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下发CDR试点意见,仅有6只中概股符合条件
30日讯,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意见指出,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人民币。
截至目前中概股市值超过320亿美元的有11家,除去已在国内上市的中石油、中石化、中国人寿、中国联通以及不算创新企业的中海油之外,符合条件的仅有6家,分别是阿里巴巴、中国移动、百度、京东、网易、中国电信。
港股方面,从行业方面看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仅有腾讯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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