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发声!华生:万科独董是花瓶还是关键的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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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万科 股权与公司控制权之争中,由于独立董事的意外出镜,其功能和作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有人认为,这打破了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花瓶独董的一潭死水,也有人认为, 万科 公司独董们的表现大失水准,不是推诿卸责,就是越位胡言,应当追究其违法违规责任。有人甚至提出,不起作用和乱起作用的独立董事制度不如干脆取消。万科公司的大股东们也公开指控万科已成内部人控制的企业,独立董事丧失了独立性,未能诚信履职等。

  今日,针对宝万之争以来外界的一切质疑和指责,万科独董华生在 上海证券 报上发布最新文章《华生:万科的独董丧失了独立性,还是首次展现了独立性》。华生认为,这次万科之争中独董的作用,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关注和争论,一是因为在“无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独董确实在董事会分裂的时候,第一次扮演了关键的少数,从而一改人们对花瓶独董的成见,二是因为张利平独董的回避表决和他被称为“跳出来的不断爆料”。

在该文中,华生从学术的角度分析了独立董事制度的来龙去脉、功能及其发挥作用的条件,以及外来引进的独董制度与国外相比发生了那些变化。最后,他还提出了对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的发展壮大和法规改进意义重大的独立董事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改革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程序;二是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比例和权限;三是建立独立董事和内幕知情人信息披露的必要保护制度。

以下内容由中国企业家杂志(ID:iceo-com-cn)根据华生的文章编辑:

   独立董事并非摆设、必要时能够发挥作用

在现行的法规框架和市场环境下,独立董事无论自身素质如何,往往难免成为花瓶或摆设。华生说当初他破例担任万科的独董,从根本上说是因为万科是中国上市公司中罕见的“无实际控制人”的奇葩,因而独立董事并非摆设、必要时能够发挥作用。

这次万科之争中独董的作用,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关注和争论,一是因为在“无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独董确实在董事会分裂的时候,第一次扮演了关键的少数,从而一改人们对花瓶独董的成见,二是因为张利平独董的回避表决和华生被称为“跳出来的不断爆料”。

而深交所在按程序审核了万科董事会决议材料,充分听取专业意见后批准万科按决议通过复牌,已经是整个事情的句号。

万科的独立董事们在董事会发生严重分裂和对抗的罕见情况下,从最大限度减少公司声誉损失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不顾各种威胁利诱,按照自己的专业判断投票支持重组预案通过,表现了很高的道德水准和专业能力。

   回应种种质疑和批评

第一个质疑:独立董事没有准备,会上临时犯难,不知该如何投票,是不具备职业水准的表现。

董事会上要讨论的材料已提前发给各位董事,且早已看过,并形成了自己的专业判断。这次董事会的突发情况是大股东华润突然改变其早先赞同引进深圳地铁、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的态度,而且据媒体报道,直到会议前的最后一天,华润的领导拒绝听取深圳市领导和国务院国资委意见,突然决定投反对票。这种特殊情况无法预料,只能临时应对这种董事会分裂必然会损害公司声誉的困难局面。

第二个质疑:文章中曾提到对重组预案投赞成票,实际上并未做任何实质性决定,而只是为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再次审议争取了权利。有人责问,独立董事应当有自己的价值判断,而不应推卸责任。

独立董事要有自己的专业判断,并依据这个判断去投票。但是,在董事会内部发生分裂的特殊情况下,独董的投票将决定重组预案的命运时,这时格外的谨慎是必要的。当自己的判断与股东大会先前赞同的方向一致,果断决定投赞成票,使重组预案有机会让股东大会再次审议,显然是正确的选择。

这不但不是推卸责任,而是在大股东反对的压力下,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和维护在董事会无代表的所有股东权利勇敢地承担了责任。万科的独董们在投票支持重组预案通过前后,受到了许多明枪暗箭的攻击,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第三个质疑:关于独董是否有权随意披露董事会内部信息。

鉴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中已经明确显示公司的两大增持股东存在内幕交易和一致行动人嫌疑,若不公之于众,将严重影响市场判断和现有公众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利益,也违反了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完整、准确和真实性的要求。

因此,在董事会上郑重提议公开此次董事会记录,在此要求没有被采纳后,按照前述证监会指导意见赋予独立董事的“特殊职权”,即当“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宜的事项时”,“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另外,在自己的意见不能被董事会接受并单独公告的情况下,选择了 上海证券 报这一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表长文,披露董事会会议的真实情况和表达他的观点,这种披露绝非随意,而是在判断不披露会严重损害公众股东利益的特殊情况下,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必要步骤和合法行动。

第四个质疑:一些人说华润宝能两大股东一致谴责万科是内部人控制,而我这个独立董事却恰恰站到内部人即管理层一边,说的都是大股东的问题,却不揭管理层的短,因而是“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未能诚信履职”的证明。

  万科走入今天的困境,以 王石 为代表的公司管理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特别是去年宝能举牌以来,应对失据,一错再错。万科至今可说已内外交困,但王石还在唱着让郁亮等在一线应对锻炼的高调。

有人指责万科举报宝能的9个资管计划违规,目的是打压股价,而万科又恰恰是在宝能护盘岌岌可危的时候,发布分红派息方案,使宝能可获得近20亿资金的及时雨支援。万科股价也于当日应声改变颓势。

第五个质疑:很多人说我偏袒管理层

首先是万科的仓促停牌,停了半年之多,损害了中小股东利益,说我并未批评声讨。

文章中的批评并非是因为我真知道啥情况,而是从万科董事会上各方回答我责疑的话中得出的判断。当时我听上去的感觉是万科管理层平时不烧香,临时抱佛脚。但是这种停牌,是否违规,是否有负中小投资者,则是完全不同的问题。万科管理层当时不愿意接受宝能举牌控制,作为文化差异极大的两家公司,这无可厚非。

为了救场,我感觉万科确实是火速接触几家潜在重组方,来敲定和形成协议。公司在有重组意图和动作的时候,又遇到股价明显异动,先行紧急停牌是监管部门的要求,也是各重组企业的常规做法。至于说这种停牌使炒得火热的市场股价一时冻结,对公众投资者的影响则难以简单结论。因为如果不停牌,按当时盛传宝能全面收购的市场氛围,万科股价上冲到30元也不无可能,这对于及时获利了结者自是好事,但对当时冲进去的投资者,今天的损失恐怕也更大。故而对公司行为的评价,主要是看其是否合法合规合理,而不能以短线市场价格波动为标准。

其次,是引入深圳地铁的重组,现两大股东均指责为摊薄股东权益,损害了全体股东利益。

与深圳地铁合作,也可以用融资买地的方式进行。但是引入深圳地铁、继续停牌的决定,管理层并无权利,是今年3月的股东大会决定的。而且经查记录,尽管这次会议上中小投资者投票率极高,且高票赞成,但如果当时华润宝能这两大股东不是投赞成票而是投反对票,这个决定根本通不过(78亿股的赞成票中,这两大股东就占了40多亿票)。

现在两大股东又以重组预案不好,宣称将在下次股东大会上联手否决。这就奇怪了:所谓预案就是可以修改,况且深圳市也表示支持华润的第一大股东地位,因为还可以商量的细节问题就不惜出尔反尔,否定重组?至于说发新股摊薄权益、损害老股东利益更是无从说起。哪家公司重大重组不发新股?通常只听说老股东一听重组便欢欣鼓舞,没听说谁希望重组失败的。况且担心摊薄权益不发新股,只是花钱买项目,那根本就不构成任何重大资产重组,3月份开始的继续停牌就毫无必要和意义,这是证券市场最基本的常识。华润宝能为什么要投赞成票让股票白白多停3个月呢?

其三,是万科的几个持股计划。有人指责我只说两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闭口不提万科内部更恶劣的一致行动人问题。

  万科的 合伙人 计划和职工持股,当初都是公司各层级职工用自己的薪酬和奖金公开购买的。公司职工在二级市场上用市场价格自愿购买股票,在世界各国都受到鼓励,谈不上什么内部人夺权。

  至于说这几个不同层次的持股计划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他们自己说不是,如有不同意见可向监管机构投诉举报。只是这几个计划从去年停牌前披露的持股情况来看,设立后只买进不卖出,而且加起 来也 只是略高于10%,是否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对市场及他们自己影响都不大(按有关监管规定,对从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即便是5%以上重要股东,只要超过半年,减持也不受限制)。公司的董事、高管在停牌前只有几人买进、无人卖出,中层管理人员倒是有个别人买进卖出。因此,所谓内部人“精准减持”并不存在。

与此完全不同的是,若华润宝能为一致行动人,由于二者合计持股已超过40%,必须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万科股价复牌后最高价已达20.78元。由于这之前半年是停牌,半年内最高价的时间回溯到哪里,需要监管部门认定。鉴于两大股东已明确表示反对摊薄权益向深圳地铁发新股,故万科3月至6月的3个月停牌完全是二者操纵蓄意所为,故这3个月停牌理当去除。这样要约收购的价格就要向24.43元靠拢。显然,无论哪个价格都与目前的市场价格有相当距离,与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关系重大。因为独立并非凡事各打五十大板的中立。那样不分是非、不分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反而是丧失了独立性。

其四,是指责我不尊重现行法律规则,支持管理层霸占公司控制权、不让正宗的大股东上位。有人甚至上纲上线,认为这是检验真假市场经济和是否尊重产权的试金石。

作为彻底的规则派,我完全同意目前仍要按现行法规办事。因而宝能华润两大股东目前确实有权提出改组董事会,并利用自己股权集中、中小股东投票率低的优势,罢免他们不喜欢的任何管理人。

有人也感到奇怪的是,在现行规则下,两大股东完全有控制万科公司的实际权力,为何迟迟不采取行动,相反只在媒体上打打口水仗?这恐怕就涉及他们自己的切身利益。

  对华润方面来说,这些年在万科的投资收益巨大,自己嫡系的 华润置地 起点比万科高、资源比万科好,近年来已被万科远远甩到后面。改组董事会、逼走管理层,肯定不符合华润的主人即国有大股东也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宝能来说,在今天的形势下赶走管理层,万科的几百亿现金和优质资源在众目睽睽和国资监管方的关注下,也不再可能随意动用,而这导致万科估值评级直线下降,股价大幅下跌恐怕都是大概率事件。因此,那些大声疾呼大股东有权在上市公司干一切事的人,大可直接劝说两大股东赶快行动,这样万科之争也会马上结束,只是这种多输的结果是所有理性的各方都不愿意看到的。  

   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几个方面   

万科的控制权之争引出的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与改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革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程序。

独立董事可以或者改由中小股东提名,或者主要由上市公司协会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向上市公司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独立董事主要作为中小股东代表参加董事会工作,对公司的整体发展负责。独立董事的选举应采取分类表决的方式进行,即仅由与上市公司决策无利益关联的公众股东单独选举,上市公司大股东、管理层均不得染指。

独立董事的薪酬则可统一由上市公司协会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发放。资金来源由上市公司向协会缴纳的会费解决,并将现在向协会交费的不规范办法改为所有上市公司一律按公平规则缴纳会费。会费的收取和使用要有公开透明的程序和监督。

二、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比例和权限。

建议修改指导意见中独立董事不低于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的规定,改为在董事会的股东代表席位中,独立董事席位应不低于该上市公司公众股东占有的股权比例。公众股东比例大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席位也多。这样保证大小各类股东都能在董事会得到合理均衡代表。同时这也照顾到了我国的现有国情,对持有较高比例股权包括绝对控股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在董事会的代表席位也有了必要倾斜。

三、建立独立董事和内幕知情人信息披露的必要保护制度。

我们应学习国际上的成熟经验,建立保护“吹哨人”(Whistle blower,指警示透露内情的人)的制度,建立独立董事信息披露的指引和必要豁免制度,建立威胁独立董事自主投票的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考虑建立“污点证人”免予起诉制度。这样才能使越来越多的丑恶内幕曝光,使社会更加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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