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兜底:国税总局严打“避税天堂”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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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兜底:国税总局严打“避税天堂”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

2月6日,国税总局对近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进行解读。

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称,发布《公告》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中间接股权转让问题的配套执行程序,明确集团内部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是否可以适用安全港规则等纳税人关心的问题,明确与间接股权转让问题有类似性质的间接转让不动产、机构场所财产问题。

这是中国打击海外避税“组合拳”的最新组成部分。2月1日起,有着反避税“兜底”之称的《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国税总局称,这是落实高层指示,开展“打击国际逃避税”采取的一项有力措施。这将让中国税务机关在打击跨国企业避税行动上坚决主动,也让希望进入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等“避税天堂”的企业知道,“天堂”已然不再。

   何为非居民企业

  《 第一财经 日报》记者了解到,此前《通知》出台,让中国税务机关可以去否定缺乏合理商业目的的境外中间控股公司的存在,并将间接转让重新定性为直接转让中国企业股权,从而向中国拥有征收所得税的权力,这可以打击企业避税行为。《公告》则是对《通知》不明确的地方予以明确,将有利于税务机关打击避税行为。

所谓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 第一财经 日报》记者了解到,由于非居民税收管理对象为外国机构,税源跨国(境)流动性大、隐蔽性强,所以征收难度较大。

2014年实现非居民税收收入1355亿元,同比增长15.5%,反避税调查补税超过78亿元,对税收贡献523亿元,创历史新高,2005年这一数字仅为4.6亿元。

   如何征税开曼境外企业

《公告》提出,股权转让方取得的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需要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那什么是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

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如果一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因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被调整定性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公告》规定可以就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如果被转让境外企业股权价值来源包括中国应税财产因素和非中国应税财产因素,则需按照合理方法将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划分为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和归属于非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只需就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所得按照公告调整征税。

他进一步举例称,一家设立在开曼的境外企业(不属于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持有中国应税财产和非中国应税财产两项资产,非居民企业转让开曼企业股权所得为100,假设其中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所得对应为80,归属于非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对应为20,在这种情况下,只就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的80部分适用《公告》规定征税;假设其中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所得对应为120,归属于非中国应税财产的所得对应为-20,那么即便转让开曼企业股权所得为100,仍需就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的120适用《公告》规定征税。

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判断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及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公告称,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几大因素,比如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等等。

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实际税收征管处理中,要基于具体交易(含未列明的其他相关因素),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交易整体安排和所有要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不应依据单一因素或者部分因素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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