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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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财政部发布《关于 科技 企业孵化器 大学 科技 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 简称《通知》)。

《通知》显示,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现就 科技 企业孵化器、大学 科技 园、众创空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 科技 企业孵化器、大学 科技 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通知》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 科技 企业孵化器、大学 科技 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 科技 企业孵化器、大学 科技 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下为财政部原文:

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现就 科技 企业孵化器、大学 科技 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 科技 企业孵化器、大学 科技 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 科技 企业孵化器、大学 科技 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 科技 企业孵化器、大学 科技 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 科技 、 教育 部门另行发布;省级 科技 企业孵化器、大学 科技 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 科技 、 教育 部门另行发布。

本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 科技 企业孵化器、大学 科技 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 科技 企业孵化器、大学 科技 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 科技 企业孵化器、大学 科技 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 科技 、 教育 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 科技 企业孵化器、大学 科技 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 部 教育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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