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而不宣的网贷潜规则 “砍头息”屡禁不止
在小贷行业,“砍头息”是一个屡禁不止的潜规则。虽然监管多次明令禁止,但经过包装的“砍头息”依旧存在于市场。北京商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不少“现金贷”以及网贷平台只标明日利率,而将逾期罚金、手续费等信息隐藏在折叠的服务协议中,不透明且高成本的借款条件极易让借款人陷入债务陷阱。借款人李升(化名)通过一家网贷平台App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分36期还清,每期应还1373.94元,其中 5959元是平台从中扣去的服务费。按复利公式计算,平台的综合年化利率超过36%。专家表示,借款人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向金融监管部门提起行政投诉,也通过司法或仲裁途径请求确认借款合同中超越法律规定的条款无效。
屡禁不止的“砍头息”
相比之前直接收取“砍头息”,在监管明令禁止后,北京商报记者调查发现,不少平台开始将“砍头息”包装成咨询费、快速手续费、加速审核费等其他项目,通过先将借款打到银行卡,再扣除手续费的方式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突破法定民间借贷利息上限。
一位借款人刘欢(化名)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自己去年在某现金贷平台借款5000元,但等到账后发现,被扣除了1200元的手续费,实际到账为3800元,平台称,这1200元是平台收取的服务费和快速审核费。
除了现金贷外,网贷行业同样存在“砍头息”的情况。某网贷平台借款人李升(化名)向北京商报记者反映,之前听到网贷快捷方便,为了孩子上学,他通过平台App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每月还款1次,分36期还清,他所签署的合同里借款本息数额为4.9万元,其中13041元是利息,而多出的 5959元是平台从中扣去的服务费。
北京商报记者登录该平台App,在“审核及到账”说明中,注明了合同金额与申请金额的区别:最终到账金额=合同金额-前期服务费,在平台网站上提供的计算器中,也说明要提前收取平台服务费。不过,加上服务费之后的利率却高得惊人。
李升的合同显示,在还款时,每期应还1373.94元,据此,一位金融行业人士计算,用36期的年金系数(P/A,i,36)折现以后的月利率约为3%,如按复利公式[(1+3%)^12-1]算,年化利率达42.576%,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规定的36%年利率。
对此,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表示,上述做法本质上是出借一方利用优势地位,迫使借款方接受不公平的借款条件,它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也可能使实际执行的综合借款成本超出法定利率的上限,演变成其他形式的高利贷。现在一些P2P平台也参照类似的方式设置“砍头息”,上述做法违反了合同法的明文规定,也违反了现行监管政策。
在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石大龙看来,“砍头息”的不合理之处主要是使借款人承受借款所约定的利率水平,甚至有可能突破我国高利贷对利率的限制。
平台提前锁定利润
目前对于“砍头息”并没有明确定义,而业界一般认为“砍头息”是指高利贷者或地下钱庄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扣除一部分资金,这部分资金称之为“砍头息”。
打个比方,出借人借给借款人10万元,但在给借款人款项时直接扣除2万元利息或者服务费,借款人实际到账8万元,而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借据或合同却是10万元,即借据或合同记载的数额大于实际借款的数额。
北京一家网贷平台信贷员王元(化名)向北京商报记者坦言,在小贷行业,“砍头息”是一个行业潜规则,平台为提前锁定利润,一般会收取本金1%-10%不等的“砍头息”。在和客户沟通时,比较隐晦地向客户表示预先收取一部分利息,通常客户很难反映这个预收利息问题,等到借款和实际到账的款项不一样时,一般会有反映,但多数贷款客户都急着用钱,款项到账后,可能对于这部分“砍头息”也会默默接受。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表示,“砍头息”大多存在于民间金融,在商业银行的贷款产品中基本不存在。民间金融或者互联网金融平台使用“砍头息”主要有几大目的,一是为规避最高人民法院设定的四倍或者36%的红线。二是在当前信用征信体系不健全的背景下,平台扣除“砍头息”可先获得利润,另外,很多初创企业,特别是在起步阶段需要一些运营资金和成本快速回笼资金,所以先扣掉“砍头息”,才能开展其他的业务。
捷越联合创始人王晓婷表示,除了提高平台收益以及降低潜在损失外,平台收取“砍头息”可以虚增成交额。
针对屡禁不止的原因,尹振涛表示,从平台方面考虑,一般网贷行业借款风险较大,平台作为中介提前收取“砍头息”能减小风险。从借款人角度,使用民间借贷或者网贷的借款人大多从银行借不到钱,没有谈判能力,所以这些借款人也基本认可“砍头息”的模式。因为借款人不接受“砍头息”,也从别的渠道借不了资金,这是行业存在的一个较大问题。
“‘砍头息’屡禁不止主要是受利润因素影响,对部分平台来说,‘砍头息’是平台利润的重要来源,没有‘砍头息’平台利润会大幅度缩水,此外,‘砍头息’也填补了一部分坏账损失。征信体系不完善是当前行业借款风险高的主要原因,设立‘砍头息’虽然存在降低损失的因素,但主要目的还是为了赚取高额利息。”王晓婷说道。
王德怡同样表示,我国部分地区民间借贷领域有“砍头息”的习惯做法,到互联网借贷时代依旧存在,主要因为借款人在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单个的借款人没有和平台及出借方进行谈判的条件,在交易中处于劣势。
王晓婷表示,变相收取高额利息主要是受监管政策影响。由于监管政策要求综合实际利率符合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因此明面上平台不敢公然收取借款人费用,只能暗箱操作,选择只有通过银行流水账号才能看出猫腻儿的方式,这样既能获得收益,也避免了监管部门的排查,扣除了这些费用,借款人借款利息仍会突破法定民间借贷利息上线,这种行为扰乱了贷款市场的秩序,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设置‘砍头息’,可以在不改变借款人综合借款成本的前提下大幅降低名义借款利率,优化借款人心理体验,提高借款成交率。所以,‘砍头息’更多的是一种定价策略和把戏,而监管之所以禁止收取‘砍头息’,主要原因也在于此,‘砍头息’的存在,在名义借款利率基础上,变相提高了实际借款利率。”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说道。
监管加码势在必行
从相关监管条款也可以看到,监管对于“砍头息”一直持有坚决的态度。早在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第200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按照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规定,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如何解决本金中扣除利息的问题。
而从近年的公开判例看,各级法院对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砍头息”普遍不支持,2017年5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银监会发出司法建议:一些互联网借贷案件中出借人在本金中预先扣除服务费,变相突破法定民间借贷利息上限,银监会应对此类乱象进行进一步的规范。
据朝阳区人民法院调查,眼下一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变相为出借方提供信用担保的增信服务,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关联方财产存在混同嫌疑,由关联方作为名义出借人、中介机构作为实际出借人,既收取借款利息也收取高额服务费并在出借本金中预先扣除服务费,变相突破法定民间借贷利息上限,这种做法也使得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本金数额减少。
针对这种变形的“砍头息”,在2017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此外,2017年12月8日,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中也提到,要求将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借款成本与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综合实际利率,并折算为年化形式。排查综合实际利率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是否存在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或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行为。 综合实际利率、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还款方式以及逾期处理等关键信息是否在事前向借款人全面、充分披露并提示相关风险。
地方监管方面,2018年1月,上海市监管部门向各区P2P平台下发《上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以下简称“指引表”)中的第102条规定,关于未以醒目方式向借款人提示利息及相关费用收取规则、禁止性行为、违约后果等,或者虽有提示但并未经借款人确认属于违规。此外,指引表还指出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各类费用也属于违规。
在尹振涛看来,监管仍需要加强规范和治理,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砍头息”或者综合费率,针对平台不合规情况也需要严格执法。此外,进一步健全当前信用征信体系。
网贷之家研究院院长于百程表示,“砍头息”的问题,核心还是超高利率的问题。限制“砍头息”的存在,需要通过制定相关收费和综合利率标准,提升信息透明度,借款人举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式,多管齐下。
借款人亟待提高识别能力
在强化监管的同时,借款人也需要加强金融知识的学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盈灿咨询高级研究员张叶霞指出,借款人应在贷款前仔细阅读借款相关条款,尤其是费率、期限、还款约定、逾期催收等方面的规定,明确借款成本并评估自身还款压力,确保借款额度在本人还款能力范围内,以免发生逾期或违约。另外,借款人需要注意保留借款过程中所有沟通交流的资料、资金往来记录等,在必要时可以作为举报、诉讼的证据,便于借款人维护自身权益。
“借款人可以向监管部门举报,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或仲裁途径请求确认借款合同中超越法律规定的条款无效。” 王晓婷说道。
王德怡也认为,借款人可通过司法途径,请求确认自己借款本金数额,确认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部分无效。但实践当中,司法维权成本太高、时间太长,绝大多数借款人不具备诉讼能力,去打一场官司可能得不偿失,可能付出一头牛还吃不到一只鸡,而平台方面可以通过用户协议设定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提高借款人的维权成本。存在超越法定利率上限的借贷永远不会消失,因为借贷需求都客观存在,而借贷两方并非势均力敌。
“对借款人而言,只能在借款时尽量选择相对公平些的平台,认真阅读相关的借款协议,事先防范最重要;一旦掉进平台设定好的交易条件,通过事后的其他措施来维权会较困难。”王德怡补充道。
于百程则表示,首先借款人要学习一定的财经知识,仔细阅读平台的相关条款,包括收费方式、是否收“砍头息”、综合利率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等,如果有发现违规高利贷甚至暴力催收,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甚至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北京商报记者 岳品瑜 实习记者 宋亦桐