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傅蔚冈:滴滴快的合并不涉及垄断
文/傅蔚冈
今年情人节,滴滴和快的这两个占据着国内打车软件市场95%以上份额的公司宣布合并,让公众再一次相信了爱情。
从媒体的报道来看,公众对于这两家公司的合并有着诸多担忧,一个最为直接的担忧就是,两家合为一家后,还能有那么多的红包吗?事实上,快的公司CEO
吕传伟
在公司内部邮件指出两家公司合并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恶性的大规模持续烧钱的竞争不可持续”。
这里说的恶性竞争,指的是从2014年开始在两家公司间展开的“补贴大战”,据说这两家公司为了争取客户而投入的用户补贴各达到几十亿之巨。尽管这两家公司通过大规模的补贴迅速开拓了市场,获得了海量的用户数,但是由于没有打车软件本身并无法带来足够的收入,因此也就出现了一个悖论,市场占有率越高,公司的亏损则越大。
反观
Uber
这位来自美国的竞争对手,有望在2015年实现100亿美元的年营收额。Uber会向每笔交易收取20%的佣金,这意味着Uber能够从100亿美元的毛收入当中获得20亿美元的净收益。此前有媒体透露,Uber 2014年的营收有望增长约300%,2015年的增幅也有望达到300%。去年年底曝光的Uber财务状况屏幕截图显示,Uber每周能够赚到2000万美元。
在内忧外患之下,滴滴和快的这两个冤家走到一起也就情有可原了。那么,他们的合并是否构成垄断,进而构成对消费者利益的侵犯?这可能是绝大多数公众所关注的问题。
在我看来,这可能是一个伪问题。
首先,尽管
专车
服务今天已经被很多公众所知悉,但是在滴滴和快进入这个市场之前,市场上几乎不存在这种个性化服务。如果说是滴滴和快的开创了专车市场可能是会让这个市场的其他竞争者所不服,但这两家公司扩大了专车服务的范围并且为公众所知晓,这是毫不为过的。现在这两家公司合并,就指责为是垄断,可能是有失偏颇。
尽管在专
车市场
上他们占据了绝大多数份额,但是如果把专车服务拓展至整个出租车市场,则他们所占的份额是不值一提。
其次,法律上所说的垄断,并不是指某家公司占据了市场的主要份额就应该被限制,《反垄断法》第三条指出,本法所称的垄断而是指“(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那么,
滴滴和快合并之后是否构成垄断,关键就在于看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可能是今后反垄断机构关注的重点,现在就下结论他们的合并是构成垄断,可能是言之过早。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现在滴滴和快的占据了打车软件超过90%以上的市场份额,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能高枕无忧。在今日的移动互联网市场,技术进步日新月异,昔日巨头在今日沦为小弟的例子比比皆是。如果滴滴和快的试图凭借其今天的市场份额坐享其成而不思进取,那么明天就会有另外的公司来取代他们的地位。他们只有将更多资源投入到产品创新给客户提供更好的用户体验,才会有更为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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