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牛回应“北欧旅游团失窃事件”
5月8日,王先生及多个团友在途牛网组织的“北欧四国12日游”途中,用餐完毕返回大巴车后,发现留在车上的个人物品被盗。王先生提出,途牛旅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途牛近日回应表示,承诺除保险承担赔偿金额之外,额外补偿游客新买商品损失的20%,对丢失旧物的游客补偿3000元/家庭。对此,已有团友接受该赔偿方案,不过王先生与途牛尚未能达成一致。专家提示,旅行途中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是常识,物品丢失游客也有责任,而旅行社的责任是提示告知。律师表示,遭遇盗窃,主要责任在小偷方,旅行社如没有明显过错则无需承担责任。
事件:用餐返回发现刚买的物品丢了
据介绍,王先生夫妇与其他团友5月6日出发,参加了途牛网组织的“北欧四国12日游”,旅行刚刚第三天,也就是5月8日,就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发生了物品被盗事件。
当天,王先生一行白天被安排自由活动,他们选择去购物,购物结束返回大巴车,将行李物品、购买的商品放置在大巴车上,然后集体去就餐。就在他们用餐完毕返回大巴车时,包括王先生夫妇在内的7个家庭发现自己的物品被盗。随后,他们在导游的带领下到当地警局报了案,同时,导游也向途牛总部进行反映。
王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王先生接受采访时表示,导游以及司机在下车前并未告知他们要带上刚买好的贵重物品,或者如何对该物品进行处置。“我认为导游没有起到基本的安全保障和告知提醒义务。”他说,当时他们在接到用餐通知之后,都以为吃饭的地方应该就在车辆附近,而且司机和导游在明知大家都购买了贵重物品的情况下也没有作出任何安全提醒,所以大家以为会有人留守在大巴车上照看物品。因此放松了警惕,就都把物品放在了车上,没想到这一放松,却酿成了这么大的损失。他认为,途牛公司应该要对此次失窃事件负责。
回应:将对新买商品及旧物进行额外补偿
途牛方面近日发布对此事的说明,对于游客在境外购物被盗的损失,途牛承诺除保险承担赔偿金额之外,启动盗抢慰问金保障,额外补偿游客新买商品损失的20%,对丢失旧物的游客补偿每人3000元。
途牛表示,公司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在合同、出团通知书中都进行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的提示;在旅行途中,导游也每天都会强调。然而,这和王先生等人的说法并不一致。
途牛还表示,该事件是偶发事件,其实也是旅行社最不愿意发生的事情,途牛对受到被盗影响的游客觉得特别抱歉,也希望能极力帮他们挽回损失。
据途牛透露,此次失窃7个家庭中共有两家涉及到新买商品,合计4万元左右,其中王先生的新买商品金额在2万元左右;其他是旧物跟现金。
律师:旅行社应起到告知义务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对北青报记者表示,“如果途牛方面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那应该不用承担什么责任,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他表示,游客和旅行社在该事件中都不是责任人,真正的责任人是小偷。作为组织者来讲,除非有组织不力的责任,比如在组织过程中服务不力、没有告知到,那说明它的服务有漏洞;或者是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追究它的责任。
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告诉北青报记者,遇到该类事件要分情况对待,看被盗窃的是大件行李还是贵重物品。如果是贵重物品的话,游客应当自己随身携带保管,一般都不允许放置在车上,这是常识;而导游通常也会进行提示,如果导游没尽到提示责任,那么旅行社要负连带责任。而如果是大件行李丢失,那么旅行社就要对此负责,因为其有保管的义务。
北青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2014年曾有一案与此类似,当时法院驳回了游客请求赔偿旅行时留在车上的被盗物品损失的请求。案件文书显示,原告两名游客在欧洲旅行时,在从巴黎至瑞士途中下车吃饭,将行李包放在大巴车座椅下,但回到车上后发现装有财物的行李包被盗。游客要求被告旅行社赔偿财产损失11万余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旅游合同及其补充条款、行程表、出团通知书中,已告知原告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行李物品;在旅行社已书面告知游客要妥善看管物品的情况下,游客自身应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且该起案件并未侦破,没有证据表明系旅行社所为。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两位游客的诉讼请求。
进展:途牛与王先生目前仍未达成一致
途牛方面告诉北青报记者,目前在遭到盗窃的7个家庭中,有1个家庭已经沟通并走完途牛的赔偿流程,另有几个家庭也同意该赔偿方案。
途牛方面介绍说,王先生夫妇在该案中的新买物品损失在2万元左右。夫妇两人拥有2份保险,其中旅行社赠送的保险盗抢险赔付上限为3000元/人,王先生自行额外购买的保险也包含盗抢险,赔付上限4000元/人。途牛表示,虽然以此计算,夫妇二人保险赔付上限共1.4万元,不过保险赔付不一定能拿到上限金额,途牛方面对王先生额外补偿旧物3000元/家庭,新买商品损失额20%。不过,王先生夫妇对途牛的赔偿方案并不认可,双方还在继续沟通协商中。
文/本报记者 温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