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挤出效应下,您的生存法宝是什么?
也许,明年3月、6月备案大潮后,网贷平台的分化将更加明显,一类是 合规备案平台 ,走向资本市场上市之路;一类是 不合规平台 ,退出市场甚至进入班房。近期来咨询的朋友,主要集中在如何备案成功和如何应对经侦两个方面。今天我们来看看,网贷挤出效应下,您的生存法宝是什么?
1. 顺利备案,想说爱你不容易
诚然,寻找一个 相对备案难度小 的城市,是一个现实的选择,对于体量较小、法律合规清白的中小平台,可以从北上深迁移到政策凹地。
但是,多数平台 迁移难度较大 ,其中一个原因是人才集中在北上深,拖家带口不好走,加上对于注册地和经营地不统一的问题,已经被监管机构重视,现在 异地经营受到限制 。
另外,对于 利税大户 ,想从一个城市的A区迁移到B区都是很艰难的事情,更不要说迁移出某直辖市或大城市,相应的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会以各种方式找你聊,时间一拖再拖。
相比之下, 更有效率的办法 是将备案所需要的所有条件都准备好,我们见过一家平台,法务部门的同事非常敬业,把国家、协会的每一个要求都掰开了揉碎了研究、落实,跟业务部门反复开会协商,对自己的要求堪称“剔骨刀”。
有时候,有人向他们提出,可以请高层协调一下,但是,他们的态度很坚决,就是要做 最合规 ,让各级监管机构都认为是 标杆 ,我们深感欣慰,也相信其能够在第一批或第二批顺利备案。
2. 盲目扩张的平台,正在吃苦果
曾经有一个平台打电话来,声称要在30个国家设立分公司,由于对业内熟悉,这家平台的背景比较了解,我们没有贸然答应,而是建议其 将内功修炼好 。
内部问题不解决,单纯依靠转嫁注意力和矛盾点,将风险引导海外的做法并不明智。可惜,他们没有听我们建议,现在已经陷入困顿,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等。
还有一家平台,业务条线较多,除却现金贷在赚钱,其他都在赔钱。由于现金贷的政策方向不明确,以现有最高院司法解释看,民间借贷年化24%、年化36%的限制很难突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 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 返还已支付 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请注意,如果是金融机构,不在民间借贷范围内可以不受该限制,请诸位平台考虑 创新商业模式 等。
3. 较多数量的平台老板,将身陷囹圄
一旦网贷机构的分化更加明朗,一定有相当数量的网贷平台面临停业,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 兑付困难 ,一旦出现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出现概率极高。
从我们承办的案件看,网贷投资人(出借人)在出现平台困顿后有一个迷惘期,但很快就有人去报案,接着是 羊群效应 ,报案人逐渐增多,超过30人之后,公安机关会以该公司高管、老板、实际控制人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进行立案。
一旦立案成功,就意味着 国家公权力 介入具体案件,下面的刑事 程序 将不受投资人控制,司法机关将根据法律掌握节奏,同时,投资人有相应知情权。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以及实际办案经验, 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的 集资参与人 和 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的 被害人 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同,后者可以聘请律师阅卷、参与诉讼、与检察官一起判断定性和对量刑提出建议,前者一般而言只有知情权。
由此看出,如果平台老板及高管 不逃匿 ,被判断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的几率更高,面临刑期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旦跑路 ,结合有虚假标等证据,被判定为 集资诈骗罪 的可能性更大,面临无期徒刑以下的处罚;同时,两个罪名都伴随有罚金,也就是既要坐牢又要罚钱。
我们的小建议:
1.能合规的平台, 坚决合规 。在大是大非面前,不用犹豫,将不合规的业务条线砍掉,保留单纯信息撮合的业务,混合类业务请申请牌照,由兄弟公司承接;
2.已合规的公司, 跟上形势 。银监会 普惠金融 部网贷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出具的办法、标准,请大家及时更新,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等问题,不能马虎,否则,影响备案大业;
3.合规难度大, 考虑清盘 。业务模式粗暴,风险隐患大的网贷平台,建议尽早清盘。如有其他线下牌照或者小贷公司等主体,按照线下监管要求开展业务,不一定非要“在云端”。
4.资金窟窿大, 考虑找婆家 。由于经营不善等,业内确实出现了一波客户粘性不错,业务条线尚可,但就是赔钱的平台。如有资金实力强的企业,看好客户和市场,或者处于战略考虑收购,建议合适价格把自己“嫁了”,确保不出涉众型风险。
5.屋漏偏逢连夜雨, 尽快咨询,考虑自首。 本身业务不合规,又有资金窟窿,还出现了内斗或媒体曝光等情况,应当尽快咨询法律人士,必要时拨打公安机关电话,主动投案,争取按照自首处理(可减刑、从轻)。
综上,大浪淘沙,10年网贷,狂欢总有落幕,走出来的企业,备案成功,珍惜机会,网络借贷一定是大额资金融通的有益补充,未来P2P的壳也会值钱;
风险暴露的企业,及时收手,戒掉赌一把的心里,防止把小违法弄成大犯罪,得不偿失,未雨绸缪,提前为刑事风险做好准备,于人于己都有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