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阿里巴巴“合伙人”制遭香港证监会否决

投资界  •  扫码分享
我是创始人李岩:很抱歉!给自己产品做个广告,点击进来看看。  
昨日有消息称,香港证监会已召开董事局会议,商讨如何处理 阿里巴巴 总值千亿港元的上市事宜。消息人士透露,对于任何会被视为对 阿里巴巴 作出豁免,使其不需遵守现行上市规定的改变,证监会都予以否决,其中包括允许阿里巴巴采取合伙人架构上市的建议。

  香港证监会的这一决定,意味着阿里巴巴董事长 马云 可能无法保证管理层在香港上市之后对公司的控制权。

    马云 不希望大权旁落

  自2005年 雅虎 斥资10亿美元购入阿里巴巴集团40%的股份以来,以马云为首的阿里巴巴创业团队一直在为公司的绝对控制权而斗争。目前,阿里巴巴董事会共有四名席位,分别是杰奎琳-雷瑟斯(美国 雅虎 )、马云(阿里巴巴)、 孙正义 (日本 软银 )、蔡崇信(阿里巴巴)。

  从目前阿里巴巴的股权结构来看,形势对马云及管理层仍然不利,算上马云本人持有的阿里巴巴集团7.4%的股权,整个管理层的持股比例也只有10.4%。而根据日本 软银 和美国雅虎披露的数据,这两家公司各持有阿里巴巴集团36.7%和24%的股权,两家外资对应的投票权和董事席位显然足以控制整个公司。

  为避免上市后控制权旁落的尴尬局面,阿里巴巴一直谋求解决方案。不久前,阿里巴巴希望效仿一种叫“双轨制”的股权结构,即可以发行不同投票权的两种股票,实质是允许企业管理层通过具有更高投票权的股票控制公司。

  不过,香港目前的上市规定不允许所谓的“双轨制”投票结构。而阿里巴巴现在抛出来的合伙人制度,可以完全保证上市后马云等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权。

  港交所同样面临两难

  这种合伙人制度也面临不少障碍。根据香港媒体报道,在香港,只有港交所一家上市公司有提名董事的特权。为了保证政府对港交所的控制,港交所13个董事会成员中,只有6名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港交所的这个提名董事的特权,是香港立法会通过的法例《交易所及结算所(合并)条例》所确认的,该法例和香港《公司法》具有同等效力,而阿里巴巴只是适用《公司法》的一般公司,很难想象港交所有权为阿里巴巴开这个先例。

  与此同时,港交所也不愿错失阿里巴巴这一1000亿美元“超级航母”的IPO。目前在港股中,另一家内地 互联网 企业 腾讯 今年以来大涨51%,成为香港恒生指数成分股中的第一牛股,其市值已达850亿美元,港交所希望将这两家网络巨头均揽入囊中。

  对此业界看法不一。内地一家基金公司基金经理说,如果这样做的话,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的“两条腿”已经被阿里巴巴全部切断了,变成不分红的(或者比例很低的)投资和不能介入公司经营决策的投资,谁愿意做这样的傻子吗?

  另外一些观点则认为这种合伙人制度有利于加强对公司的控制。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IPO的优缺点

  优点:提升香港新股融资额,提升港股市值和日均成交,增加投资者选择。 缺点:港股监管制度受到质疑,开了先例,股东提名董事的权利被削弱。

  潜在机会:香港科技股板块日趋成熟,小股东可以借投资阿里巴巴赚钱。

  潜在风险:优质公司因为监管水准下降而放弃在香港上市,其他公司都步其后尘上市,市场日趋复杂。

  名词解释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到底是什么?

  阿里巴巴高层合伙人制度,其实就是公司章程中设置的提名董事人选的特殊条款:即由一批被称作“合伙人”的人,来提名董事会中的大多数董事人选,而不是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权(合伙制的法律规定)。该“合伙人”方案和合伙企业不是一个概念。

  需要注意的是,阿里巴巴所称的“合伙人”权责是有限的,他们并不能直接任命董事;所提名的董事,仍须经过股东会投票通过才获任命。

  《华尔街日报》关于这一问题有如下报道:“知情人士称,阿里巴巴的大股东软银和雅虎不在合伙人里面,但是这两家公司已经批准了这项计划。即使股东们否决了提名的董事,合伙人仍可以继续提名,直到董事会主要由合伙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阿里巴巴方案中的“合伙人”,并不像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一样,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阿里巴巴内部是这样定义的:高度认同公司文化、加入公司至少5年的特定人士,被确认为合伙人——其实就是一批资深高管。

  这有点像很多公司制的企业,如 咨询 公司、投资 银行 ,高级管理者的头衔也叫做“合伙人”,但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

  在私人公司中,类似阿里巴巴的“合伙人”方案作为一种针对公司董事产生程序的特殊合同安排,只要股东批准,并没有太多问题。但如果是上市公司,这种安排是否会伤害中小股东权利,就变成了值得讨论的问题。因为作为小股东的管理层垄断了半数以上的董事提名权,意味着外部中小投资者更为弱势,无法在董事会中提名代表自己的董事,公司治理的透明度也更差。(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aymond Wang)

  在港股上市:不允许双层投票权,但监管相对宽松;

  在美股上市:允许双层投票权,但监管以及小股东集体诉讼更为严厉。

随意打赏

提交建议
微信扫一扫,分享给好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