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行长伪造理财,涉案金额或达30亿,业内人爆料说“她曾经也是个好人”!(附萝卜章深度解读)
民生银行 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行长涉嫌伪造产品,并以产品“让利”转让的方式吸引该行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致使逾150名投资者被套,涉案金额或高达30亿元。
近日,多名 民生银行 航天桥支行的私人银行客户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反映,4月13日,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行长 张颖 被公安机关带走。公安经侦部门通知投资者去做笔录时,该行鲸钻高尔夫俱乐部的逾150名私人银行客户才得知——他们此前在该支行购买的保本保息理财产品,系支行行长张颖等人伪造,总规模可能高达30亿元。
多位投资者提供的产品资料显示,这些私银客户购买的产品,在形式上,属于从其他投资者处受让民生银行发行的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这些理财多数以“非凡”系列XX期命名(也包含其他名称,比如一位投资者购买的产品名称为“结构性存款H-1”)。
多名投资人表示,张颖及其他该行工作人员向他们推荐该产品时称,该产品保本保息,由于“原投资人急于回款,愿意放弃利息,一年期产品原本年化收益率4.2%,还有半年到期,相当于年化8.4%的回报”。
据一投资人反映,一个偶然事件后,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意外发现该产品并不存在,上报总行后,民生银行总行迅速报案。
上述投资人称,事发后,投资人们亦紧急联系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总行高层寻求解决方案,但获得的答复是,该理财产品系伪造,民生银行已报案,且表示此事件为张颖的个人行为。
理财产品是否虚构?资金去向几何?民生银行将如何处置此事?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就多个疑问致函民生银行总行,但截至发稿,尚未获得回应。
偶然询问牵出虚假理财大案
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鲸钻高尔夫俱乐部成员均为该行个人金融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不少人在民生银行投资理财超过10年,对该行一度十分信任。
黄先生就是其中客户之一。他表示,此前在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购买过多种产品,其中有一般理财产品、也有针对高端客户的信托产品等,但他未能分辨出这个所谓的“虚假理财”产品和之前的产品有什么不同,且此前数期产品,并未出现不能兑付本息的情况。
据投资者介绍,此事的暴露纯属偶然。4月12日,一位民生银行私人银行客户拍了一张该理财产品的照片,发给他在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的熟人,询问这款又保本收益又高的理财产品,为什么只有航天桥支行在卖,其他支行或渠道能否买到。
这样一个不经意间的询问,竟然暴露了一起数额巨大的骗局。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查询发现,该行并未发行过这款理财产品,相关领导找到航天桥支行行长张颖,询问情况后决定上报总行,最终由民生银行总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4月13日,支行行长张颖等人被公安机关带走。随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区分局经侦支队对此立案侦查。4月13日晚,鲸钻高尔夫俱乐部的几名投资者接到公安机关通知,连夜去做了笔录。
黄先生表示:“我们平时经常一起打球,都很熟。因为有人被公安机关通知带上合同去做笔录,才知道这款产品有问题。”
4月14日,闻讯而来的100多名投资者到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总行了解情况后,被告知张颖因涉嫌卖虚假理财产品,已经涉案在押。由于事发突然,此类调查需等公安机关有结果后,才能向投资者做出进一步的解释。
同时,民生银行总行层面已经成立了应急领导小组,法律部总经理 陈军 担任执行组长,北京分行纪委书记、常务副行长杜鹏担任副组长。
涉案金额或约30亿
黄先生表示,他是2016年4月开始购买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这类“转让理财产品”的,每笔投资起点为300万,至今成功购买超过10笔,已有3笔到期后返还了本息。目前还有7笔,共2000多万没有到期。
他表示:“当时航天桥支行行长、副行长和理财经理都跟我们说,这款产品是他们千辛万苦才从总行争取到的,只给我们鲸钻高球俱乐部的大客户,保本保息。”
其实,与其说这些私银客户购买了理财产品,更准确地说是他们买了别人转让的份额。
黄先生表示,航天桥支行工作人员当时的解释是,银行有很多大客户买了定期理财产品后,急需用钱,因为不到期不能赎回,就会牺牲一定的收益将产品转让出去。“这样的说法很合理,为了流动性丧失一部分收益,又是保本理财,对我们来说又安全又划算。”
记者从投资人处获得的一份《中国民生银行理财产品转让协议》显示,该协议转让方为自然人崔华琦,转让份额是300万,转让标的名称“非凡资产管理保本第176期私银款”。
该转让协议正是构成此事件的关键。根据协议,转让款由“新投资者”直接打给“原投资者”的个人账户。转让协议中,除了转让方、受让方分别签字外,还盖有“中国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储蓄业务”的公章。至于这枚公章的真实性,目前尚未可知。
其他一些投资者购买的“原投资者”的账户名包括崔华琦、池会杰、 王静 等,开户行均为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
一位投资人称,为获得投资者的信任,除产品转让协议,该行还以付款方为甲方、收款方为乙方、民生银行为丙方的方式,签订了一份《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民生银行对产品转让方,即收款方的账户进行监管冻结,确保该产品到期后本金及收益划转给付款方。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接触的多名投资者表示,鲸钻俱乐部成员投资的金额大多为2000-3000万元,数额高的达到6000-8000万元,数额少的也有近1000万尚未兑付。仅鲸钻俱乐部的成员就有超过150人,其他投资者和涉及金额还在统计中,估计涉及规模约30亿元。
近年来,不少银行出现违法违规销售理财产品的“飞单”等事件,因此监管的力度也在加大。2014年,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也称39号文)。
39号文明确表示,银行发售普通个人客户理财产品时,需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公布所售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产品登记系统”的登记编码,而客户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n)”查询产品信息,未在理财系统登记的银行理财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记者查询民生银行官网和中国理财网,均未搜到投资者购买的上述理财产品,但有多款产品名称与之类似。
在监管部门对“飞单”的整治中,要求金融机构对理财产品销售实行“双录”。黄先生等多名投资者表示,在民生航天桥支行购买“转让理财产品”时,同样有“双录”。销售人员会询问投资者,是否知道这款理财产品,知道其中的风险,购买者需要按要求回答知道,并对这个过程录音、录像。
明星行长为何铤而走险?
在被告知购买的理财产品并不存在,这些转让产品的所谓“原投资者”也属虚构后,鲸钻俱乐部的投资人猜测,这些收款账户,或是张颖等人控制的亲友的账户,但目前这个说法尚未得到民生银行或公安部门证实。
值得注意的是,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拥有数百名私人银行高端客户,在业内也属罕见。
民生航天桥支行财富俱乐部的微信公众号2017年4月1日发布的消息称:“航天桥支行的私人银行客户数达320余人,是全国私银客户最多的支行。而他们的服务团队,从主管行长到理财经理,平均年龄不到29岁。”
多名投资者反映:“航天桥支行是民生银行的明星支行,张颖本人出生于1982年,毕业于人大金融系,此前在外资行工作,到民生工作后也是很受重视。她本人是实干型,想做出一番事业。”
为 何一 个明星支行的支行长会选择铤而走险,伪造理财产品,把如此巨大的资金挪到银行体系外?——这是投资人颇为不解的问题。同时,如此大额的资金最终去向何处,目前亦是谜团。
有投资者表示:“听说张颖投资了一个地产基金项目。”不过,截至记者发稿,这一消息并未获得民生银行及公安机关证实。
据投资者介绍,截至2017年4月17日上午,已经有120多名投资者签名登记,要求民生银行按期兑付理财产品,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投资者们在给监管部门的一份“紧急情况反映材料”中表示,2016-2017年期间,“我们通过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行长、副行长、理财经理强力推荐,在柜台内购买的‘非凡资产管理保本理财产品’,并有一些购买文件为证。”
投资者认为,这些文件是由民生银行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因此民生银行有义务兑付本金及收益。
网友评论:
一位城商行管理层表示,业务增长得快的机构和团队,一定要高度关注,请审计弄清楚业务是否正常,分管行领导一定到实地、到客户中去,做到心中有底。
一个支行,一个产品,一次30亿。募集能力好强。
此事牵涉“萝卜章”票据造假及销售“飞单”两大环节。简而言之,是该支行管理层违规销售理财产品用以表外放贷,掩盖约30亿元的票据造假窟窿。
难怪银监会要利剑整顿银行业
延伸阅读:
讨论1:什么是“萝卜章”?
“萝卜章”,也就是被伪造的印章,这里专指被伪造的企业印章。
一个企业的印章包括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内设机构章、分公司章等,但不论什么印章,其制作都需要经过公安机关审批,并由有资质的刻章机构刻制。关于刻制印章的法律流程,各地行政规定并不完全一致。
以北京地区为例,刻制上述印章需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刻制印章通知书》,然后凭该《刻制印章通知书》到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 许可 证》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
如果印章的刻制没有经过上述审批,即便刻制印章的主体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董事,被刻制的印章依然属于“萝卜章”。
讨论2:谁最有可能制作“萝卜章”?
现实中,伪造印章的行为人多种多样,既包括企业的普通员工(如业务员、分公司负责人)、董监高、关联方,也包括企业的商业伙伴、挂靠方。
这些人伪造企业印章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开展业务的方便,有的则是为了利用被伪造企业的资质和商誉,如借被伪造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以被伪造企业的名义申请银行贷款、为债务提供担保等。
除此以外,“萝卜章”也是企业股东争夺企业控制权的重要手段,如部分董事、股东在原法定代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公司印章,制作虚假公司决议,并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变更自己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其他股东发觉前,早已“正大光明”地转移了公司财产。
讨论3:萝卜章盖在了合同上,被伪造的单位要不要承担合同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如果伪造者使用“萝卜章”对外签订合同,即便企业对该合同的签订毫不知情,其依然有可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理由在于:法律保护一般市场参与者的信赖利益。
合同上出现了伪造的印章、变造的印章,公司是否承担责任?这要区分具体情况,看伪造、变造印章的来源、使用印章的人与被伪造的公司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1)完全无关的他人伪造印章,单位无过错的,单位不承担责任。
(2)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3)印章虽然是真实的,但印章文件是行为人盗窃、盗用而做成,或者在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上制成,印章单位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4)单位员工伪造、变造印章,单位有明显过错的,单位要承担责任。
(5)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6)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举例1:小张是A金融机构业务人员,本身有代表A机构承揽业务的权限,一直以来也都代表A机构与商业伙伴开展活动;只是签订正式合同时,加盖企业印章需要经过A机构的审批流程。
某天,某长期客户B向小张提议开展一个“大项目”,高收益高风险。小张自揣:该项目风险过高,很可能无法通过审批;但项目的潜在收益又实在诱人。几经思量,小张决定放手一搏:伪造了A企业印章,并使用该印章与客户B签订了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客户B就可以主张自己“有理由相信”该员工有代理企业签订合同的权限,如:小张是企业正式员工、协议是A企业的一贯模板、印文与之前A企业使用的印文无明显差异等。进而主张该合同基于表见代理而有效。
法院也很有可能支持客户B的主张,判决A企业向该相对方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为以上事实不构成表见代理,企业也可能被认定为有过错而承担相应责任;况且,纠结漫长的诉讼 程序 本身就会让企业不堪其扰。
除此以外,企业印章被冒用还会给企业形象、商誉等带来负面影响。
讨论4:先追究刑事责任,还是先追究民事责任?
实践中一些案件牵涉到刑事犯罪,同时也涉及相关人员或单位的民事责任。不少人常常拿出所谓“先刑后民”来作为借口,说必须等待刑事案件处理之后,才能解决民事纠纷、落实民事责任有无的问题。
实际上,“先刑后民”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最高法院在一些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一般原则是:
(1)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2)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这里的处理原则涉及两个术语:法律事实与同一法律关系。
公司工作人员伪造公司印章与公司对印章管理不严、公司对员工工作管理不到位、风控制度有漏洞是两件虽有牵连但不同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不同,法律关系也不同。如果是公司之外的其他人、与公司完全无关联的人,伪造公司印章、假冒公司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被假冒的公司与第三人之间不成立合同关系。
具体到“萝卜章”事件而言,伪造公司印章的人员涉嫌犯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被伪造印章的公司,如果对公司的印章管理制度不严,对员工或者前员工假冒公司名义从事有关业务存在过错,那么被伪造印章的公司与其交易对方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被伪造印章的公司承担对交易对方的合同责任与涉嫌犯罪的人的刑事责任就是两件可以分开处理的事情,如果交易对方依据“萝卜章”合同起诉公司,法院仍然应当审理案件、做出判决,而不应该以“先刑后民”将案件推出法院不管。
讨论5:企业发现印章被伪造,应该怎么办?
1. 尽快通知债权债务人
如果企业发现自己的印章被伪造了,应当尽快通知已经签订合同的相对方,避免其基于对“萝卜章”的信赖而继续履约。
这样一来,相对方在接到通知后的后续投入将不再具备基于“信赖利益”被保护的基础;而对于已经发生的投入,如果相对方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了损失进一步扩大,其也不得就扩大的损失向企业主张赔偿。
2. 及时报案
企业在发现印章被伪造后,应当及时报案,一方面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介入尽快查明事实、控制风险;另一方面,伪造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还可以帮助被伪造印章的企业“撇清”过错,反驳相对方的“表见代理”主张。
3. 申请更换印章
如果发现被伪造的印章可能已经多次被使用,或者该被伪造的印章尚未得到有效控制,仍然有可能继续被使用,企业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印章(印文应显著区别于原印章),并登报声明原印章作废。
讨论6:企业应当怎样预防印章被伪造?
1. 就某一类别只刻制一枚印章,并加强防伪
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方便刻制了多枚印章,这种行为一方面会造成印章管理混乱,企业更容易被认定为有过错而构成表见代理;另一方面,这种行为本身也可能被认定为伪造印章,受到行政甚至刑事处罚。
为了降低风险,企业还可以委托专业刻章机构,在印面、印油、印泥等方面加强防伪,从而增加伪造印章的“技术难度”。而且这样一来,即便印章被伪造,企业也可以以被伪造的印章与企业真实印 章明 显不同、相对方不再“有理由”产生信赖为由,击破相对方的表见代理主张。
2. 严格审批、专人管理
在印章管理制度上,企业应当专门管理,并严格用章的审批。这也可以帮助企业以己方无过错、伪造风险不可控等理由进行抗辩。
当然,如果用章制度过于繁冗,可能会影响企业的业务开展。如 何平 衡用章制度的“效率”与“风控”,还需要企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探索。
v 延伸讨论:如何防范金融业务中的“萝卜章”?
1. 要求双方加盖法定名称章,而不是各种专用章
交易文件如果能够加盖单位名称章,则尽量拒绝各种专用章。在谈判与合同起草、修订和协议文中,可以明确要求加盖单位名称章。
如前所述,经过公安机关备案的单位名称章只有一枚,好歹发生争议后能够鉴定的可能性比较大。而各种专用章首先可能有多枚,其次未必备案,难以找到比对样本。
2.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除加盖公章外,应优先考虑增加法定代表人签字,而不是另外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如果公章都是假的,那么另外搞个假的法定代表人印章也不是难事。注意,是法定代表人签字,而不是其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即可代表其单位,但其他授权代表还隔着一张授权委托书,而这张授权委托书上可能盖着的还是一个“萝卜章”。
法定代表人比较容易核实身份,也比较容易实现面签。合同除了加盖公章之外,如能要求交易对手法定代表人签字,则很大程度上可以降低因交易对手使用“萝卜章”而否认合同效力的可能性。
举例2:福建华源纤维有限公司与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申字第1043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首先,从合同形式上,保证合同具备了该合同所要求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形式要件。其次,虽然该公章事后证明与华源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公司公章不符,但华源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公章是他人伪造。
在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善意相对人对公章的真实性承担形式审查之外的审查义务。再次,公章通常由法定代表人掌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对善意相对人构成表见代表。 张洪 杰作为华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加盖华源公司公章的合同,交通银行温州分行作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华源公司公章的真实性,也有理由相信签订保证合同是华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3. 预留印鉴
核对预留印鉴更常见于银行的审批贷款过程。公司一般会在银行预留有单位名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公司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银行可以对比借款合同中的印章与预留印鉴是否一致。
此外,在签订框架合同时,将预留印鉴作为附件。后期针对具体的金融产品签订合同或订单时,仅使用与预留印鉴一致的公章,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萝卜章”的风险,同时也可作为鉴定的比对样本。
举例3: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融投担保公司”)与内蒙古吉祥煤业有限公司(“吉祥煤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二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在吉祥煤业公司和融投担保公司签订相关诉争协议之前,吉祥煤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景瑞代表吉祥煤业公司向融投担保公司提交了证明吉祥煤业公司主体资格及其有权签订协议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吉祥煤业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预留印鉴、法定代表人名章及签字原件、贷款卡、耿景瑞身份证、霍雅云委托代办手续等),融投担保公司对这些材料已履行审慎审查的职责,其有理由相信耿景瑞代表吉祥煤业公司向融投担保公司申请融资的主体身份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至于吉祥煤业公司的公章和其在公安局备案的公章是否一致,耿景瑞的签字与吉祥煤业公司备存的文件签字是否一致,不在融投担保公司应审查的范围之内……本案合同真实有效。”
4. 在交易对手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面签
通过签订地点来防范“萝卜章”,即在交易对手的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签订合同。一方面能给予经办人一定的心理压力,让其不敢贸然在公司及公司同事在场的情况下拿出“萝卜章”来使用,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实地考察判断其是否为该公司的员工及公司的经营情况。
5. 名片对照
在签订合同之前,保留交易对手经办人的名片,并核对名片中的公司信息等,且与对手方其他人的名片进行对照,一定程度上能形成法律保护的交易信赖。
6. 邮件确认
注意,要通过工作邮箱而非私人邮箱确认。若交易对手经办人没有工作邮箱,也要通过交易对手经办人名片上注明的联系邮箱联络。
在交易双方针对合同条款协商谈判时,经常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此时应注意通过交易对手经办人的工作邮箱(即邮箱名后缀与单位官方网站一致)进行交流,避免通过交易对手经办人的私人邮箱进行交流,以免交易对手后期否认该工作人员的身份。在邮件抄送方面也应格外注意,在关键节点上应注意邮件内容抄送交易对手经办人的上级主管等。
如后期发生争议,该等邮件往来经过公证后将成为有效的证据,一定程度上能证明交易的真实性。
7. 微信群/QQ群
与邮件确认类似,交易双方在协商过程中通过微信群或QQ群进行交流,若仅为一对一的交流,很难证明交易对手经办人身份。但如果在微信群或QQ群中有确定为交易对手的员工,且交流内容上系对合同条款的商讨等,在对微信或QQ聊天记录进行公证后,再同时提供能证明群成员身份的证据及其他群友的证人证言,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该实际经办人员的身份,进而证明合同的效力。
8. 拍照
任何合同都可以采用拍照的办法降低风险,尤其是首次和交易对手签约。签约时,可要求双方拍照留念。拍照可以锁定对方真容,这对于骗子来说,是具有一定风险的。
9. 送达地址
合同中约定明确的送达地址,且该送达地址需与交易对手的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址一致。如一方按照送达地址送达合同或其他通知,交易对手均未表示异议,则在一定程度上可证明合同属于正常履行状态,交易对手如以合同上的公章系伪造为由否认合同效力,则不会当然获得法院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保留并保管好送达凭证原件,以便证明送达事实。
10. 银行账户
在涉及支付款项的合同中,如果交易对手的收款账户不是其自身账户名,而是指示支付至第三方,则要提高警惕,尽量避免。
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付款方向收款方公司账户支付了相应的合同款项,且收款方并未表示任何异议,则付款方有理由相信收款方实际已经收取合同款项并认可交易的正常履行。事后,收款方如以合同上的公章系伪造为由否认合同效力,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11. 交易历史
如交易对手经办人曾多次代表交易对手与己方签订合同且该等合同得到了交易对手的认可,即便该经办人后期私刻印章,交易对手也难以否认之后合同的效力。
12. 合同备案
部分合同(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签订后,需要向主管机关进行备案。如果该备案合同,或为履行备案合同所签订的其他合同上加盖了“萝卜章”,法院不会当然认定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