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互联网+”卖淫案启示:创业者如何向卖淫女们"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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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深圳警方日前侦破一宗利用“互联网+”模式网络组织卖淫案,首次揭开了以微信群为平台进行组织介绍外围女卖淫的新型网络涉黄犯罪形式的神秘面纱。

至此,卖淫成功实现互联网+。笔者看了新闻,有两个重要感受:一,警察队伍里有跨界互联网高手。二、互联网+已堕落。

警察里也有深谙互联网的高手

据警方介绍,该案具有“互联网+”式卖淫活动特点,包括以下深入浅出的六个方面:

一是跨界融合。将卖淫与整容、摄像以及形象推广服务业进行融合,衍生一系列的下游产业链条。

二是“创新”驱动。以外围女为噱头,虚构明星事实来提升卖淫价格,甚至为了提升价格还要参加高尔夫、商业英语培训等课程,不断提高卖淫女素质。

三是重塑结构。卖淫女向兼具组织介绍双重身份转变,组织介绍卖淫变得更加容易简便。

四是利益共享。群员以微信群为平台,形成了涉黄利益共同体。

五是开放生态。去中心化的组织模式以利益共享为核心,将群员结合成了微信涉黄生态圈。

六是连接一切。此类犯罪模式以其史无前例的涉黄资源聚集能力,通过为传统场所型涉黄、网络涉黄活动提供卖淫女资源的方式实现对接和融合。

警方妙语连珠,去中心化、跨界融合、连接......,专业词汇顺手拈来,感觉说得很是到位。指出了他们所认为的互联网+的6大因素:跨界、创新、结构重塑、共享、生态、连接,似乎是从“道”的层次指出了互联网+的某些本质特点,直接表明了,高手在民间,警察队伍里有互联网高手,他们了解互联网,对一些互联网思维和概念耳熟能详,或许也正在用互联网手段改变工作、生活方式。

更充分说明了,互联网+理念已经深入到了社会方方面面,更是已经深入到了广大人民的内心深处,人们处处互联网+,时时互联网+,只要跟互联网相关,就立刻想到了互联网+。

或许互联网已经成为了一种潜在的社会生产力,一种精神价值观。

这个案件的启示:如何向卖淫女们学习?

而对于传统企业家们来说,连卖淫女都知道利用互联网手段来提升业绩了,并且还做得挺好,有资金、有团队、有资源的你们,为什么还没有行动,行动了做不好?

有人可能认为,这主要由需求决定。也就是产品和服务决定,一方面,体现了产品和服务为王、用户体验为王的理念,只要产品和服务好,再加上互联网手段的推动,就往往可以见到出其不意的效果。另一方面体现了,需求在销售环节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刚性的需求,在这个案件里,它的需求特点就决定了这个行业一旦转型互联网,会比较容易做出业绩。

有人或许还认为,卖淫女之所以能轻松转型,是因为他们本身就没有包袱,扫黄打非的大环境,也逼着他们不得不走转型之路,来获取自己的生存空间。这是由这个行业的行业特性来决定的。

但人们可能也忽略了,我们其实是可以从这里得到启示的:

首先,互联网+也要产品为王、服务为王、用户体验为王。没有这个作为基础,任何模式都产生不了效果。所以,传统企业还是要着眼回归商业的本质,把产品和服务做好,不要空谈模式。

其次,认真研究用户需求,找准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找准自己的用户群体,把大众需求改变成小众的刚性需求。也就是做细分用户,但前提或许是,要不断地细分,一直细到足够刚性。如此,再结合互联网手段引爆,就有可能产生出不一样的商业效果。

再次,要学会逼自己,不要成为温水里的青蛙,敢于跳出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卖淫女迫于打击只能“互联网+”,传统企业就没有压力?或许压力更大,卖淫女不能提供服务了可以很容易转行,但是传统企业家可以吗?在新的时代,很多人都已经发出了不转型就是等死的呼声,传统企业或许更是火烧眉毛了。

“堕落”的互联网+

但笔者更直接的感受是,“互联网+”在这个“卖淫女互联网+”事件里真正堕落了。

首先,它已经落入俗套了。只要跟互联网沾边,就什么都被往“互联网+”上靠,什么都是互联网+,也恰恰说明了其实什么都不是互联网+,人们并没有真正懂得什么是互联网+。所以互联网+之路还非常漫长。

在这个案例里,事实上卖淫女只是利用微信实现了一些线下关系的连接,利用微信做了一些业务,然后为了让拉皮条变得隐秘些,为了让单更多一些,想了一些办法而已。

其次,“互联网+”或者“+互联网”已经成为了某些不法分子的违法手段,利用这些互联网手段,通过所谓的“互联网+”,他们无孔不入地实施着犯罪行为。因为监管的不到位,这很有可能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损害。

而以上这些都有可能让“互联网+”这个概念被污名化。正如微商一样,按照以上的说法,它其实也是互联网+,但是正因为人们采取接近“传销”的手段来做微商,所以微商被逐渐污名化了。

我们不得不有所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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