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有没有“挪用”易到的钱?谁来还?这几个问题你必须了解
乐视和周航开撕,并有愈演愈烈之势。
一曝二怼三回应
“据我所知,易到当前确实存在着资金问题。而这个问题最直接的原因是乐视对易到的资金挪用13亿。”17日易到创始人周航的一句话激起千层浪。
对此,当日晚间,乐视生态和易到分别在微博发文称,“农夫与蛇现代版!!!关于周航今日诽谤乐视挪用易到13亿资金等各项事宜,今晚易到和乐视控股将联合发布严正声明。”乐视方面至此表态挪用易到资金系周航诽谤。
深夜,乐视生态和易到发表了联合声明,回应资金“挪用”一事:“事实上是2016年11月,在易到单独贷款困难的情况下,乐视控股以名下乐视大厦作为抵押物,以乐视汽车生态内的易到为主体取得的一笔14亿联合贷款中的一部分......其中1亿用于易到,13亿用于乐视生态。”乐视还说,对上述情况,“周航本人不仅知情,也在相关的董事会文件上签字确认,并且易到与乐视控股也已经签订了相关协议。”
从乐视控股的说法来看,当时双方已明确约定,该笔资金用于包括易到在内的乐视汽车生态的日常经营资金周转,其中,1亿(元)用于易到,13亿(元)用于乐视汽车生态。此外,声明表示,对上述情况,周航本人不仅知情,也在相关的董事会文件上签字确认,并且易到与乐视控股也已经签订了相关协议。
在业内人士看来,基本事实两边说的都差不多,双方的分歧主要在于对“挪用”的定义。那么,乐视和易到签署的借款合同如何定性?乐视方面到底是否涉嫌挪用资金?对于乐视发表的声明,还是有诸多疑问的。
1、属于何种贷款?
因为乐视的声明中提到了“以名下乐视大厦作为抵押物”一事,因此有媒体报道将之定性为“房屋抵押贷款”,但在业内人士看来,这种说法并不准确。“目前尚不清楚贷款后的资金用途,但初步判断可以认定为是流动资金贷款或项目贷款的二者之一。”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周转或临时性资金需要的本外币贷款;而项目贷款是银行除房地产贷款外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本外币贷款。
这两种贷款种类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如果是流动资金贷款,债权人(银行)是不作资金监控的;但如果是项目贷,债权人就应该需要监控资金。”
由于乐视和易到签署的借款合同并未公布,因此尚不能判断贷款的性质;同样的道理,对于债权人(银行)的责任划分,也尚无定论。
2、乐视是否有挪用银行贷款之嫌?
知名财经评论人、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莫开伟对新浪科技表示,这个问题必须要看到银行贷款合同之后,才能正确判断。
业内人士看来,从乐视的声明来看,显然贷款合同是约定了专门给易到公司的,按照目前的贷款监管政策,银行也不可能允许一个公司贷款以后,给另外一个毫不相关的公司运用,这急剧扩大了出借方的业务风险。导致的直接后果如下:相关的贷款行会紧急核查这笔贷款的真实流向,并且迅速抽贷,如果不能够抽贷,那么就申请财产保全。
据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表示,一般来说,乐视控股抵押资产借钱给乐视汽车用,不管双方有何约定,银行不知道这种情况,就是乐视套用信贷资金。
3、“挪用”构成违规吗?
“这种说法存在违规性质,通常贷款有专门约定,只能是贷款主体进行使用;贷款担保方或提供抵押物方,是不能使用贷款的。即便是乐视和易到的私下协议,也是违规的。”莫开伟肯定地说道。
对此, 交通银行 发展研究部资深研究员、副总经理仇高擎有不太一样的看法,“即使挪用,应该谈不上违规。顶多是违背贷款合同,或者银行贷后监控不力,这样的事情也不是孤案。”
“如果双方已经提前达成协议,并且约定好了资金用途,就不会有什么矛盾。”仇高擎表示,“看当时的约定,但即使挪用,银行也没什么硬约束,无非是希望对方还钱、再不行就诉讼、找担保人算账或者处置抵押物等等。”
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表示,现阶段,一些上市公司为募集资金不得不用同一控制的子公司举债为母公司输血,这样一来,小股东便成了债务人。这种现象实际上是不被允许的。从道德上,肯定是挪用,从业务流程上,有可能合规,也有可能不合规。
4、乐视为何以易到作为贷款主体?
对于此问题,莫开伟给出了详细的解释。“如果乐视以易到名义贷款而自己使用,只有一种解释就是乐视不具备银行贷款条件或资质。”
我国《贷款通则》其中对借款人条件有明确规定,其中第四条: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乐视控股显然未满足此规定,也就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于是就拉上同样需要资金的易到进行联合贷款,后者充当贷款主体,顺利完成贷款过程。”莫开伟称。
5、谁来还这笔钱?
“一般而言,银行是首先看重第一还款来源的,即借款人的现金流在总量和节奏上是否可以覆盖借款金额、是否匹配还款计划。”仇高擎告诉新浪科技。
“第一还款来源确实不能满足,才考虑采用担保、质押、抵押等第二还款来源来增信的方式。”
6、易到破产乐视大楼会怎样?
乐视的声明中指出,在易到单独贷款困难的情况下,乐视控股以名下乐视大厦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14亿。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贷款主体——易到无力偿还,那么作为抵押物的乐视大厦会面临怎样的境遇?
法律人士对此给出了解释,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一般不能作为清偿的财产。因为,作为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实际上已转换成债权人的财产。债务人已不能对它们再行使权利。
乐视集团在这里很可能是易到的担保方(提供了抵押物),如果易到破产了,则由担保方赔付,但作为抵押物的乐视大厦此时已经转换成为银行的财产了。
7、银行需要担责吗?
仇高擎表示,一般而言,从银行贷款管理的角度说,是不喜欢乐视和易到这种事情发生的。现在的情况来看,乐视用一部分,易到用一部分,风险很难把控。
“如果银行明知贷款主体与提供抵押物一方有共同使用贷款的情况,银行发放这笔贷款就存在违规 操作 ;如果银行不知情,而只是企业私人协议,则银行不存在违规。”莫开伟对新浪科技表示。
(新浪财经 张彦 如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