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规则巨变:3办法1规范7指引构建新的制度体系,28项要求必须把握
【正文】
一、基金业协会拟推出的3办法、1规范、7指引
(一)3办法、1规范
1、《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4、《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与外包规范》(征求意见稿)
(二)7指引
根据基金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信息,协会目前公布的指引包括:
1、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
2、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征求意见稿)
3、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征求意见稿)
4、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
5、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个人版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
6、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征求意见稿)
7、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
二、28项重要制度安排介绍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主要制度
(一)建立私募基金销售制度,但严格限定销售主体
可从事基金募集/销售的主体只有两类:1、办理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代销机构,严格限定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禁止委托非代销机构或人员进行销售。
(二)建立并加强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1、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3、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加强管理人责任,委托募集不免除管理人责任
管理人责任不限于:
1、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2、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责任
3、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设定管理人等募集机构对合格投资者的合理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