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作品500万份:网上侵犯著作权须依法严惩
[ 摘要 ]鉴于网络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侵犯著作权手段方式“升级换代”,与之相对应,对著作权的保护也应“水涨船高”。
近期,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破获了安徽省首例特大网上侵犯著作权案,许某等人搭建13个盗版网站,随意复制他人文字作品500余万份,点击量达18亿次,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目前,该案已由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制日报》11月11日)
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权利人根据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规定,享有不可剥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主要是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五个方面权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还包括了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拥有的著作邻接权。就许某等人的“经营活动”看,未经他人允许,以营利为目的,随意复制文字作品500余万份,已经违反了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规定。
有一个问题是,在网上发表的作品,应受法律保护吗?答案是肯定的。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其中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承认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不论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就此案来说,许某等人首先应当承担的是民事责任。他们利用专业技术,架设盗版网站,租用服务器,未经授权随意复制他人文字作品牟利,侵犯了掌阅、起点、阅文等30多家正版网站的著作权。与多家广告联盟合作,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著作权利人因此蒙受巨大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主要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对于网上侵犯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等行为,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就是行政处罚,具体包括了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没收侵权复制品的制作设备、罚款等。
从惩罚阶梯看,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就是刑事责任。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刑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明确“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等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或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检验着一个国家法治化水平。鉴于网络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侵犯著作权手段方式“升级换代”,与之相对应,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也应“水涨船高”。从长远看,在加强个案打击,让侵权者承担付出相应违法成本的同时,还应从立法上严格规制,明确网络职能部门、网络运营者等主体的监管责任,及时切断侵权途径,更好地保护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