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讯: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国家发改委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中称,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保障机制平稳运行,是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提出的明确要求,对有序平稳实现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促进电力市场加快建设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规范了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方式流程:明确代理购电用户范围,预测代理工商业用户用电规模,确定电网企业市场化购电规模,建立健全电网企业市场化购电方式,明确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形成方式,规范代理购电关系变更。
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后,10千伏及以上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下同),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可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鼓励其他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用户,可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各地要结合当地电力市场发展情况,不断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
为确保代理购电机制平稳实施,2021年12月底前,电网企业通过挂牌交易方式代理购电,挂牌购电价格按当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确定,挂牌成交电量不足部分由市场化机组按剩余容量等比例承担,价格按挂牌价格执行,无挂牌交易价格时,可通过双边协商方式形成购电价格;2022年1月起,电网企业通过参与场内集中交易方式(不含撮合交易)代理购电,以报量不报价方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出清,其中采取挂牌交易方式的,价格继续按当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含平均上网电价、辅助服务费用等,下同)、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策性交叉补贴,下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详情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要求,指导各地切实组织开展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保障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维护发用电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规范平稳运行和加快建设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保障机制平稳运行,是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提出的明确要求,对有序平稳实现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促进电力市场加快建设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要坚持市场方向,鼓励新进入市场电力用户通过直接参与市场形成用电价格,对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代理购电;要加强政策衔接,做好与分时电价政策、市场交易规则等的衔接,确保代理购电价格合理形成;要规范透明实施,强化代理购电监管,加强信息公开,确保服务质量,保障代理购电行为公平、公正、公开。
二、规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方式流程
(一)明确代理购电用户范围。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后,10千伏及以上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下同),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可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鼓励其他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用户,可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各地要结合当地电力市场发展情况,不断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
(二)预测代理工商业用户用电规模。电网企业要定期预测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用电量及典型负荷曲线,现货市场运行或开展中长期分时段交易的地方,应考虑季节变更、节假日安排等因素分别预测分时段用电量。保障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下同)、农业用户的用电量规模单独预测。
(三)确定电网企业市场化购电规模。各地执行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不含燃煤发电,下同)电量继续按现行价格机制由电网企业收购,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户用电,有剩余电量且暂时无法放开的地方,可将剩余电量暂作为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电量来源。各地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电量,不应超过当地电网企业保障居民、农业用户用电和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规模,不足部分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采购。电网企业要综合考虑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和居民、农业用户预测用电量以及上年度省级电网综合线损率、当地执行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电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市场化采购电量规模。各地要推进放开发电计划,推动更多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四)建立健全电网企业市场化购电方式。为确保代理购电机制平稳实施,2021年12月底前,电网企业通过挂牌交易方式代理购电,挂牌购电价格按当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确定,挂牌成交电量不足部分由市场化机组按剩余容量等比例承担,价格按挂牌价格执行,无挂牌交易价格时,可通过双边协商方式形成购电价格;2022年1月起,电网企业通过参与场内集中交易方式(不含撮合交易)代理购电,以报量不报价方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出清,其中采取挂牌交易方式的,价格继续按当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五)明确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形成方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含平均上网电价、辅助服务费用等,下同)、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策性交叉补贴,下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代理购电价格基于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费(含偏差电费)、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量等确定。代理购电产生的偏差电量,现货市场运行的地方按照现货市场价格结算,其他地方按照发电侧上下调预挂牌价格结算,暂未开展上下调预挂牌交易的按当地最近一次、最短周期的场内集中竞价出清价格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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