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现金贷”监管出台之前,“多头借贷”是过程中的问题,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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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坊间传闻,近几日现金贷监管政策就要出台,有的人猜测 “一刀切” ,有的人猜测 “分类处理” ,有的人猜测 “前所未有严格” ,空气像凝固了一般,到底现金贷监管的走向会是怎样,市场的接受程度又怎样,赴美上市的互金企业会被拖累到哪一步,都值得持续关注。今天我们谈谈自己的观点,抛砖引玉,请批评指正。

  1. 跨区经营,限制是未来?放开是未来?

  对于互联网小贷公司而言,很尴尬的一点是自己的兄弟公司:小贷公司,只能在 一定区域内经营 ,而自己却可以在线上服务全国客户。

  从历史沿革来看,互联网小贷的初心是满足互联网电商,特别是网店小额信贷服务,其定位就是 服务网络上的商铺及开店店主等 。如果严格限制服务某一地区的电商,其他地域的电商不能享受这种金融服务,似乎不公平,也有 地域歧视 之嫌。

  再来看小贷公司的经营地问题,自2017年3月湖南省政府金融办发布 《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本地备案注册的小贷公司的经营范围也从一个区,扩展到一个市,资本金达到3亿元人民币且监管评级达到A级的小贷公司,可以在全省开展业务,其趋势也是 逐渐放开区域限制 ,以满足“放贷人”服务更多需求者,展开充分竞争的需求。

  从这个角度讲,网络小贷公司的监管 不宜再往回“限缩” ,否则,很难实现其应有的市场功能和服务互联网的“卡位”。

  个人建议,在 跨区经营 上, 不做硬性一刀切的规定 ,充分考虑到互联网的特性,满足更多网络商铺、在线商户、网民的服务,以便利金融消费者为导向,力争兼顾效率与公平。

  2. “多头借贷”是过程中的问题,可解决

  从P2P时代,我们就见过家庭、个人资产“腾挪”的能人,与“不借贷”的传统金融抑制文化不同,更聪明的现代中国人开始学会“杠杆”,我国法律并不禁止个人放杠杆,但 鼓励“量力而行”

  从目前来看,多头借贷有上升趋势,确实需要重视。2017年11月20日,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发布 《我国现金贷发展情况报告》 指出,一个人一个月内在两家及以上平台(其中一家为现金贷)进行借款的情况定为 现金贷的多头借贷 ,技术平台抽样分析,预计有近200万现金贷借款存在多头借贷情况,其中近50万借款人在一个月内连续借款十家以上平台。

  从防范金融风险角度,结合我国 “个人破产制度” 尚未建立的现实,个人建议,积极推动现金贷业务的各类主体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及未来的“信联”,引入结构化数据,让更多平台知悉多头借贷的真实情况。

  同时,引入非结构化数据,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引入第三方数据源,与行业内服务机构合作,引入大数据风控模型进行风控决策。我们观察到已经有现金贷公司采取 “机器人学习” 等技术手段对客户进行自我更新的持续风控。多头借贷问题,是过程中的问题,迟早可以解决。

  3. ABS,是否向机构投资者提供了“较优资产”?

   现金贷仅仅是消费信贷一个很小的分支 ,占消费信贷总量比例也很小。但是由于对现金贷问题的恐慌,一些人开始怀疑整个消费信贷是不是都出问题了?消费信贷ABS是不是会出系统风险?

  以个人消费类信贷(包含购物分期、纯信用现金贷款,不包含房贷、车贷、学生贷)为底层资产的标的称之为: 狭义消费贷 ,实际上风险较低。

  根据国外有关资料的记载,从经历过经济周期、历史数据比较全面的美国来看, 狭义消费贷的历史坏账率稳定 ,一般而言,介于2.12%-6.77%之间,而同期房贷的坏账率则波动明显,介于1.41%-11.53%之间,即便是美国金融危机发酵期间,狭义消费贷的兑付也高达99.93%。自1993年至2011年,其消费贷ABS累计资损率为0.7%,在金融危机期间,欧洲的狭义消费信贷ABS的违约案例为零。

  以狭义消费贷为底层资产的消费信贷ABS都是经过 监管部门严格审批严格信息披露 的,其资产质量普遍是较为优质的。

  目前消费信贷ABS基本都是 银行机构大的互联网BAT 发行的。这些公司的资质、风控的能力都是受到认可,这些ABS都成为机构投资人热捧对象。

  另外,狭义消费信贷ABS资产比较 小额、分散 ,一般也会做很简单的结构设计,降低大多数ABS持有者的风险。

  我们要再次强调的是, ABS不影响广大 老百姓 的钱袋子 ,其都是面对有风险承受能力,有风险鉴别能力的大机构,这些机构能够通过敏锐的嗅觉,市场化的运作,处置资产,获得收益。这与直接连接出借人与借贷人的网络借贷的筹集资金环节,逻辑不同,风险自然也不同,需要区分处理, 精细化监管,不宜一刀切, 衣服还分S\M\L\XL,对于现金贷的监管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分处理,量体裁衣。

  4. 治标治本,建立中国特色的“个人破产制度”

  2017年6月15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开进行了 《对潘定心提出的建立和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建设的答复》 ,内容如下: “建立和实施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或家庭,依法通过个人破产 程序 ,免除一定债务使其能够重新通过努力实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因而,个人破产制度对陷入严重困境的个人或者家庭有较为重要的保护作用。但是,个人破产制度涉及到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以及商业银行的商业化或者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等诸多因素。同时,实施个人破产制度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予以立法。我们相信,随着....经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在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的经验的基础上将适时制定个人破产法。”

  现金贷,之所以成为 “众矢之的” ,本质的原因还是各界担心个人金融消费者,一旦借贷不能归还,出借人无法收回资金,有影响金融安全的风险,也对地方稳定产生影响。

  同时,各类金融机构、网贷平台在相同逻辑的支配下 持续“刚性兑付” ,造成行业“中焦不通”,在我国的台湾地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均有 个人破产制度 ,而且运行良好,较为妥善地解决了“卡奴”和过度消费人群的财务困境,在适用范围上多安排在个人消费领域和经营领域等。

  从个人经验而言,十几年前,飒姐在美国法律机构实习时曾主要从事个人破产业务的法律文书撰写和申请,在费城中国城,每天都有来咨询个人破产程序的美国人,他们大多是城市里的低收入人群,他们需要通过合法的个人破产制度, 让自己有重新再来一次的机会 ,当然,他们要被限制高消费,不能享受很多优渥的高端服务,但这总比被银行告为:信用卡诈骗,被人连续诉讼追债要好很多。

  个人认为,我国应当尽早移植“个人破产制度”进入法律体系内, 保护自然人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 ,让每个人都有“犯错”后知错能改的机会,而不是一辈子扛着债务到死,甚至被一些历史文化中的糟粕(父债子还思想)荼毒,这样也会让年轻人更愿意创业,更愿意消费,生活品质将有提高。

   综上,也许现金贷给以往没有享受金融服务的“长尾客户”带来了宝贵机会,但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让监管机关、从业机构、“买卖双方”都战战兢兢,生怕会产生金融风险影响大局,生怕会触碰法律高压线。

   本文试图从网络小贷的跨区经营问题、多头借贷的归宿问题、机构投资人与个人投资人的重大区别问题、“个人破产制度”的移植问题等方面给大家提供一些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依据,请诸位兼听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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