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姝威为董明珠呛声证监局,“选择性执法”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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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格力、美的这对“老冤家”,要不要一起承担信息披露违规罪名。

刘姝威为董明珠呛声证监局,“选择性执法”是否存在

格力电器(000651.SZ)董事长董明珠被认定信息披露违规,刚刚当上格力电器独立董事的“好闺蜜”刘姝威这次挺身而出,要拉格力电器“老冤家”美的集团(000333.SZ)董事长方洪波“落水”。刘姝威认为,监管部门存在选择性执法的嫌疑。

信息披露违规的“罪名”是否两家应承担?格力、美的这对白电“老冤家”,从相互挖角人才,到相互指责侵犯专利,到现在相互指责信息披露违规。而对于上市公司高管在非交易时段,公布业绩预测数据是否算违规,在法律界存在一定争议,监管机构又该如何出手?

董小姐被证监局警示

1月16日下午举行的格力电器股东大会当中,董明珠提前公布了格力电器业绩预测,事后公司董事会秘书望靖东表示,董明珠透露业绩消息时股市已经休市,其行为不构成信披违规。

但望靖东这个说法,无法改变董明珠被监管机构认定为违规的事实。

2019年1月31日广东证监局发布〔2019〕6号《关于对董明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下称“警示函”)称:“董明珠:经查,你作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在2019年1月16日下午召开的格力电器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发布了格力电器2018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有关业绩信息,而格力电器,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的当天晚间才发布2018年度业绩预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刘姝威称,按照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公司董事高管在通过指定媒体公开信息披露前,无权在股东大会上报告公司业绩预期。但是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美的集团也违规?刘姝威质疑选择性执法

刘姝威称,据多家媒体报道:“2019年1月12日美的集团董事长兼总裁方洪波在2019中国制造论坛上透露,美的集团2018年预计税前利润超过260亿元,再创新高。”1月15日美的集团发布《2018 年度业绩预告》。按照广东证监局发布的《警示函》,方洪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四十五条。如果广东证监局给董明珠发《警示函》,而对方洪波的行为不发警告,那么广东证监局是否选择性执法?刘姝威作出了如此质疑。

她认为,关于警示函,有两个原则问题必须有明确答案:第一、公司董事高管是否有义务向股东大会报告业绩预期?第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四十五条的是向股东大会上报告公司业绩预期的董事高管,还是擅自向媒体发布股东大会内容的股东?证监局应该处罚谁?

刘姝威称,上述两个原则问题关系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股东和媒体的行为准则,关系到中国证券市场的风气和社会风气。中国证监会和广东证监局必须对上述两个原则问题给出明确的答案,否则警示函作为具有示范性的案例,将使全国上市公司无所适从。

“实施注册制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里程碑。注册制顺利实施的基础是严格监管证券市场,严格执法。我希望,广东证监局发布〔2019〕6号《警示函》涉及两个原则问题的正确答案能够让证券市场感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震慑力。”刘姝威表示。

法律界也有争议

在证券市场的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高管能否提前向股东披露业绩等敏感信息,这在法律界也存在一定争议。

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兆全则向第一财经记者称,提前违规披露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应该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情节后果严重的,甚至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次监管机构只是发出了警示函,处理非常轻。警示函对公司和个人,没有任何实质的损害。得到警示函,表明监管机构对问题的处理到此为止,不再会有后续的调查和处罚。

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家毅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广东省证监局未处罚方洪波而处罚了董明珠,存在选择性执法的情况。而格力电器在1月16日当晚即在指定媒体披露报告,符合普遍认知的当天。

过去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是公司经营状况的最重要指标,是股东大会必须披露的内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先在指定媒体上报告,根据第四十五条规定,且必须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公告。所以处罚董明珠有依据。而方洪波披露的过去年度业绩预期属于业绩范畴,也应予以处罚。这二条规定仅规定了报告的主体和时间顺序,与股东大会召开没有关系。但该规定明显指明了必须先公告再召开股东大会。

王家毅认为,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与在开股东大会时当场宣布随后公告,两者之间区别不大,不会实质马上影响股市走势。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并没有相关保密义务,证监局不应处罚披露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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