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印发《“碳惠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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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碳管家网讯:日前,重庆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惠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我局牵头开展了“碳惠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建设工作,为规范平台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制定了重庆市“碳惠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经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第7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碳惠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决策部署和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加快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碳惠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以下简称“碳惠通”平台)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是“碳惠通”平台的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惠通”平台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公开竞争比选确定“碳惠通”平台建设的运营主体(以下简称“运营主体”),负责“碳惠通”平台建设和市场化运营管理。

第五条 重庆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碳惠通”项目自愿减排量(以下简称“CQCER”)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交易设施,以及提供资金结算、信息发布等服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交易活动,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按相关规定参与“碳惠通”平台的相关活动,并在运营平台申请开设登记簿账户。

第二章“碳惠通”方法学、项目及减排量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碳惠通”方法学、“碳惠通”项目以及CQCER备案,均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用于交易的CQCER基于具体自愿减排项目,并具备真实性、可测量性和额外性。

第八条 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可依据本办法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碳惠通”方法学、“碳惠通”项目及CQCER备案。

第九条 “碳惠通”方法学是指用于确定“碳惠通”项目基准线、论证额外性、计算减排量、制定监测计划等的方法指南。

对符合要求的“碳惠通”方法学,开发者可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函和备案表(附件1、附件2);

(二)编制说明(附件3);

(三)该方法学所依托项目的设计文件。

第十条 “碳惠通”项目包括非水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交通领域的二氧化碳减排,森林碳汇、农林领域的甲烷减少及利用,垃圾填埋处理及污水处理等方式的甲烷利用等项目,以及根据“十四五”重庆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允许抵消的其他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项目投入运行的时间应于2014年6月19日之后;

(二)项目减排量应产生于2016年1月1日之后;

(三)项目全部减排量原则上均应产生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

第十一条 “碳惠通”项目及CQCER应采用经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的方法学,并由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指定经营实体和经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批准的审定与核证机构(兼)(以下简称“审定核证机构”)审定或核证。

第十二条 申请备案的“碳惠通”项目在申请前应由审定核证机构审定,并出具项目审定报告。项目审定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审定程序及步骤;

(二)项目额外性、减排量测算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三)项目审定的主要结论。

第十三条 申请“碳惠通”项目备案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函和申请表(附件4和附件5);

(二)项目概况说明;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法规要求的项目备案及环评审批文件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

(五)项目设计文件;

(六)项目审定报告。

第十四条 经备案的“碳惠通”项目产生CQCER后,申请方在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CQCER备案前,应由审定核证机构核证,并出具核证报告。核证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证程序及步骤;

(二)监测计划执行情况;

(三)核证的主要结论。

第十五条 申请方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CQCER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函和申请表(附件6和附件7);

(二)监测报告;

(三)核证报告。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碳惠通”方法学、“碳惠通”项目、CQCER备案申请材料后,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技术评估,评估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技术评估意见对符合要求的“碳惠通”方法学、“碳惠通”项目、CQCER予以备案,运营主体在“碳惠通”平台上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CQCER与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碳惠通”减排量抵消管理

第十九条 纳入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配额管理单位使用CQCER进行履约时,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履约抵消申请(附件8),由市生态环境局对符合履约相关规定的履约抵消申请予以确认,将履约信息交由运营主体对相应CQCER予以注销。

1吨CQCER抵消1吨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第二十条 配额管理单位购买CQCER进行履约的,使用比例按照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购买CQCER,实施碳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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