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C/PE融资交易中,如何防止被“套路”
我们曾经发送过一篇名为《 无论顺境逆境,抓住你该抓住的——我们说的是高效融资法则 》的稿子,其中非常详细地讲述了作为创始人如何识别和推进融资当中的法律相关事宜,以更快完成融资。
但现实是,在融资交易谈判僵持不下时,常常会听到一方律师无奈地冒出一句:“这条就不要再纠结了,这是行业惯例”。一方企图草草收场,另一方一脸懵圈。
VC/PE融资不像国际贸易,有成文通行的行业惯例准则。融资交易谈判中双方律师口中的“惯例”,多是基于自己处理过的项目经验形成的感性认知。没有足够数据支撑,只凭口头的那一句“行业惯例”确实难以令人信服。
日前,汉坤律师事务所发布了一份报告,他们从2016年度完成的数百个VC/PE融资项目中抽取了200多个,对其中的常见条款做了详尽的统计分析。为了创始人们更直观地把握“行业惯例”,抓住个中要害。“年过融资事件数百起”的经纬法务小组贴心地摘录出其中7个核心条款,并配上了自己的点评分享给大家。
格雷厄姆说过:“最好和人类最基本的两项本能——贪婪和恐惧背道而驰,才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决定。”融资其实也大致如此:比起感性,更多需要的是理性。以下,Enjoy:
题图 / Nikola Miljkovic
数据来源 / 汉坤律师事务所(ID:hankunlaw)
在统计的217个项目中,投资人有权委派董事的项目接近99%;其中7%的项目对投资人委派董事设置了持股门槛。
在统计的217个项目中,近94%的项目约定了在后续轮融资时,投资人享有优先认购权。投资人有优先认购权的项目中,投资人按持股比例(pro rata)享有优先认购权的约占77%,投资人可优先认购全部后续轮新股(super pro rata)的约占22%。两种情形下投资人均可认购其他现有股东放弃认购的新股。
90%以上的项目,约定了如果创始人转让股份,投资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中超过50%的项目约定,如果创始人转股,投资人可优先购买全部待转股权,投资人之间按各自持股的相对比例分配份额。有接近50%的项目约定投资人只能按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优先购买待转股权。
在统计的217个项目中,近46%的项目约定创始人承担连带责任;约37%的项目约定仅公司承担回购义务;约11%的项目约定公司先回购,创始人承担补充责任。
统计显示,投资人更喜欢按一定的年化利率来约定回购价格,77%以上的项目都是按照6%-20%的年单利或复利计算回购价格。按投资额的固定倍数来约定回购的项目仅约15%。
早期融资阶段,投资人一般要求公司和创始人共同承担连带回购义务。随着公司的成长,由公司来承担回购责任的情况会渐增。实践中,由于中国公司法对公司回购有严格限制,人民币架构项目的回购则普遍由创始人来完成。
在所统计的217个项目中,198个设置了清算优先权。其中, 90%以上的项目约定投资人先获得清算优先额,再按持股比例参与剩余资产分配。
约定清算优先权的项目中,优先清算额为1倍投资额的约占64%;1.1倍到1.5倍投资额的约占33%;其他倍数的约占3%。
在统计的217个项目中,有198个项目约定了反稀释条款。其中,采用加权平均计算的项目占比65%;采用完全棘轮计算的项目占比35%。可见加权平均更为主流。
在统计的217个项目中,有153个项目约定了拖售权。其中,以时间为标准的项目约占17%;以估值为标准的项目约占31%;以时间+估值为标准的项目占比30.07%。
在统计的217个项目中,198个项目没有对赌安排,占91.24%;仅有19个项目有对赌安排,占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