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印发《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有效推动我省双创工作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有效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省双创工作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6〕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重点
(一)上年度内孵化服务绩效突出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项目。
(二)重点示范大型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服务绩效后补助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及在孵科技型企业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内注册、并在我省依法纳税的独立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2.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已在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3.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应不少于300平方米。
4.有专业服务团队,并为入孵企业提供工商、法律、财务、创业培训、技术研发、市场开发、融资对接等创新创业孵化服务。
5.孵化器内的在孵科技型企业应不少于10家,众创空间的在孵科技型企业应不少于5家。
6.诚信、守法、合规经营,无不良征信记录。
7.符合国家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明确的资金投入。
(二)申请重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补助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及在孵科技型企业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内注册、并在我省依法纳税的独立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2.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应不少于5000平方米,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
3.具有良好的孵化服务模式,能够为入孵企业提供工商、法律、财务、创业培训、技术研发、市场开发、融资对接等创新创业孵化的配套服务。
4.已形成基本物业服务、增值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等相结合的盈利模式。
5.在重点细分产业领域具备一定资源整合和供给能力,具备专业领域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6.诚信、守法、合规经营,无不良征信记录。
7.符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明确的资金投入。
三、支持方式
(一)服务绩效后补助方式。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综合考核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上一年度新孵化科技型企业的数量、质量及孵化器服务成本投入情况给予后补助。孵化绩效后补助资金分为20、40、60、80、100万元5档,综合考核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评价总分及运营成本支出情况给予补贴,主要用于补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及运营。
(二)重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补助方式。为了鼓励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推动我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不断提升功能,完善模式,对新建或改建的重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依托我省龙头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新建或改建的专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依托省内外专业孵化机构新建或改建的重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按其建设投入的30%,最低不少于10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择优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上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上年度新通过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的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经省政府批准引进国内外专业机构合作共建孵化器,相关补助以合作协议内容为准。
四、申报、评审及资金拨付
(一)省科技厅、财政厅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我省实际,联合印发专项补助申报通知,明确年度项目申报具体要求。
(二)各市(地)、县科技局、财政局依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属地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项目申报,并由各市(地)科技局、财政局汇总所辖县、区项目,联合行文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三)省科技厅、财政厅联合组织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分别对项目技术指标、财务指标相关情况进行审核。所需评审费用在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省科技厅根据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项目技术指标审核情况、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财务指标等审核情况,共同研究提出拟扶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项目资金意见。
(五)拟支持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向省政府呈报项目资金安排意见请示,待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按程序拨付资金。
五、监督与管理
(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收到扶持资金后,应当专款专用,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单独核算。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对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孵化器、众创空间,除追回专项资金外,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六、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