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30%一样被恶意举牌!万科、蓝色光标、四维图新……A股还有安全的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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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5年7月10日宝能第一次举牌 万科 至今,已经超过一年时间。而如何争夺控制权,如何保卫控制权,也一直是社群内小伙伴们讨论的重点问题。

面对恶意收购,A股当下是否还有安全的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反收购条款是否可行?目前什么措施才能对控制权形成良好的保护,且具有可行性?这些都是今天小汪将为大家解决的问题。

1、30%持股比例一样被恶意收购,A股当下是否还有安全的公司?

  这两年对A股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争夺越来越多, 万科 A,山水水泥,廊坊发展, 大商 股份, 康达尔 , 东阿阿胶 ,神开股份, 金融街 ……

  在所有的控制权争夺案例中,近期最让小汪关注的,就是京基集团争夺 康达尔 控制权的案例。

按照以往经验和常规的思路,通常陷入控制权争夺的公司,最重要的特征就是股权分散。通常认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20%以下,才有争夺成功的可能性。

然而康达尔一案的出现则打破了这种传统的认知——康达尔原控股股东华超控股本身的持股比例就已经超过了30%。在其意识到危险后又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至31.66%,但依然没能保住对公司的控制权。目前双方持股均超过30%,在股东大会形成僵持局面。7月29日召开股东大会时,10项议案出现3个版本的投票结果,引发了市场巨大的关注。

那么为什么30%的持股比例依然不够安全呢?京基集团争夺康达尔控制权主要有四个关键动作:

  • 自然人林志分13个账号共计买入康达尔19.8%股权;同时京基集团本身买入康达尔4.84%股权;

  • 京基集团和林志、王东河缔结为一致行动人,三者合计持股24.74%;

  • 京基集团通过股份转让协议、大宗交易等方式,将林志和王东河手中股权全部购买下来。

  • 继续在二级市场进一步增持,目前持股比例31%。

在四个关键动作中,“京基集团和林志、王东河缔结为一致行动人”是一个重要的节点。其最终目的,就是保证足够影响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权数,从而影响到公司的治理。林志虽然在增持至19.8%的过程中三度闯过举牌红线而未进行公告,但最终仅被处以警告及60万元罚款。低廉的违规成本,显然不能阻止这种增持手法的使用。

在同股同权的A股市场,此前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主要体现在持股比例上。但当康达尔这样的案例开始出现,也就意味着即便是30%的股权,也并未对控制权形成足够的保护。

就是在这种控制权之争频现的情况下,股权分散的数十家上市公司相继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试图通过在章程中设置反收购条款,来捍卫自己的控制权。

2、修改《公司章程》有悖《公司法》和《证券法》

今年以来,A股出现了大量修改《公司章程》,以求防范恶意收购的上市公司。然而目前,均未能真正完成修改。

这些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中,如,将举牌信披的持股比例要求由5%降低至3%;增持超过一定比例后继续增持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提高特殊事项表决生效比例;对股东提案权增加持股期限的规定;添加“金色降落伞”条款等;均受到了监管层的问询。

这些反收购条款均与《公司法》、《证券法》中既有条款产生了或多或少的冲突。8月26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召开例行发布会时也表示: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控制权条款的约定需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的合法权利。

这其中蕴含的并不只是监管的取向,而更多的是《证券法》、《公司法》等上位法的硬性规定。

虽然《公司法》中屡有“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可见给予了公司一定的自治空间。但自治的限度在于一个共同的底线:公司章程中的任意条款都不能够限制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换言之,只要取得股东地位的手段合法,那么所有股东在享有合法权益的地位方面就是平等的,原有股东和新进股东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差异。

《公司章程》的修改,往往会违反《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添加反收购条款,往往收效甚微。

3、是否还有别的办法?借鉴英美法系下的双层股权架构

《公司法》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下最大的不同,就是对股份与权利的关系的界定。

公司股权可以简单划分为两种权利:一是经济权,主要表现为收益权;二是参与权,主要表现为表决权。

同股不同权和同股同权,这个“权”,指的主要是“参与权”,即表决权。所谓AB股或双重股权结构,说的是1股A类股票所拥有的表决权数,和1股B类股票所拥有的表决权数不同。

以美国为例:A股:B股的表决权数之比是1:10。后者就是所说的“超级投票权”。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超级投票权”的存在,极大的改善了公司控制权不清的问题。使得公司在不断融资的过程中,虽然股权被大量稀释,但管理层和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力却并不会被稀释。有效地防止了自己成为“野蛮人”的目标。

但在大陆法系同股同权的公司治理架构下,理论上讲,表决权与股权应当“同进退,共患难”。那么有没有什么办法能够达到类似双层股权结构的方式呢?

回顾康达尔一案,京基集团通过和自然人林志、王东河缔结一致行动人协议,从而一跃成为持股24.74%的第二大股东,在同股同权的框架下,通过股权层面的“一致行动”,获得多方的表决权,直接影响了康达尔的股东会决议。

如何参考这种恶意收购的方式进行反恶意收购呢?转让表决权可能是目前可行性较大的方式。

4、委托表决权控制上市公司,已有成功案例

  4.1  已经完成: 蓝色光标

  2016年3月15日, 蓝色光标 发布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文权先生、许志平先生、陈良华先生、吴铁先生、 孙陶然 先生于2016年3月15日终止了一致行动关系。同时签署了《委托投票协议》。

  查阅 蓝色光标 2016年半年报,其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仅7.26%,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仅有4人,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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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其对公司形成实际控制的,正是上述的《委托投票协议》。协议约定, 孙陶然 、陈良华、吴铁、许志平分别将股份所对应的投票表决权委托赵文权行使,委托期限为无固定期限,且不附加条件。

  其中孙陶然持有7248万股,陈良华持有1.2亿股,吴铁持有1.02亿股,许志平持有1.03亿股。第一大股东赵文权本人持有1.45亿股。 蓝色光标 总股本20亿股,因此,赵文权虽然仅持有7.26%的股权,但却持有共计5.42亿股的投票表决权,表决权占比高达27%。

蓝色光标对表决权的处理仅仅是“委托”和“代为行使”,并没有从法律意义上割裂二者,存在一定可行性。

同时,通过这种委托代持,蓝色光标实现了对股东收益权和表决权的分置。虽然股权结构极其分散,但表决权集中,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力相对稳固,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4.2  正在进行: 四维图新

  同样选择了委托代理方式提高管理层控制力的,是2016年5月发布交易预案的 四维图新 。根据其公告,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杰发科技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标的合计作价38.75亿元,其中现金对价35.45亿元,约占交易对价的91.47%;股份对价3.31亿元,约占交易对价的8.53%,发行价25.59元/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同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以公司实际募集配套资金不少于12.92亿元为前提。

  交易结束后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对象中,除 腾讯 产业基金、芯动能基金外,其他8名发行对象和员工持股计划,均已同意将其表决权授予公司总经理 程鹏 先生,委托其代为行使的表决权共计14.42%。

交易前后表决权及股权变化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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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交易甚至实现了类似MBO的效果。

5、借鉴海外双层股权架构,是解决控制权的可行方法

英美法系奉行的是董事会中心主义。所以公司管理层通过控制董事会,可以实现对公司经营的实际控制。但在大陆法系同股同权的公司治理架构下,我们所采用的是法定代表人制度,并没有清晰界定董事会中心主义,最终支配公司的行为也侧重于从外部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

公司治理的结构中,一定程度上缺少多层股权(如AB股双层股权)结构下的弹性,董事会难以遏制股东大会的权利。这才造成了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力,往往取决于“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

康达尔一案的出现,给所有上市公司都敲响了警钟。本质上,表决权是比股权更能够直接影响公司经营与决策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当公司控制权或公司治理本身出现问题,表决权也将是距离解决问题最近的路径。

至于如何征集表决权,如何有效的使用表决权反恶意收购,这种高阶应用,欢迎大家进入并购汪社群和我们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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