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与UBER(中国)、58与赶集,那些巨头并购的垄断边界争议
新业态下的互联网企业为抢占 新兴市场 ,获得并坐实最有利的行业统治地位,绕不开与 同行 业竞争者的一次近身肉搏。
无论是去年五大互联网并购案,还是今年 滴滴 出行与UBER(中国)的合并,都在资本激战胜负难分时收兵谈判,殊途同归走向合并。虽然这些企业在打破传统市场格局层面屡建新功,但想做大市场“蛋糕”规模时也仍非易事,过程中不仅会有竞争者之间的较量,有时还需跨过反垄断审查的诸多门槛。
资本市场与法规之间的博弈无处不在,但多数情况,合并的阻力或门槛都会被逐一跨越。
滴滴 出行与UBER(中国)的合并似乎更为复杂,如今被“经营者集中”审查缠身,也因此成为《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执法部门持续公开表示关注、未申报就完成合并的首个互联网市场合并案。
由于受政策变化、商业手段、法条局限、执法弹性等多种不确定因素影响,加上互联网业内少有可循的案件先例,垄断边界何在,充满变数
9月2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第三次就滴滴出行(下称滴滴)与UBER(中国)合并作回应,并首次明确表态,商务部正在根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等法规,对该合并进行调查,要求合并方说明未申报集中原因,介绍交易情况和网约车运营模式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等。
互联网市场竞争日趋复杂激烈,涉及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与案件逐年增多,类似互联网企业合并,常常会引发社会舆论对其是否有垄断问题的关注。
汤森路透高级研究分析师Elaine Tan向《财经》记者提供的分析数据显示,近年来中国互联网领域实施的合并案比较频繁。今年截至9月23日,BAT已公布的并购案共有23起,金额达20792.9万美元。而2015年BAT公布的并购案例数高达61起,交易总额为30276.9万美元。
2015年,滴滴出行与 快的打车 、 58同城 与 赶集网 、 携程 与 去哪儿 网、 美团 与 大众点评 以及 世纪佳缘 与百合网等互联网企业的合并案,都未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虽然其中一些合并曾遭到反垄断举报。
对于企业合并是否需要申报集中审查?是否涉及垄断。该如何审查。依据什么标准等问题,是多方利益主体间相互斡旋博弈的复杂难题。
合并不代表都需申报,即便构成经营者集中,也不意味着会被禁止。从合并、到构成经营者集中、再到形成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在反垄断审查中判断是否批准该合并,均需大量证据逐层证明。
商务部审查未有定论法学家与经济学家有不同的理解,主要表现为三种认识2016年8月1日,滴滴宣布收购UBER(中国)。
为了在激烈的网约车市场竞争中坐实一席之位,无论是被合并前的 快的打车 、UBER(中国),还是易到用车和滴滴出行,抑或 美团 、 大众点评 、 携程 与 去哪儿 网等互联网企业,都会通过轮番融资筹来的巨款,支撑与竞争者对抗的价格补贴战。
滴滴前身滴滴打车在2014年12月完成了D轮超7亿美元融资,年初就在80天内狂烧14亿元,高额补贴所带来的成效是用户数和订单量的疯狂增长,其用户数在这一时段从2200万迅速突破至亿数级,日均订单也从数十万增至数百万。
而多轮融资往往也使 同行 业竞争者拥有更多的共同投资人。当交战双方进入谁也灭不掉谁的白热化阶段,幕后资本就会操盘鼓动竞争双方收兵谈判,走向合并,以实现对资源和结构的重组。
合并实施后,滴滴总体市场估值增至350亿美元,且成为互联网市场唯一同时拥有BAT三家投资的企业。
“网络叫车服务行业天生就是一个资本战场,谁钱多就有可能在赢者通吃的市场获胜。”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和投资咨询顾问陶森(Jeffrey Towson)对《财经》记者说。
与UBER(中国)的合并,让外界有点吃惊,双方联姻前都已是网络叫车行业分属一、二名的“独角兽”企业,并一直在为如何消灭对方绞尽脑汁。
滴滴与UBER(中国)宣布合并后,商务部即宣布对该合并进行合法性调查。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合并涉及反垄断审查的执法主体主要有三个机构,分别是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其中,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国家工商总局负责非价格垄断协议、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家发改委负责价格垄断审查执法。
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一位部门负责人向《财经》记者介绍,目前发改委还未介入对滴滴与UBER(中国)合并案的反垄断审查。商务部正在对合并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因此发改委暂不宜介入。
有关滴滴以及其他未申报审查就实施合并的企业,是否需要接受经营者集中申报,是否构成垄断市场行为?结论的认定需经过繁杂的程序和搜集大量证据才能逐一证明。对此,法学家与经济学家都有不同的理解,主要表现为三种认识:
一种认为互联网市场合并规模已达到反垄断审查标准,需对滴滴合并案进行审查规制;第二种观点认为,需再观望不能轻易下结论建议暂缓审查;另一种声音则称,互联网行业根本不需反垄断,该行业最大的特点就是垄断。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周其仁表示,滴滴与UBER(中国)的合并,暂不能轻易评判其性质,对认定是否涉嫌构成垄断的问题并不那么简单。
一部《反垄断法》,涉及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四大领域。其中,关于营业额计算、相关市场与市场份额的界定,以及市场进入壁垒等问题,都是存有争议需详细讨论的关键点。
为何不提前申报?目前,商务部对滴滴的调查,仍只处在符不符合申报标准的阶段在经营者集中审查环节,滴滴和UBER(中国)都称,自己仍处于亏损的未盈利状态,营业额也未达到审查标准,所以没有主动申报。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企业需主动申报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参与集中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另一种是,在中国境内营业额总额超过20亿元。这两种情况还需同时包括,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年在中国境内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的标准。
符合上述标准的经营者集中,都需事先向商务部申报,否则不允许集中。不过,如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境内营业额未达4亿元标准,但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商务部也可主动介入审查。
目前,商务部对滴滴的调查,仍只处在符不符合申报标准的阶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海放表示,确认是否垄断就像去医院看病,申报审查相当 于刚 挂号,最终是否有病还需要问诊定论。
主动接受审查对企业而言,在合法性上有诸多好处,即使最后执法部门不受理审查,但只要企业按程序提交资料进行了申报,事后出现问题,企业也能为自己找到台阶。
对互联网企业而言,也不会因事前未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而使企业留下“污点”,在上市时资料会更“干净”。相反,如果明明符合事前审查标准却不进行申报,事后被执法部门查处,不仅会面临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还有被撤销合并集中的风险,更会对企业品牌的负面影响埋下潜在隐患。
在事前申报能降低事后法律风险的情况下,作为互联网领域“独角兽”级企业,滴滴与UBER(中国)为何不进行事前申报?
一方面,有可能滴滴与UBER(中国)确实在营业额上没有达到审查标准。正如滴滴多次公开回应外界反垄断质疑时解释,目前滴滴与UBER(中国)均未实现盈利,且UBER(中国)在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也没有达到申报标准,因此按相关法规不用事前申报。但是,从商务部的连续三次表态要求接受申报审查来看,这种未达审查标准的可能性并不大。
另一种可能是滴滴与UBER(中国)实际符合申报标准,却未进行事前申报。这其中有企业对商业时机的考量,也有法律风险的评估,更有申报后能不能通过、会不会被拖延等问题的预判。
按照《反垄断法》规定,在经营者集中审查环节,分为初步审查与进一步审查。初步审查周期一般为30日内,进一步审查周期则需90日,根据审查需要可最多再延长不超过60天的审查期限。法律同时规定,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在不确定能否通过审查的情况下,如果再因审查的繁杂程序而被拖延,其商业损失将会扩大,毕竟合并双方一直在进行你死我活的价格补贴战,晚一天合并就会投入更多补贴损耗,这也是投资人不愿看到的情形。
此外,网约车行业属于新兴行业,《反垄断法》对其营业额、相关市场以及竞争因素等问题的界定尚存较大争议,执法部门要做出最终的认定,也非短期之功。
反垄断法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都了解,合并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来进行谈判与磋商,包括合并方式、时间选择以及架构设计等程序内容。
如果进行事前申报,企业一般都会对相关数据进行整理报备,如果是应申报不报也要考虑如何将各项数据降低到,法律审查标准以下。尤其是在滴滴和UBER(中国)双方的投资者存在重叠的情况下,促成双方合并始终是共同投资者的备选项之一。
一些企业也会寻找合法规避适用条款的“偏方”。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旭介绍,许多互联网企业为了规避因涉及“VIE架构”导致并购业务面临反垄断审查“缺失”的不确定性,就在经营者集中认定、相关市场界定等环节想办法。
例如,在并购方式上,国内互联网企业更多会选择股权置换、少数参股的方式,变相实现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变更。他举例称, 腾讯 将易迅、拍拍业务并入京东换股, 腾讯 把搜索业务并入 搜狐 搜狗 换股,沃尔玛将1号店业务并入京东换股, 携程 与 百度 换股进而实际控制 去哪儿网 等,都是类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