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补诉魅族:拆成9个案子 各索赔100万元
TechWeb 7月1日报道 文/麻晓超
高通魅族专利纠纷升温:在前者首诉后者的第6天、后者开媒体沟通会表态后的第2天,高通又向法院提交诉状补诉魅族,并在补诉中基于9项涉案专利拆成了9个案子,每案各向魅族索赔100万元。
高通补诉魅族:拆成9个案子 各索赔100万元
北京时间6月30日晚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宣布受理“高通公司诉魅族公司专利侵权系列纠纷案”(以下简称专利侵权案),该案原告为高通,被告主体为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魅族)和北京天宇达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达信),原告基于9项主张的发明专利,针对两被告发起9起侵犯发明专利案,并向魅族索赔900万元(每案各索赔100万元)。
同是高通起诉魅族,同是涉及专利,同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但30日的这起“专利侵权案”,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4日受理的案子却并非一案。
尤其从诉讼性质上看,30日的“专利侵权案”显示,高通对于魅族的态度从相对温和变成了相对强硬。
具体来说,30日的“专利侵权案”同24日的案子,主要存在被告主体、索赔金额、诉讼性质三个方面的不同,其中又以诉讼性质不同为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4日受理的是“高通公司诉魅族公司涉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垄断纠纷案”,以下简称为“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
首先,在被告主体方面,“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中的被告是魅族和魅族北京分公司,而“专利侵权案”中的被告是魅族和天宇达信,其中天宇达信是魅族授权销售其产品的专卖店,两案被告主体有区别。
其次,在索赔金额方面,“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中,高通向两被告索赔5.2亿元;在“专利侵权案”中,高通向魅族合计索赔900万元(每案各索赔100万元),未向天宇达信索赔。
一个索赔5.2亿元,一个索赔900万元,为何还说“专利侵权案”显示高通对于魅族的态度从相对温和变成了相对强硬呢?原因就在于两案的诉讼性质不同,或者说原告的诉求不同。
“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中,根据法院24日公告,高通是请求法院“确认高通公司向魅族公司发送的《中国专利许可协议》中的许可条件不违反《反垄断法》、符合高通公司的相关FRAND承诺,判令将该等许可条件作为高通公司与魅族公司就无线标准必要中国专利达成专利许可协议的主要条款”,以及判令被告赔偿5.2亿元。
简单地说,高通是请求法院判定高通给魅族开出的授权条款“公平、合理、非歧视”(简称FRAND)。
而在“专利侵权案”中,高通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魅族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主张的九项发明专利权,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移动通信终端产品,停止使用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方法,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高通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900万元(每案索赔100万元);请求判令天宇达信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九项涉案发明专利权的移动通信终端产品”。
简而言之,6月30日这天,高通寻求对魅族产品实施禁售,主张了魅族的违法行为。
在24日的诉状中,高通并没有主张魅族违法。
对于“魅族没有违法行为”这一点,在6月28日的沟通会上,魅族高级副总裁李楠面对TechWeb等多家媒体时有强调过。
李楠当日首先承认魅族一些产品使用了高通的无线通信技术,表示愿意通过谈判缴纳“公平、合理、非歧视”的专利费,最终又强调魅族没有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
既然已经使用了人家的专利,又还没交专利费,为何还说没有违法行为呢?
李楠当时给出的逻辑是:魅族是一家中国企业,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按照中国相关法律以及发改委2015年对高通整改意见,魅族产品中使用的高通专利是可以先使用后谈判授权的专利,而获取授权的方式是双方谈判而非单方强制要约,魅族一直在同高通谈判,只是双方未达成一致,因此高通只能在提交给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诉状中请求法院认定高通给魅族开出的条款合理,无法指责魅族有任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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