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金融巨头VS互金企业:新模式与旧业态的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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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金融圈有几件事值得关注,一是大银行与互金巨头之间接连签订合作协议,预示着两种业态的关系由竞争走向合作,步入新的发展阶段。此外,还有一件事,那就是总理对微信等新兴业态的表态:“如果沿用‘老办法’管制,就没有微信了。”

其实,这两件事某种程度上也是一件事,一个是理念,一个是实践,说得都是如何与新业态、新模式相处的问题。经过几年的冲突与磨合,互联网金融终于由新兴走向成熟,正快速地成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其实,这里也自然衍生出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区块链和比特币等更具冲击潜力的新技术、新业态,其与现有业态的竞合之路又会如何演进呢,这也是值得仔细考虑的事情。毕竟,与新业态的相处,一直都是个技术活。

   新模式与旧业态的冲突,本质上不会消停

从大趋势上看,互金巨头与传统金融巨头正重新步入蜜月期。其实,这反映了传统金融巨头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就行业未来的发展达成了共识,即金融业务与金融科技正变得越来越不可分割。无论是传统金融巨头还是金融科技巨头,双方都需要以开放的心态加强合作才能更好地迎接新趋势的到来。

  但其实, 战略层面握手言和容易, 操作 层面心意相通却并非易事 。新技术与旧业态,冲击在所难免,竞争也不会消弭。同一家企业内部,尚且普遍存在着因旧业态的掣肘而导致的新业务难落地的转型困境,何况本就属于新旧两个阵营呢。

  6月22日,笔者参加了支付清算协会组织的“新支付、新技术、新金融”研讨会,会后,一位传统银行的朋友和我私下交流观点,在他看来,金融科技企业并没啥了不起,诸如支付领域的虚拟账户创新、消费金融领域借助大数据风控的客群下沉等亮点,银行业十年前就玩过,只不过先后被叫停,近些年金融科技企业不过是“钻了”监管宽容的空子而已,大家的竞争最终要回归到资 金成 本上去,仍然是银行业的天下。

  其观点自然不敢苟同,但其实也代表了一种相当普遍的心态。对于新技术、新模式的开放与接纳,并非一种理应如此,包容一直都是奢侈品,正因为如此,包容本身即是一种 智慧 。正如,前几日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上的讲话,“如果仍沿用老办法去管制,就可能没有今天的微信了!……现在对待蓬勃发展的‘分享经济’,以及各式新业态,也要秉持‘宽容审慎’态度”,这种“宽容审慎”,又何尝不值得我们点赞呢?

   对待新模式,需要寻求安全与效率的平衡术

对于新技术与旧业态的冲突与合作,站在从业者的角度看,主要是一个资源与利益的重新分配问题,大家争的,无非是在未来的行业格局中,谁的份额大一些,谁的利益多一些。

而站在监管和政策层面去看,更多地则是一个效率与安全的问题,新技术通常会提升行业效率,政策是欢迎的,但也会再带来很多不确定性,如对现有的模式的冲击很容易会产生安全的问题,需要综合考量。

问题在于,安全与效率,几乎是一对永远的矛盾统一体,既相辅相成,又对立统一,最难的就是平衡度的把握。安全和效率的关系体现和落实在业务和决策之中,也是政策制定和发展导向的重要考量。

   不妨看看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的例子 ,2015年7月,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开篇便表明了“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态度,本质上,便是在寻求安全与效率的平衡。

以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账户管理为例,若以安全的角度出发,那么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银行、直销银行等新业态最好和传统银行开户一个标准,但这么做会对支付机构和银行的业务创新乃至生存发展都带来较大影响;若从效率的角度出发,创新和便捷性是没有问题,但又会动摇账户实名制的根基,带来一些安全上的隐患。

为找到二者的平衡,监管机构开始对个人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实施分类管理,账户开立时要求越严格,账户功能便越齐全,反之则反是。同时,在支付环节,按照“大额支付侧重安全、小额支付侧重便捷”的管理思路,在要求大额支付必须采用多重认证方式确保安全的同时,也允许在“云闪付”、“扫码付”等小额便捷支付中采用免密方式。

这便是政策层面对新技术与旧业态的效率与安全问题采取的平衡术。

   最具考验的,其实是区块链和比特币

其实,说到对旧模式的颠覆和影响以及对现有体系的冲击和挑战,在几项主流的金融科技中,区块链和比特币绝对是最典型的代表。所以,对区块链和比特币的监管,也最考验监管机构对于效率与安全的把握。

区块链本质上属于去中介化的业务逻辑,而现行金融业态则更多属于中心化主导模式。比如,市场上基于区块链技术的ICO项目(Initial Coin Offering,即首次代币公开预售,它通常指一家区块链创业公司,不以公司股票或债券为融资工具,而是直接发行自己的数字代币,交换比特币、以太币等较为流行的数字货币,以达到融资创业的目的),省去了中心化的证券交易所及各类中介机构,降低了初创企业筹资的难度。在发行人看来,这些代币不代表公司股权,也不代表公司债权,而是代表使用权,因此与IPO有着本质的不同,不应纳入IPO监管。面对这种新模式,该如何监管呢?的确属于全新的课题。

此外,比特币作为一种数字资产,在部分国家和地区也已经展现出法定货币的部分职能,对监管而言,也是需要面临的新课题。

所以,对于区块链和加密数字货币,各国政府一开始普遍是偏保守的,限制其应用和影响范围,属于典型的沙盒式监管思路。

   但问题在于,一项新技术的潜在影响越大,其在国际竞争中所发挥的作用也就越大。就像火器的产生之于冷兵器,最先掌握火器的国家在国际上称霸,而仍处于冷兵器时代的大国则难免落后挨打的命运。

所以,对于区块链和比特币等新技术、新模式,其实没有国家真正地采取了限制态度,大家竞争的,不过是如何在不对现行体系产生大的冲击的前提下,更快更好地找到新技术改变旧业态的路径和模式,一旦成熟,便投入到实践中去。

君不见,2015年以来,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区块链的研究联盟层出不穷,各种创新模式和创业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各大企业和金融机构,也都争先恐后设立区块链实验室,探索新技术对本行业的影响,并希望成为第一个吃螃蟹者。

对于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影响,监管一方面将其定位于数字资产,与国际接轨,允许自由交易;一方面则借鉴其技术和思路,加快探索研究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模式和路径。

当然,在这场涉及区块链技术的国际竞争中,最考验大家的,依旧是安全与效率的平衡术。不过,我们也期待,通过不断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可以在安全和效率之间形成更大的回旋空间,降低安全和效率的冲突程度,实现更高水平上安全和效率的统一。

正如总理所言“各地方、各部门要顺势而为,不要仍用‘老办法’去管制‘新业态’……我们要给市场发出一个良好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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