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布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周期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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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经入库的天使投资项目,从项目入库之日起,5年内发生投资损失,省财政厅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投资损失补偿。其中:

被投企业属于“种子期”,或属于第八条(二)中优先支持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省财政厅可按照最高不超过机构首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风险投资损失补偿(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机构所在市、县(市)、国家高新区可以按照首轮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风险投资损失补偿。

被投企业属于“初创期”企业,省财政厅可按照最高不超过机构首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风险投资损失补偿(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机构所在市、县(市)、国家高新区可以按照上述机构首轮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风险投资损失补偿。

项目入库期内,因被投资企业破产清算、股权公开挂牌交易、股权转让等实现投资股权完全退出发生投资损失,由投资机构向机构所在市、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提出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申请;市、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审查核实后,向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对各地上报的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审核,提出风险投资损失补偿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投资损失按比例予以补偿。

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实施周期不超过5年。

苏财规〔201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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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科委):

为更好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完善科技投资体系,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要求,省财政安排资金对江苏省天使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风险予以补偿。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9月15日

附件

江苏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完善科技投资体系,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要求,省财政厅安排资金对江苏省天使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小微企业(以下简称“苏科投”)的风险予以补偿(以下简称“省天使投资资金”)。为规范和加强省天使投资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天使投资资金,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投资规定范围内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予以一定的风险投资损失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  在我省设立的天使投资机构面向省内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天使投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市场运作、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是:会同省科技厅制定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确定风险投资损失补偿额,拨付资金并监督管理。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是:配合省财政厅制定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会同省财政厅择优确定入库天使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项目名单;委托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具体做好“苏科投”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提出省风险投资损失补偿建议。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六条  省天使投资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江苏省内注册登记的天使投资机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天使投资机构,是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创业投资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江苏省内注册登记,合法存续并正常经营,主要面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扶持的天使投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江苏省内注册登记;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管理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或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投资累计占实收资本(或管理资金)的30%以上;

(四)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实收资本(或管理资金)的10%;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七)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八)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国家和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科技型企业,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须在江苏省内注册经营,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优先支持入驻经国家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等省级以上人才计划的高端人才在苏领办或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

(三)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优先支持属于国家和省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新药证书等自主知识产权(对于科技服务业及模式创新企业,具备科技服务相关资质证书、参与制定相关技术或服务标准、拥有支撑其科技服务或模式创新的技术诀窍等);

(五)职工人数应在300人以下,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在10%以上;

(六)企业不属于较大规模法人集团投资成立的公司或与较大规模法人集团具有投资关系的公司(如:子公司等形式);

(七)营业收入应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应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同时,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

(八)企业成立时间应不超过5年。其中:成立时间不超过18个月的,称为种子期企业;成立时间超过18个月(含18个月)的,称为初创期企业。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省天使投资资金采取“地方审核、省级入库”的操作程序。

(一)投资机构入库申报。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向所在市、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提出机构入库申请。

(二)地方审核与公示。各市、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申请入库的机构进行审查,提出入库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科技厅。

(三)投资机构入库。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地方上报投资机构的汇总与审核并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同意后纳入省天使投资机构库。

(四)投资项目入库申报。纳入省天使投资机构库的天使投资机构,在向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完成首轮实际投资后,可向所在市、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提出项目入库申请。

(五)地方审核与公示。各市、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申请入库的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入库意见,并对审查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科技厅。

(六)投资项目入库。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地方上报投资项目的汇总与审核并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同意后纳入省天使投资项目库。

第十条  天使投资机构和投资项目入库工作采取常年受理、定期公布的方式组织。

第十一条  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实施周期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鼓励各市、县(市)、国家高新区开展天使投资风险补偿工作,省对其地区的天使投资机构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章  风险投资损失补偿

第十三条  经入库的天使投资项目,从项目入库之日起,5年内发生投资损失,省财政厅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投资损失补偿。其中:

被投企业属于“种子期”,或属于第八条(二)中优先支持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省财政厅可按照最高不超过机构首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风险投资损失补偿(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机构所在市、县(市)、国家高新区可以按照首轮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风险投资损失补偿。

被投企业属于“初创期”企业,省财政厅可按照最高不超过机构首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风险投资损失补偿(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机构所在市、县(市)、国家高新区可以按照上述机构首轮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风险投资损失补偿。

第十四条  项目入库期内,因被投资企业破产清算、股权公开挂牌交易、股权转让等实现投资股权完全退出发生投资损失,由投资机构向机构所在市、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提出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申请;市、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审查核实后,向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对各地上报的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审核,提出风险投资损失补偿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投资损失按比例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申请须在完成股权退出手续后,由投资机构向机构所在地科技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项目入库期内,机构未提出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申请的,省财政厅不予补偿;机构提出补偿申请的时间以市、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收到机构申请材料时间为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辖区内入库天使投资机构以及天使投资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定期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报告入库项目的投后管理情况和被投资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对申请机构、项目入库及风险补偿的天使投资机构实施信用承诺制度。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和各市、县(市)科技部门、国家高新区科技局有权取消已入库天使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项目资格,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不再受理该投资机构的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申请,并依法追究责任:

(一)弄虚作假,或与被投资企业合伙骗取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的;

(二)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资金实施情况检查,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投资进展情况等材料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1日起施行,2013年1月4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发布的《江苏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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