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金信披中,容易忽略的几个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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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大家一直在努力中,近期飒姐研究法律法规之外的其他文件,发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出的两个标准透露了一些细节,值得大家关注与学习,今天我们主要谈谈 “消费金融业务”“网络借贷业务” 在信息披露上的细节问题,请大家批评指正。

  1 消费金融业务需要“ 许可 (备案)”

  谈起互联网消费金融,大家的心中的内涵很丰富,互金发【2017】11号文件发布了 《互联网金融 信息披露 互联网消费金融》 团体标准的公告,其中将 “互联网消费金融” 定义为: 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为渠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提供消费相关的信贷服务及信用销售服务的行为。

  11号文第5.2条,从业机构信息披露内容中,明确提及从业机构应当披露 “营业牌照” ,请注意不是 “营业执照” ,“指开展消费金融业务所依据的许可(备案)”。

  还进一步给出了“互联网消费金融”中 “信贷服务” 的两个模式,从业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消费者提供的基于信用的资金出借服务,主要分为: 先进模式代付模式。

   前者 是指从业机构(请注意这里的机构是指具有合法业务资质的企业)将贷款资金发放给消费者自身,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支付给商品销售者;

   后者 是指从业机构直接向消费者指定的商家付款结算,后续由消费者向从业机构支付款项和费用。

  飒姐尝试过后者, 购买商品 时用户体验尚可, 购买服务 时,用户体验不爽。

  去年四月份,在某英语培训机构接受口语培训,由于价格较高,采取了 消费贷款 ,每个月偿还本息1532元,但由于口语培训中出现新情况,客户由英语类国家转向邻国日本,飒姐又要学日语,时间调配不开,申请暂停英语口语课程,但得到的回复是由于属于分期付款,停了课也得继续付款,追问原因,机构已经向英语培训学校全额付款,因此 消费者必须向机构继续付款

  这不禁让我想起某英语培训 学校跑路 ,金融机构还要每个月向学员 催款还贷 ,否则就让他们上“黑名单”,影响征信,甚至用 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 来吓唬年轻人。作为贷款人兼消费者,其实, 我们很弱势 ,需要倾斜性赋予我们一些权利,去抗衡 强势的商家和金融机构

  2 向客户提示防骗信息等

  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需要向客户提示 “账户安全知识和风险提示” ,通常 老百姓 不知道合作机构(含银行等)会来核实哪些信息,在 诈骗电话 层出不穷的年底,也许就有这样的电话打来,有些客户正好 防范意识不高 ,可能会遭受财产损失。

  因此,在披露 “被助贷机构” 也就是“合作机构”是谁的基础上,要披露给金融消费者,从业机构线下核查时会 出示哪些证件 ,合作外部服务机构为某某公司,如果其他机构联系请保持高度警惕等。

互金信披中,容易忽略的几个细节?

  在实务中,我们发现有些机构 将催收外包 ,专业催收机构可能会采取一些让消费者“不舒服”,甚至 有“骚扰”嫌疑 的做法,作为放贷机构、信息中介机构的互金消费从业机构,应当做出披露,将催收时间、涉及范围提前告知消费者, 避免引起纠纷 ,也防止造成不必要的心理伤害(有些消费者的亲属有心脏病等,严禁影响其生活安宁)。

  同时,出现 计息、计费错误 ,或者消费者未授权却意外被启动的付费服务等问题,应当披露差错处理流程、响应时间、应急方案等,让金融消费者心中有数。

  3 商业秘密不是挡箭牌

  诚然,信息披露有 三个豁免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其中, 国家秘密 有法律规定,企业不敢造次; 个人隐私 关系消费者自身,也容易判断;最经常被拿出来搪塞金融消费者和行政机关的是 “商业秘密” ,一旦出现计息等纠纷,消费者要求了解企业内部处理流程,企业通常会先搬出“这是商业秘密,不能告诉你”的姿态,有时候商业秘密是真,有时候是假,全靠商家一张嘴。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金发【2017】10号 《互联网金融 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 团体标准与11号 《互联网金融 信息披露 互联网消费金融》 在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中,同时提到了:

“拟披露内容如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应就披露内容和脱敏方式事前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并协议约定,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披露”。

  也就是说,是不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以从业机构和消费者自身的感受为准,而是 以法律规定为标尺 ,在约定部分,需要 事先 各方就内容和脱敏方式进行协商, 事后 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披露。

  就飒姐办案经验,没有采取 “保护措施” ,在公司大门口贴着的“办事流程”等,根本不是商业秘密, 不用事后“涂改” ,掩耳盗铃。

互金信披中,容易忽略的几个细节?

  同时,对于企业而言,我们也希望其 诚信经营 ,能让渡给消费者的权利一定要提供,相应,金融消费者也要为 “知情权” 多争取空间,明明白白消费,清清楚楚还账。


   综上,信息披露是个技术活,一方面要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要确保老百姓的知情权,还要让监管机构能够以此为“抓手”进行监督管理,可谓“一石三鸟”,但也如“烹小鲜”,多和少都不行,必须动态平衡。

   我们看到,从银监会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再到各地互金协会,大家都在为互金行业的信息披露贡献力量,备案潮即将来临,信息披露也许将成为2018年互金行业的“长效重头戏”,恳请诸从业机构重视,也请金融消费者不要怠于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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