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厨被解雇起诉App, 网约工劳动争议案开庭
租车、私厨、保洁…“互联网+”催生了很多以APP为平台的服务业务,通过APP和客户建立联系进行服务,是否就算是和APP的运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昨天上午,“网约工”劳动争议第一案在朝阳法院开庭,7名厨师坐在了原告席,要求法院确认他们和上海乐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此前他们通过该公司运营的“好厨师”APP和客户建立联系提供厨师服务。被告公司则称双方非劳务关系而是商务合作,“APP平台只是提供渠道,双方共赢”。
私厨被解雇起诉APP
邓先生、孙先生等7名厨师,通过“好厨师”APP网约客户,成为上门掌勺的“私厨”。他们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和“好厨师”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休息加班费等酬劳。昨日上午,这7名厨师与运营“好厨师”APP的上海乐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开庭审理。
原告之一的孙先生称,他于2014年4月入职上海乐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乐快公司),每月工资5000元,岗位为厨师,每天工作时间为10时至18时。他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加班费,也未安排休年假,后于2015年10月28日违法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
孙先生说,他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乐快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等,并补缴社会保险。
后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以孙先生与乐快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孙先生的全部仲裁请求。
因不服仲裁裁决,孙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乐快公司在2014年4月15日至2015年10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加班费等共5.2万余元,并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
公司不认可员工身份
据了解,仲裁期间,乐快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商务合作协议,孙先生通过其旗下的“好厨师”APP平台,根据客户需求提供服务,是否接单及工作时间孙先生均自行掌握,其不坐全班,亦不接受公司管理,通过接单获得奖励,双方并非劳动关系。
昨日的庭审中,乐快公司仍然不认可这7名厨师是公司员工,该公司代理人出示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为证据答辩称,7人均是和平台建立合作关系,合同中约定,彼此承认双方法律关系是商务合作,借助APP平台和客户提供临时性劳务。
“合作不存在隶属行政关系,也不存在直接、间接劳动关系”,乐快公司代理人说,APP平台提供客户资源,收取渠道费用,双方实现共赢。而平台为厨师们调配客户的行为是合作,没有约定不服从的后果,对劳动成果监督。
同时该代表人还认为,合同约定乐快公司于合作期间支付厨师劳动合作费、奖励金、代买食材费等费用,并不满足劳动关系中的法律要件。对于孙先生在庭上展示的“好厨师”工服、宣传单等证据,被告代理人称厨师并没有对乐快公司宣传的义务和工作,“工服是上门服务时,得让客户看到是我们推荐的厨师,以便于证明真实性。但不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我们不对厨师进行管理。”
因被告不同意调解,该案将择日宣判。
现场
证人:厨师公司坐班“朝十晚六”
庭审过程中,一名“好厨师”APP曾经的网约厨师白先生,作为原告证人出席庭审。白先生称,这些“好厨师”的私厨只要有身份证和健康证就可以做这份工作,并不需要厨师证。在公司起步阶段,他们都是每天10点上班,晚上6点下班,在公司等着派活,派到活后上门做饭。而这个“公司”就设在通州区一个居民楼的居室内,APP所起到的作用只是约人使用和客户评价,他们并没有用软件抢单。
白先生说,自己当时在公司属于兼职性质,没有底薪,而其余厨师是全职工,底薪有四五千,上门做一次菜拿提成,每周公司给结算提成。
“没有坐班,我们不对厨师管理”,对此证言乐快公司不予认可,但承认证人所说的按点“上下班”曾经存在过但后来撤了,并解释此举是为通知菜品更新,方便私厨们拿材料工具。
庭上,被告还演示了“好厨师”APP,客户如果点好“四菜一汤”,注册的厨师们可以直接通过APP“抢单”。但对于这份证据,7名原告厨师均表示他们上班期间用的不是这款APP,是派单版的。
“当时公司不和我们签劳动协议,我们没有办法才签订了合作协议”,庭审后厨师白先生说,7名厨师原本想让被告公司代缴社会保险,遭到拒绝后他们被辞退。他们认为,乐快公司的合作协议与法律冲突,应以法律为标准,合作协议上没有约定相关的税款,因此认为冲突。
乐快公司则表示,该公司营业范围是互联网技术,是互联网上提供厨师上门服务的平台,没有餐饮资质,只涉及厨师行业。公司认为合作协议是真实有效的,7名原告作为厨师给客户上门服务,没有上班地点,双方是民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追访
律师:劳动关系关键是双方形成“完整框架”
互联网+劳务是近年来兴起的新兴劳务提供形式,专车代驾、家政保洁、家电清洗、厨师、建筑工人等劳动密集型职业均大量使用APP平台提供服务。网络服务平台运营方与加入平台的劳动者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是一个尚有争议的法律问题。
就此案存在的争议问题,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认为,劳动关系最大的关键点是双方之间形成一个“完整的框架”,即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合法工作的环境、包括培训技能,劳动者尊重用人单位工作纪律和工作安排完成工作。
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遵从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考勤打卡,评价和考核,工资按照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作津贴发放,都属于劳动关系。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此前,全国曾出现过代驾司机、专车司机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例,之后的判决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的依据则是考虑到代驾司机没有固定工作场所,接不接单、工作时间自己掌握,非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工作服等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遂驳回司机诉求。
“本案和网约车的劳动纠纷官司有所不同,打车是按单派的,网络平台公司不予安排其他加派工作,两者之间关系是一单一结算”,包华认为,本案中,私厨们只有遵从“好厨师”本身规章制度,坐班、排班,辅助公司工作之外还有其他工作安排,才可以认定为和公司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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