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最敏感的IPO、再融资、债券发行,这里有一份监管层的最新表态
前几日,证监会的例行发布会干货满满,对于市场最关心的IPO、再融资、大股东减持、并购重组等敏感话题,证监会都一一表态了。
IPO
核心:IPO审核范围将更加严格
证监会表示,2016年四季度开展了首次IPO企业现场检查工作,此次现场检查共涉及12家企业。检查中发现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部分贷款发放至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等问题;上海 基美文化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销售收入确认与实际情况存在不一致、财务人员兼职关联方财务工作、未披露部分关联方关系、销售佣金实际情况与披露信息不符等问题。鉴于上述问题涉嫌违法违规,已将相关线索移送证监会稽查部门处理。
证监会表示,2017年将继续开展IPO企业现场检查工作,督促发行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防止带病申报,严把资本市场入门关,对IPO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再融资
核心:上市公司再融资是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但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部分上市公司过度融资,融资结构不合理,募集资金使用随意性大、效益不高等。
证监会表示,2016年以来,证监会加强上市公司再融资监管,严格审核并严格规范募集资金投向,多家上市公司知难而退,撤回再融资申请,调减再融资金额。下一步还将采取措施限制上市公司频繁融资或单次融资金额过大,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现场检查制度,督促保荐机构对在审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进行复核。
现行再融资制度从2006年开始实施,至今已逾十年,有必要对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予以优化调整。总体考虑是严格再融资审核标准和条件,解决非公开发行与其他融资方式失衡的结构性问题,发展可转债和优先股品种,抑制上市公司过度融资行为。
大股东减持
核心:大股东减持应依法合规不影响市场秩序
股份转让是上市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必须依法合规,在不影响市场秩序的前提下进行。证监会表示,我们倡导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也将切实履行维护市场秩序的职责。大股东在减持股份时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并遵守承诺,不得滥用控制地位和信息优势侵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对于减持过程中涉嫌信息披露虚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将坚决查处,严格追责。
并购重组
核心:重点遏制“忽悠式”、“跟风式”和盲目跨界重组
证监会在发布会上提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有效手段,但市场秩序尚不规范,存在投机“炒壳”的痼疾顽疾,以及“忽悠式”、“跟风式”和盲目跨界重组的问题。
去年9月,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有力遏制了投机“炒壳”和关联人减持套利。同时,对并购配套融资进行严格限制,严厉打击并购重组伴生的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并购重组监管,持续完善相关制度规则,重点遏制“忽悠式”、“跟风式”和盲目跨界重组,引导资金更多投向有利于产业整合升级的并购重组,趋利避害,更好发挥并购重组的积极作用。
上交所还提到,就并购重组而言,在做深做细重组方案事后问询的基础上,更加突出监管的风险导向和服务导向,确保重组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体而言,一是要严防五大风险:杠杆风险、交易风险、跨界风险、整合风险、减值风险。二是要全面提升服务国家战略能力。
债券发行
核心:主要问题包括募资挪用或转借他人、使用募资购买理财产品
为依法从严全面监管交易所债券市场,切实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防范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和债券违约风险,促进市场规范发展,2016年下半年,证监会组织相关证监局对类平台、主要业务集中在三四线城市的房地产、其他应收账款占比较大、2015年年报审核过程中发现较大问题需进行现场核实等四类发行人开展了专项现场检查。目前,专项现场检查工作已全面完成,共检查发行人157家。
本次现场检查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发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和信息披露两方面:
募集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募集资金挪用或转借他人、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和管理不规范等。
信息披露方面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未准确披露募集资金使用信息、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关联方交易披露不完整等。
针对发现的主要问题,证监局已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行政监管措施16项,日常监管措施102项。通过本次专项现场检查,发行人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受托管理人履职尽责能力进一步增强。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加强公司债券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测与防控机制。在对公司债券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将对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情况一并检查,维护债券市场规范发展,依法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规范发行审核预约接待工作
核心:提出预约接待办法三项具体措施
证监会表示,在发行审核过程中,除了受理、反馈意见、发审会问询与陈述、核发核准批文等法定沟通 程序 外,发行审核部门还承担着大量的接待沟通工作。目前发行审核沟通渠道较为顺畅,大部分合理的沟通需求都能得到满足,但发行人反映的见面难、沟通难问题仍然部分存在。与此同时,还存在着许多低效、无效沟通,浪费当事人和审核部门各方资源。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沟通制度,提高沟通效率和效果。
张晓军指出,预约接待办法提出了三项具体措施:
一是明确了沟通、接待事项。对反馈意见重大问题需要当面解释说明,咨询重大政策和审核标准问题,以及需要与发行审核部门当面沟通的其他特殊情形,可以进行当面沟通。其他与发行申请业务相关问题,鼓励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进行沟通。明确无具体事由的礼节性拜访、与发行业务无关的中介机构和人员来访、首次书面反馈意见告知前的来访、与发行审核工作无关的来访等不属于沟通、接待事项。
二是强化沟通、接待规范。一方面严格规范审核部门及工作人员行为,符合条件的预约申请,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见面沟通;接待必须在办公场所,必须遵守双人接待制度,不得私下接触;接待情况要记录并存入档案。另一方面规范发行人等机构的沟通行为,需要提出预约申请以及明确的沟通问题清单,来访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三人等。
三是强调沟通服务要求。要求审核工作人员接待来访应及时、热情、耐心倾听来访者的意见和诉求。能当场给予答复的,给予明确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说明下一步的研究处理程序。对于一般问题,通过邮件、电话等形式及时进行沟通答复,减少发行人负担,提高沟通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