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的另类解读:一家没有牌照的揽储金融公司
于是,每一辆共享单车,要生生从市场上拿走至少1000元。如果投放1000万辆车,那么就是100亿元的存款。奶奶个熊,这不是一个农村信用社吗?
100亿的现金,可以派生出500亿的借款(你脑子可别想着100亿元去投资国债,每年3%的回报哟),这是金融基本的套路。500亿投资市场上,每年是35亿的稳妥收入,刨去利息、运营等费用,10-20亿利润,是有的。
一年挣10-20亿纯利润的生意。中国有几家上市公司能做到?怪不得能估值上百亿!
再微微目测下,这里面应该还有大量的广告信息:甭管是打开APP,还是贴在车上的。这里有多少钱?不知道,找个张贴小广告公司的经理,一问即知。
呵呵,如果地方政府好大喜功,要“跟上时代”,愿意给单车公司以“绿色补贴”,奶奶个熊,那创业者更美死了。
其实,这估值百亿的套路里,还有每一个用户的基本信息,更值钱。刚才说了。1000万辆车,那可是1000万人的信息:账户信息、路线信息、住址信息。我是做金融的,直觉的一个就是:账户,得账户者得天下,这好像是 国泰君安 的老总、后来去了银联的 万建华 所说,我完全赞同。
有了账户,共享单车公司会好好收拾用户的金融投资的,你放学后,给我等着。
有没有牌照,不知道,谁TM关心这个?这些公司背后不是有强大的股东吗,让他们去和监管慢慢搞定。原来明显处于非法运营的专车服务,后来不都合法了吗?
以后合法就行,现在无所谓。
我想起当年的股票配资生意,多辛苦,多创新,互联网化的融资融券。因为股灾,被连累而退出合规的历史舞台。怎么我们就不能共享资金呢?怎么就不能共享股票交易的最后一公里呢?我也怒了。
这些共享单车,占据大量公共场地,他们向我、向你付费了吗?我生生的厌恶这些创新,因为这些创新,都是在消耗大量公共资源的基础上,拿走每个人的私人信息,进而做起了金融生意(实质性地,有非法融资之嫌疑)。
就酱。你可以不同意我的观点,咱们拭目以待。方便,有那么便宜的方便吗?(吴小平)
共享单车“免费骑”?就是靠押金与充值来圈钱
自古商业领域“买的没有卖的精”,在所谓“共享单车”实为“互联网+租赁单车”领域更是如此。
众所 周知 ,不论是ofo单车,还 摩拜单车 ,如果用户未支付押金,是无法获取解锁密码或扫码解锁的。
简单说,民众想要免费骑ofo或摩拜单车的前提是,首先要支付押金,其中,ofo单车的押金标准是99元/人或账号,摩拜单车的标准是299元/人或账号。
因此,这些共享单车平台的“免费骑行”或“免费大战”,越多人的参与体验,平台就能归集越多的押金,参与体验的人体验或周期越长,平台占用押金的时间也就越长。
这与滴滴、优步、神州、易到等早期的“补贴”大战可谓“天壤之别”,网约车的补贴、烧钱,是无条件真烧钱;而单车平台的免费大战,其实是附条件的免费。
更重要的是,工作日期间,正常上班族的单车使用频次一般是2次,所谓“免费”不过是少花2块钱,但是,需要用户支付给平台99元或299元不等的押金。从筹资或归集资金的角度来看,就单一用户花2块钱“借回”99元或299元,这个融资成本应该不算高。
此外,平台在免费骑行活动结束后,辅助大力度的“充返活动”,还能吸引用户支付更多的费用且继续长时间占有押金资金。
因此,单车平台的“免费大战”,与其说是“烧钱”,不如说是“圈钱”,通过“免费骑”的活动,用一辆车从更多用户手中归集押金和充值消费金额。
单车消费陷阱多:可以不收的押金和无法退款的充值
不论在传统景区单车租赁服务中,还是其他租赁服务中,收取押金确实是比较常见的做法。
从法律层面讲,缴纳或收取押金,目的在于对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起到一定的担保作用。
既可以督促承租人或使用人正当使用房屋或自行车等租赁物,也可以确保发生不当损害时,出租人或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因此,作为“租赁单车”服务的摩拜单车或ofo单车,为了确保用户正当使用其单车,面向用户收取“押金”并不违法。
“收取押金不违法”,但不代表“必须收取押金”
在传统租赁合同中,1)如果租赁双方是相熟的朋友、同学关系,一般是不会额外要求收取押金的。2)如果租赁双方彼此信任程度较高,一般也是不会额外收取押金的。
此外,在传统景区单车租赁服务场景中,之所以必须收取押金,是存在用户骑走不退还的风险。
而在ofo、摩拜等名曰“共享单车”实为“互联网+租赁单车”的服务场景中,用户每次使用都需要获取密码或扫码解锁,每次结束骑行必须上锁才会终止计费,相当于解锁用车,上锁还车,因此,不太容易出现“骑走不归还”的风险。
而这原本正是“互联网+租赁单车”的技术优势或创新所在,那么, 既然押金可以不收取,为什么各个平台还要坚持收押金呢?
那只能理解为:各个平台很看重押金这种形式的资金归集功能。
此外,在充值及余额退还方面,很多单车平台都存在明显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做法。
在充值环节,摩拜单车的充值最小单位为1元,而ofo单车的充值最小单位为20元。
其中,摩拜单车计费标准0.5元/半小时,ofo单车计费标准1元/小时,但ofo最小充值单位限定20元,涉嫌构成强制交易的“霸王条款”,明显涉嫌侵犯用户的公平交易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简单说,应当根据单车计时租赁收费标准,提供基准充值服务,比如最低充值单位为1元或0.5元。
而在充值消费环节,不论是ofo单车,还是摩拜单车,对于“充值”之后的金额,在用户未消费完之前即“余额”,两家平台均不支持“余额退款”,此举明显不公平、不合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对此,工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应加强对ofo、摩拜等单车平台不当经营行为的监管和处罚,避免各类平台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侵害用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