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网贷管理办法】限额成为最大争议点,ICP证成为银行存管拦路虎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及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消息称,此办法于今年5月就已制定完成。
《办法》共有8章47条,主要内容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二、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
三、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
四、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
五、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六、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
相比于2015年12月28日发布的网贷管理征求意见稿给出的18个月整改期,此次《办法》仅给出12个月过渡期,而“十三不得”、资金存管及个人20万、组织100万的限额等要求无疑会让一干不符合规范的平台感到压力山大。
整体而言,《办法》是在此前《网贷意见稿》基础之上,结合市场出现的各类风险事故而提出的更为完善的监管法规,这对行业的肃清和可持续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正面推动作用,将是行业未来一个很重要的信号,将对国内网贷行业规范发展起着更为重要的引导作用。
《办法》的出台是在意料之中的,政策正式出台,让我们这个行业有了合法的社会地位,作为国家认可的、由银监会监管的一个行业,以后我们做很多事情都是名正言顺的,不会再受到社会的歧视和各种负面舆论的影响。文件还提到“避免刑事执法混乱”等,这一点就从更大程度上保护了行业。
此次办法细则的出台,不仅在规范行业发展、促进互联网经济进步方面有极大的作用,更有利于整个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繁荣。《办法》是国家首次在政策层面上为网贷行业正名,并落实到行业规划当中。政策的落地施行,也为行业今后的发展明确了方向。
具体变化是:
(一);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七),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
(十二);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办法》发布的13条禁令,其实行“负面清单”的监管方式将明确监管边界,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属性更加明确,这一定位将加快网络借贷平台和其它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分化,网络借贷和资产管理的专业化分工也将进一步分明。
:监管措施对于P2P的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13项禁止性行为”。这无疑是让政策“红线”有了更为明了的说明,也使得行业的未来发展方向有了更为明晰的指引。
第十七条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监管层之所以这么划定限额,主要出于对分散风险和提高风控两点的考虑。宏观上,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合作将更为密切;微观上,促进了行业平台间的合作共享。
我们也注意到《暂行办法》中限额的规定,根据企业最高500万的规定可以看出,500万人民币的限额也是绝大多数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在信贷产品方面的分界线,也就是说500万以上的金额是需要持牌机构运营的。近日,央行条法司副司长刘向民也明确支持Fintech(金融科技)要与持牌机构合作。
《办法》规定对网络借贷“借款上限”额度做出相应的限制,确认有其一定道理。监管层的目的正是让其做“普惠金融”,而不是和银行去竞争。从风险控制方面来考虑,设立“借款上限”额度,显然也可以有效防范风险的过度集中,对机构和投资者有一定的保护作用。
网贷行业应该坚持“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发展方向,最近几年从监管机构到网贷行业,这一点逐渐形成了共识。规定个人、企业借贷金额的上限,就是对“小额分散”要求的具体落实。
“借款上限”成为《办法》最大变数,也是最受争议的部分,一方面,限额必将引起不少大额交易平台进行整改,但不能拆标、不能错配等限制,会使得整改难度加大,整合、并购或许是不错的选择;另一方面,限额对于大额借款用户而言,会增加时间、资金成本,对平台而言,成本无疑也会增加。但监管层从普惠、安全角度去规避风险,也无可厚非。
《办法》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办法》还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相关主体法律责任。
《办法》第五条规定: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第二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两千多家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中,虽然目前。
监管细则明确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定位,同时对平台的运营资质也提出要求,例如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等。而在2015年初,懒投资便率先获得ICP经营许可证、公安局颁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备案。
最后,关于《办法》执行后续的影响,各位大咖又有怎样的看法呢?
《办法》提出的各类规定,包括银行资金存管、限额等,将进一步加大网贷平台合规发展成本,压缩其盈利空间。未来,一大批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平台将被市场淘汰出局,能够存活下来的必然是那些坚持合规发展的平台。换句话来说,
网络借贷行业由于其直接融资的属性,创新出了新型抵质押融资模式、供应链金融模式等多种贴近市场的方式,做好了传统金融的补充角色,让社会资金得到了更大范围和层次的流动,也为普通百姓获得了资本性增值收入,而暂行办法中关于借款限额一条会让行业格局彻底改变。
首先,小额借贷平台会成为焦点,或将成为大型P2P平台的收购对象。大平台重新布局资产端成本高,小平台想要快速发展瓶颈太多,而二者的结合能够形成双赢。其次,车贷、信贷、消费金融再次受热捧。再次,行业成交量放缓。因为接下来一段时间大额借款项目将会逐步收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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