,同时对投资人要以醒目方式提示其网络借贷风险。P2P平台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干货七:小额分散——控制借款上限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要求,网络借贷应以小额分散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干货八:线下业务限制——线下门店不得从事线下理财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明确规定P2P平台不得通过线下网点获取、吸收投资资金。《办法》规定“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以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干货九:电子签名——保障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P2P平台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干货十:重点数据

备案变更、报备:5个工作日内

单一融资项目募集期:10个工作日内

整改期:不符合规定的P2P平台整改期不得超过18个月

档案管理:借款合同到期后,应当保存至少5年

整体而言,《办法》与7月《指导意见》一脉相承,对行业发展的态度是鼓励与支持,进一步加快了行业进入规范发展轨道的步伐,未来经过18个月的过渡期,以后的路或将是康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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