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在校生因“校园贷”成被执行人,不得纳入失信名单
今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善意文明执行意见》。《意见》指出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意见》对不采取惩戒措施的情形作出规定,包括: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等。
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表示,法院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对打击老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两项制度实行的时间不是很长,一些工作机制也在日益完善。
此外,《意见》第15条规定要求,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
何东宁解释,不是所有案件都给宽限期,这个宽限期的把握要各地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被执行人的履行意愿、失信程度来确定。如果被执行人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了义务,将不再对他进行信用惩戒和限制消费了。而对于实践中被限制消费的人,因为看病就医等紧急情况需要坐飞机、高铁立即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意见》规定法院应当准许。
同时,何东宁也强调,“应当准许”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必须由被限制消费的人提出申请。第二,提供有效证据。第三,要书面承诺。对于虚假提供证据或者违背承诺从事消费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严肃惩处,并对其再次申请,不再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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