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布新规:严格股东准入,加强入股资本金监管

投资界  •  扫码分享
我是创始人李岩:很抱歉!给自己产品做个广告,点击进来看看。  

3月7日上午,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何肖锋、保监会发展改革部机构管理处副处长曹晓英接受记者提问,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如何有效防控股权结构复杂、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公司治理之上;资本不实,挪用保险资金自我注资、循环使用、虚增资本;违规代持、超比例持股,把保险公司异化为融资平台等问题,做出解答。

两年来,险资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问题也引起业界关注,保监会曾多次发布监管文件,要求“保险姓保”,近日,更是落下实锤,为了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修订发布《办法》。

问:《办法》中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把保险公司股东分成四类,那么,是否会对现有保险公司的股东股权结构造成影响?

曹晓英:按照新的《办法》实施以后,原则上不会对现有保险公司股权结构进行追溯调整,但是对部分股权结构存在风险隐患的保险公司进行窗口指导,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于新(建立)的投资保险公司的形成,将严格按照新的监管要求执行。

问:市场上目前出现过投资人通过收购现有股东公司的方式,来间接达到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目的,《办法》新否有新的举措?

曹晓英:为了规范这种行为,防止他们通过这种绕道行为规避监管审核,在这次新的股权管理办法里面我们也有一些针对性的明确和规范,对这种行为我们也纳入到了备案管理,需要提前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和备案,我们按照穿透监管会对这种股东条件进行一个审核。

何肖锋:这个问题我补充一点,我们也注意到原来老股东达到51%的(控制类股东),下一步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他增资的过程中间不能再增了,股比自然就下沉下来,这是第一种现象。第二个问题可能存在的,现在占51%的公司,可能目前运营不太好,我们正在做的管理办法中已经开始设立相应的制度,就要求治理不完善的股比超过三分之一这样一些公司,监管机构会要求他独立董事达到二分之一的标准,要求加大外部董事比例,通过这种方式来制约他独立。 

  对绕过监管的行为,我们要增加审批的话,最大的问题是法律现在明确规定,国务院简政放权也要求新增任何审批事项都要求通过法律来设定。正因为之前保险法中间对直接显明股东我们有这样审批要求的,这种股东通过隐名的方式,绕过监管 操作 的,监管如果直接设定审批可能就面临违法的风险。所以现在是通过要求他报告备案,但报告备案的同时相应我们对他的权利,就他整个条件进行审核,如果没有备案,没有通过报告方式获得同意的话,监管机构对他加大审查力度,或者监管措施的力度,也是希望通过这个方式来迫使他尽可能纳入规范通道。下一次《保险法》修改的时候,把这个问题清晰的表述在里面了,要解决一个基本法立法的有效问题,这是我们目前的一个情况。

问:在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资人取得保险公司股权,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所称自有资金以净资产为限。投资人不得通过设立持股机构、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等方式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接下来会采取哪些措施保证这项规定的实施?

曹晓英:自有资金我们确实在《办法》里做了一些制度设计。比如,事先披露一个股东如果申报材料的话,我们会在网上进行披露,是会追溯到每个自然人的状态,财务状态进行清晰梳理,谁出的钱。

第二是资金真实性来源,在审核中,原来一般从形式要求完备,只要提供财务报告,现在对一些存疑的资金来源,或者资金我们可能要求他进行整个资金的来源梳理,要求提供银行流水对帐单等。

第三个办法已经规定自有资金首先应该以公司净资产为限,至少你的净资产能够覆盖出资,包括可能是一些减掉长期股权投资以后剩余资产能覆盖出资,从形式角度来说对出资能力做了一些清晰的规定。当然我们还有事后的追责机制,(针对刚才您提到的困难)比如说对于一些资金的处理,财产权的问题,行政机构没有对他财产权进行处置的权力,基于这样一种困境,我们在下面两个路径设置了一些条件。

第一、你在出资的时候承诺,承诺是自有资金,现在开始扩展,如果你承诺是自有资金出现问题后果是什么,你要承诺,允许监管机构对你的股权进行处置。这相当于监管机构形成了一种合议。

  第二、在规则层面, 章程 里面增加了条款,对你自己的承诺出现了真实性违背时候,对其他股东之间形成不好的后果的话,章程里面就要约定,允许监管机构按照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理。包括一些惩罚性的,我们现在对于这种非自有资金出资的 许可 ,一旦撤销以后我们是按每股净资产价格和入股价之间哪个低,你就按照哪个价格退,你对整个财产损失要有清晰的了解。目前我列举的这些一整套事前的披露,意味着监管机构已经面临着可能突破20个工作日审核时限,尽可能对真实性问题进行一些跟踪了解,事前、事中、事后的惩处问责,通过这样一整套设计,力图来保证出资真实性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但是我相信可能还会有些问题,如果将来自有资金中间依然存在的管控不到位的地方,欢迎大家提醒,给我们提出建议。

问:《办法》中的十六条和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发起设立保险公司,或者成为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比社会资本(产业资本)投资保险公司要求低,怎么预防有的保险公司发起设立保险公司并不是出于经营,是想尽快拿到牌照,因为牌照非常值钱?

何肖锋:这个问题可能是两个层面考虑,第一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始终受到监管,比一般社会资本投资设立保险公司,我们可能对保险公司更有把握。

第二个怎么防止倒牌照,我们现在是这样的,保险公司本身专业化或者创新要求来设立,有一条明确规定,他是不得转让其控制权的,所以这个角度来说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炒牌照。而且控制类股东在五年之内也是不能够转让这个股权的。

曹晓英:《办法》中,相对于社会资本,保险公司的入股或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并不是说完全放松了要求,而是针对保险公司的特点从监管角度来说更加科学的评判它是否完全具备这种控制股东相应要求。

主要考虑保险公司经营特点,因为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在五年或者更长时间才能盈利,所以我们对于保险公司考量除了盈利指标以外,更多放在偿付能力充足率上,更多体现保险公司一些监管要求的一些指标上,所以从这个角度上看,实际上应该比其他社会资本来说更加全面,更加严格。

问:关于《办法》外资公司是否适用,目前国家对外资已经开放占股要求,《办法》中如何做衔接?

曹晓英:国务院有关于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要求,提升保险业对外资的吸引力。另外考虑行业监管的要求,《办法》专门做了一个规定,主要适用于境内中资保险公司,对外资保险股东占比25%以上的保险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管理规定,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做具体一个制定的细则。

何肖锋:有两个大家到时候关注,第一个外资管理过程,是渐变的过程。第二个外资公司管理条例是一个行政法规,它的效力更高,但是参照适用本办法是指监管部门审核外资公司时,可以参照这个办法去审核这些股东条件,由相应监管部门具体来细化,对他提供一个接口。

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内容:

一是全面调整了股权监管的基本框架,《办法》的实质内容由投资入股之前的规则、投资入股之后的规则和股权监督管理的规则等三个方面构成。

二是明确了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即资质优良、关系清晰,结构合理、行为规范,公开透明、流转有序等三个方面,明确向社会昭示监管部门的政策取向和基本态度。

三是对股权实施分类监管,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控制类、战略类和财务Ⅱ类和财务Ⅰ类等四个类型,并对其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和标准。

四是建立准入负面清单,《办法》在规定各类股东具体的资格条件和入股资金要求的同时,建立三项负面清单,包括哪些投资人不能投保险,哪些投资人不能“控”保险,以及哪些资金不能投保险,进一步明确了政策导向,严格投资人的准入条件。

五是明确投资比例限制和数量限制,即各类资本持股比例上限、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数量,以及各类股东持股的锁定期,解决了股权监管中社会普遍关注的具体问题。

六是强化股权许可的审查过程,进一步明确审查重点、审查方式和行政许可相对人的义务,有效遏制股权获得中的各种违规行为。

七是加大对股东行为的监管力度。实施穿透监管,丰富监管手段,明确退出机制,对违规股东视情节采取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限制投资保险业等监管措施,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本文为合作媒体授权 投资界 转载,文章版权归 原作者及原出处 所有。文章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投资界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及原出处获得授权。有任何疑问都请联系(editor@zero2ipo.com.cn)】

随意打赏

保监会新规
提交建议
微信扫一扫,分享给好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