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查阿里百度审计底稿 美国意欲何为?
据华尔街日报和路透社2016年8月5日报道,在美国上市的 阿里巴巴 和 百度 及其外部审计师(分别为:普华永道香港和安永北京)正准备接受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的检查。据知情人士透露,预计PCAOB未来几个月将调取审计机构对 阿里巴巴 和 百度 账目的审计工作底稿。 此举可能是PCAOB对这些审计机构更加全面检查的序幕。
该报道还指出,在美上市中概股公司的审计机构应当由谁审查,中美之间关于这个问题的长期争议或将实现突破。确切地说,这里所涉及的是中概股公司审计的跨境监管问题。我们不妨先回顾一下这个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过去几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里程碑事件:
中概股危机回购
2011 年上半年中概股仍然十分火爆,包括人人, 奇虎360 ,IPO 时候的市盈率都非常高;但中概危机在2011年下半年全面爆发, 从全年角度看:做空、破发、缩水、停牌、退市、私有化、停止上市、集体诉讼这些词语成为2011年来中概股的主题词。2011年在美新上市的公司仅有11家,第四季度甚至一家都没有上市。这一低迷现象延续到2012年,2012年全年,只有两家中国企业在美国成功上市,中国企业赴美上市进入冰封期。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在2010年退市的仅有3家,上市的高达42家,而到了2011年,退市的企业数量激增到41家,上市企业减少至14家。2012年,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退市的数量超过20家,包括 同济堂 、乐语中国、 康鹏化学 、 安防科技 、 中消安 、 泰富电气 和 环球天下 等等。 迅雷 、 盛大 文学、 拉手网 、凡客, 神州租车 等也取消了赴美IPO计划。
而那些已经上市的中国概念股股价值出现大幅下挫,有的公司股价出现拦腰折半,甚至一批中概股沦为了“仙股”,面临被摘牌的尴尬境地;2010年共有55家中国公司赴美IPO,其中50家已经破发;2011年以来,赴美IPO的10个中国概念股,除了 奇虎360 外,全部破发。截至12月底,纳斯达克中国指数下跌至151.79点,与 高峰 时相比跌幅达38%。
1996年成立的 东南融通 ,是金融软件制造和服务公司,员工超过8000名员工。2007年10月24日, 东南融通 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IPO发行价为ADS 17.5美元(1 ADS=1普通股),融资1.826亿美元。东南 融通 股价在2010年11月达到42.73美元的峰值,最高市值曾达24亿美元。2011 年4 月26 日东南 融通 被Citron指控造假;2011年5月23日东南融通宣布,德勤已经于2011年5月22日终止了与东南融通业务关系;2011年8月17日,东南融通在停牌整三个月后正式退入粉单市场。东南融通事件全面引发中概危机。
中美审计跨境监管之争
中概做空潮爆发之后,美国监管方加强了对中概股的监管。
2011年5月27日,SEC 向德勤上海发出传票(subpoena) ,要求后者于2011年7月8日之前提交和东南融通审计相关的工作底稿。但是德勤上海一直没有向SEC 提交任何相关文档。
2011年9月8日, SEC 向美国地区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传票(subpoena enforcement action)。
2012年5月9日,SEC 对德勤上海发起行政诉讼(an enforcement action of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要求德勤上海提供相关工作底稿。这是SEC 第一次依照萨班斯法案106条款,起诉外国会计师事务所。该条款明确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向SEC 提交审计底稿的责任。
2012年12月3日, SEC 对中国“四大”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发起行政诉讼,要求这些事务所提交9家在美上市的中国概念股相关审计底稿。
2013年5月,中美双方先后宣布,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与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的执法合作备忘录已经在5月7日签署,10日正式生效(共8页),谈判两年有余的中美审计跨境执法合作破冰。PCAOB此后开始收到中国证监会方面提供的相关调查案件的审计底稿文件。
根据该份协议,PCAOB要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提出要求,经过中方审核同意之后,允许PCAOB针对正在调查的案件从中国方面获取相关的审计底稿。
2013年7月中方开始向PCAOB提供相关文件。值得注意的是,该备忘录的一个重要限制在于,没有将SEC囊括进去。PCAOB方面表示,该备忘录无法解决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拒绝提供审计底稿而发起的诉讼。也就是说,PCAOB可以基于自身调查案件而从中方获得文件,在告知中方后和SEC共享,但是SEC不能通过PCAOB向中方调取前者所需要的其他案件的审计文件。
2013年12月13日,媒体报道,中方至少已经向美方提供了6家中概公司的审计底稿。
2014年1月22日,在经过12天的听证之后,行政诉讼法官Cameron Elliot初步裁定,中国 “四大” 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故意( willfully) 拒绝向SEC 提供相关审计工作底稿, 属于故意违背萨班斯法案的106条款, Dodd Frank 法案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案;由此,行政诉讼法官向这五家会计师事务所发出6个月的业务禁止令,暂停审计美国上市公司六个月。当然,这个是初步裁定,并不马上生效,允许被告上诉。 “四大”会计师事务所马上联合声明,将会上诉。
中国证监会公开表示,对该裁定结果表示失望,并认为这一裁定无视中方在推进中美跨境监管合作所做的努力和已经取得的进展。双方的谈判开始陷入僵局。
此后, 在中国证监会协助下,中国“四大”所向SEC 陆续提供了相关审计底稿;在此过程中, “四大”所申请SEC 重新考虑禁止令,而SEC 的执法部门也正有此意。
2015年2月6日, SEC 和中国“四大”所达成和解协议,“四大”所每家各同意付款50万美元,同时承认其之前没有向SEC 提交相关文档。同时,SEC 要求“四大”所在接下来的四年中,在向SEC 提供类似资料方面,确保执行SEC 所要求的具体步骤(包括底稿提供要及时,要有效等等),以满足SEC 的要求;如果“四大”所无法满足这些要求, SEC 可以重新指控“四大”。而SEC 对大华所得诉讼则仍然持续进行。
单纯从技术层面看,如果向SEC提供中国境内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无疑会增加这些事务所本身及其所审计中概股公司的诉讼风险,包括SEC 提起的诉讼和股 东集 体诉讼,因为在股 东集 体诉讼中,原告也可以采用SEC起诉状的相关详细内容;尤其是审计工作涉及到大量职业判断,既然是判断,那么指控方就很容易根据审计结果对所实施的审计程序提出异议,而从美国法律角度看,涉及到审计程序的争议如果原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需要通过庭审过程中陪审团来做最终裁决,这无疑是增大了诉讼的复杂程度。
不过在美国证券案例法下,被SEC起诉之后,如果达成和解,那么SEC的指控通常不会成为股东集体诉讼的证据; 而且,正在进行的另外一场诉讼,起诉状中所指控的内容, 通常也不能成为股东集体诉讼的起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