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融监管局:至今未有网贷平台完全合规通过验收
近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P2P网贷行业风险提示函》(以下简称:《提示函》)指出,目前网络借贷平台只进行了商事登记,所有网络借贷平台均未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
《提示函》强调:根据银监会〔2016〕1号令,出借人和借款人在网络借贷平台上形成的是直接借贷关系,双方借贷关系的存续不依托于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人债务不会因网贷平台停业、失联、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等原因消亡,借款人须按照借贷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提示函》称,网络借贷平台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在依法形成的借贷关系中不承担对出借人资金损失的赔付责任。无论网络借贷平台及股东背景多么强大(如国企、上市公司背景)也不具备刚性兑付功能,切不可以平台或股东背景等判断投资的安全性。一旦出现假标或借款人到期无力偿还,出借人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和利息。
《提示函》还对出借人损失追偿进行了分类如出借人因在网络借贷平台上出借造成损失,
如属于借款人到期不还款造成的损失(该类属于信贷风险)或其他与P2P相关方(含网络借贷平台、担保机构及助贷中介等)的经济纠纷,出借人可通过与借款人等相关方协商、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如无法解决,出借人自行承担损失。如属于网络借贷平台或借款人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由人民法院判定刑事被告人(犯罪行为人)退赔责任,相关犯罪活动由公安机关负责打击,政府不承担出借人损失赔付责任。
以下为《P2P网贷行业风险提示函》全文:
各P2P网贷参与人:
我局现对P2P网贷行业相关风险进行提示,请P2P网贷出借人谨慎出借,风险自担;敦促P2P网贷借款人遵守合同约定,按时还款。
一、网络借贷定义
网络借贷是指个体(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下同)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二、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6〕1号令),网络借贷平台定性为信息中介机构,是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企业,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目前网络借贷平台只进行了商事登记,所有网络借贷平台均未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2016年以来,P2P网贷行业一直在进行专项整治,至今未有一家平台完全合规通过验收。
三、出借人风险自担
出借人必须对自身的出借行为负责,自行判断风险,并承担借款人到期不还款、网络借贷平台自融及发布假标(出借人借款前需自行核实标的信息的真假)带来的不能收回出借款的风险。网络借贷平台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在依法形成的借贷关系中不承担对出借人资金损失的赔付责任。无论网络借贷平台及股东背景多么强大(如国企、上市公司背景)也不具备刚性兑付功能,切不可以平台或股东背景等判断投资的安全性。一旦出现假标或借款人到期无力偿还,出借人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和利息。
四、出借人出借前尽职调查及风险评估
通过网络借贷平台撮合形成的借贷关系属于民间借贷,出借人需对自身的出借行为负责,出借前需做好尽职调查,包括:一是了解借款人情况及偿还能力;二是核实融资项目是否真实及了解其信贷风险,确认自身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三是了解并知悉与借款人签订的借贷合同、与网络借贷平台签订的居间合同等规定的各方权利义务;四是了解并核实其他对借款人还款有重要影响的内容。
五、出借人损失追偿
如出借人因在网络借贷平台上出借造成损失,出借人需区分该损失是因借款人到期不还款造成还是网络借贷平台或借款人犯罪造成。如属于借款人到期不还款造成的损失(该类属于信贷风险)或其他与P2P相关方(含网络借贷平台、担保机构及助贷中介等)的经济纠纷,出借人可通过与借款人等相关方协商、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如无法解决,出借人自行承担损失。如属于网络借贷平台或借款人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由人民法院判定刑事被告人(犯罪行为人)退赔责任,相关犯罪活动由公安机关负责打击,政府不承担出借人损失赔付责任。
六、借款人须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根据银监会〔2016〕1号令,出借人和借款人在网络借贷平台上形成的是直接借贷关系,双方借贷关系的存续不依托于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人债务不会因网贷平台停业、失联、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等原因消亡,借款人须按照借贷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借款人与出借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否则会对借款人信用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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